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创新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创新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过程复杂多变,涉及多方主体。P2P网贷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一般要求投资者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在宜信债权让与模式中,并未对出借人的资格作出要求。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虽有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却无法适用上述两项规定,其业务完全游离于法律之外。

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的法律规制与创新

美国学者加德纳把信用中介分为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中介和以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的信用中介两大类,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并将以市场为基础的信用中介,即直接融资,理解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过程复杂多变,涉及多方主体。核心主体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

发起人又称为原始权益人,是指拥有可证券化资产原始产权经济主体。发起人包含两类:第一类是应收账款的原始权益人;第二类是通过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得应收账款。发起人将这些应收账款组合后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在宜信模式的债权让与过程中,专业放贷人类似于发起人。

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是构架资产证券化整个流程的主角。SPV可以对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装入不同期限、不同利率性质(固定或浮动)、不同优先级的证券中,从而对资产进行分层,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供消费者选购。在我国,一般由信托公司来担任SPV。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可以将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风险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有效的隔离,从而使以资产为信用的融资成为可能。

P2P网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的借贷协议一般包括这样的本金保障条款:“贷款到期时,如果出借人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可以将债权转让给平台,平台会先行垫付本金给出借人,然后将此笔坏账划入平台自己名下,再由平台对贷款人进行追偿。”P2P网贷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涉及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如果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第三方增信。从宜信对债权的数额拆分和期限拆分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来看,宜信公司的角色类似于特殊目的载体。但宜信并未将债权进行破产隔离,因此较信托公司少了一层风险防范机制。(www.daowen.com)

投资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具有需求的主体。由于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一般要求投资者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而在宜信债权让与模式中,并未对出借人的资格作出要求。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信托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已失效),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模式虽有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却无法适用上述两项规定,其业务完全游离于法律之外。此外,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暂行办法》第10条第8项已明令禁止此类业务,目的是防止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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