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美法系文化传统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英美法系文化传统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系诉讼的特点是adversary system,常译为“对抗制”,也称“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意见的效力等同于一般证人的证词,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资料。[5]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主要基础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交叉询问制度。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司法中所提倡的“庭审中心”的体现,证据在庭审的环节中出示。

英美法系文化传统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构建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其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是,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的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英美法系诉讼的特点是adversary system,常译为“对抗制”,也称“当事人主义”。在对抗制下,被诉方首先被假定是无辜的,起诉方律师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被诉方对起诉方的证据进行反驳,庭审中通过交叉盘问来认定证据,法官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处于次要地位,被诉方更没有自认其罪的义务。

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是规定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之中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专家证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数据,可以是该专家意识到或者亲身观察到的案件中的事实或者数据。如果特定领域的专家就某事项形成意见时将合理依赖那类事实或者数据,则该事实或者数据不需要具有可采性来使该意见被采纳。但是,如果事实或者数据本来不可采,则只有在法院确定其在帮助陪审团评价意见方面的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的情况下,意见提出者才可以将其披露给陪审团。”该证据规则第七百零四条规定:“(a)总则——不自动受到异议。意见并不仅仅因其包含有最终争点而受到异议。(b)例外,在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不得就被告人是否具有构成被指控犯罪因素或者辩护因素的精神状态或者状态陈述意见。这些事项仅由事实审判者认定。”该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五条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专家可以陈述意见,并说明做出该意见的理由,而不需要首先就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数据作证。但是在交叉询问中,可以要求专家披露这些事实或者数据。”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意见的效力等同于一般证人的证词,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资料。这种资料本身不具有证据效力,必须经过专家证人分析判断,同时在法庭上,通过解释和与对方律师、专家证人的对峙中取得优势,才能被法官及陪审团接纳成为真正的证据。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www.daowen.com)

第一,在举证过程中,专家的知识和专家的陈述能力与辩论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息息相关。在双方专家证人对峙中,深厚的知识储备当然是前提条件,但是在辩论和质疑的过程中,严密的逻辑思路,快速找到对方破绽的观察能力,甚至临场应变能力都是随时可以改变判决的因素。

第二,证据效力采信与否,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因素。由于双方都有专家证人,法官和陪审员很容易被误导,比较容易采信说服力较强的专家证人的证言,从而影响判决的公平公正。这对法官和陪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特点可概括为:第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庭需对专家资格进行认定;第二,要具有完善的资质认定制度,确保证据调查做到实处,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第三,要对专家证人进行监管,经过法律的制约来提升专家证言的客观性可靠性。[5]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主要基础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交叉询问制度。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司法中所提倡的“庭审中心”的体现,证据在庭审的环节中出示。交叉询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对方证词进行质证,降低其可信度,使案件的判决对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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