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蔡某是湖北省汉川市电信局的普通用户。2025年2月8日,蔡某缴纳202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的电话费时,发现其住宅电话费应交额为183.9元,蔡某交完费后经查询,发现在2025年1月13日22时,其座机与一移动电话(号码为1350669XXXX)通话45分钟,费用为22.5元。蔡某不解,随即到电信局收费处询问并反复找电信局及其市场部有关负责人,要求提供该通话的详细资料,电信局及其市场部让蔡某找移动部,当蔡某找到移动部后,移动部的人说,你不是我的客户,没资格到我这里查询。后来,蔡某在电信局市场部一个男青年的帮助下,终于查清那个电话实际通话不到1分钟,对方电话的使用费为0.50元。在事情真相大白后,电信局态度稍有好转,同意退还蔡某多收的22元钱。但蔡某不服,认为电信局太不负责任,想通过诉讼促进一下电信局的服务工作。
笔者经对本案分析后认为,蔡某首先应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
1)关于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第40条第2款同时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电信局与蔡某之间的电信业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电信局应向蔡某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话服务,蔡某应按时支付电话费用,双方地位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由于电信局自己的过错造成多收蔡某电话费的结果,电信局当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其承担责任的大小,要视该事件发生后蔡某实际受到多大损失,即为此而支付的费用(如主张权利过程中的交通费等)有多少;另外,如若蔡某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精神上确实受到打击的话,电信局对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而言的,当然要视蔡某精神受损害的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在电信局拒不解决问题或蔡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蔡某有权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或省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依法而论,本案属于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蔡某既可以侵权责任为由向电信局索赔,也可以合同违约责任来找电信局主张权利。同时,蔡某还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2)关于胜诉与否和如何打官司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蔡某可直接到所在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蔡某对打官司实在是十分陌生的话,不妨请一位律师帮助解决诉讼中的难题。
(原载2025年3月20日《中国律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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