理论教育 构建中国专家证人制度

构建中国专家证人制度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家证人的存在,主要是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通过对专家证人与相关人的研究与比较,可以认为,专家证人是一种新型的、不同于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人,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属性。

构建中国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是在诉讼活动中,由公诉人、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专业技术和经验的,能够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者能够解决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人。专家证人的存在,主要是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因此,有必要对专家证人与相关的证人、鉴定人、法律专家的特征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与证人的区别

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基本特征就在于其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26]证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都是参与人,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

排除传闻证据是证据法的原则性规定,书面证言是证人在庭外做出的,因为没有在庭上经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因而不具有可采性。传闻是庭外的陈述,除非极个别的特殊情况,传闻证据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依照传闻证据规则,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接受对方的质证,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证人也要接受对方质证。同样,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体现了程序正义。[27]

专家证人与证人的区别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所陈述的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而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之一。

第二,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完全依附于当事人,除按当事人的要求参与诉讼外,没有必须出庭的法定义务;而证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必须就知道的案件事实参与诉讼,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但却拒绝出庭作证,可以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专家证人是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属于意见证言,可以更换;而证人则是对其所见所闻的案件事实进行出庭陈述,属于感知证言,无法替代。

第四,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才可以参与诉讼,而证人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就可以出庭作证。

第五,当事人负担专家证人费用,并且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大小来判断报酬;而证人出庭只能按规定领取相应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没有其他的额外报酬,并且这些费用最终由败诉方全部或部分承担。

第六,专家证人出庭有人数限制,一般只能是一至二名,而证人出庭则没有人数限制。

第七,专家证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而证人无此权利。

(二)与鉴定人的区别(www.daowen.com)

鉴定人是依法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人执业证书,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自然人。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专家证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应用范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交叉、共存的关系,两者可以相互补充。

两者虽然都是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有关,但是,依然具有不同特点。

第一,鉴定人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比较少见;而专家证人则不同,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证人要由法院决定。专家证人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因而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证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证人。[28]

第二,鉴定人的作用是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定后得出意见,其所做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而专家证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其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专家证人的意见在现阶段只对法官审理案件起辅助作用。

第三,鉴定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适用回避的规定。而专家证人尚没有此规定。

(三)与法律专家的区别

近年来,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邀请知名法律专家,通过论证会的形式为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支持本方观点并试图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29]

根据我国现行三部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属于证据,它既不是书证,也不是证人证言,更不是鉴定意见,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它只是法律专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一种法理学意见或者专业咨询意见,因而它对案件的审理仅具有参考、借鉴、启发作用,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诉讼活动中,法律专家的作用与专家证人的作用并不相同,两者不可相提并论。在诉讼中,专家证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相应的审查和判断。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询问,即必要的质证,将会影响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判断和采纳,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通过对专家证人与相关人的研究与比较,可以认为,专家证人是一种新型的、不同于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人,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属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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