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无车承运第三方物流法规分析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无车承运第三方物流法规分析

更新时间:2025-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言概之,无车承运经营者是指不拥有车辆,但是在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承担中介作用的角色。对在实际托运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货运代理人只要无故意或过失行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无车承运人而言其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基于承运人的身份有向托运人赔偿的义务,又基于托运人身份享有向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物流行业以车和货为基础,两者不可脱离。所以物流公司所具备的基本要素就是车和货。其基础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车和货慢慢分离,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及无车承运业务。

简单而言,无车承运就是无车承运经营方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雇佣,为托运人提供服务,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运输凭证,向托运人收取费用,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无车承运人自身不参加到实体的货物运输,其通过其他传统意义上的具备车和货的运输者完成货物运输。一言概之,无车承运经营者是指不拥有车辆,但是在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承担中介作用的角色。

在“无车承运”的运营活动中,无车承运人担任双重角色,其对实际需求人雇主而言,其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人职责;另外其对下家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履行托运人职责。无车承运人的特殊性在于在实务操作中不从事具体的业务,更多是为实际需求人雇主提供一种运输业务的组织、分包、路线选择等中介服务。对在实际托运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货运代理人只要无故意或过失行为,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无车承运人而言其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基于承运人的身份有向托运人赔偿的义务,又基于托运人身份享有向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互联网+物流”较之传统物流的本质不同,在于互联网对物流服务的聚合化、平台化。集聚即产生效率,市场总是向着高效率的潮流发展。市场导向使许多企业看到了“互联网+物流”带来的经济利益与效率优势,与此同时,他们的商业嗅觉天然将“物流”移植到了“人流”上。出行问题和交通堵塞一直是城市规模发展的阻碍,也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话题。随着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和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大,单纯利用道路扩张和增加公共交通工具以缓解出行压力的效果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在这一背景下,众多网约车平台、共享单车平台、共享汽车平台纷纷出现,公共交通手机支付等人流快速化产品不断上线运营,2025年7月1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八月,快的打车在杭州上线。截至2025年6月,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已达1.06亿,而投放在市场上的共享单车已经接近1 500万辆,且数量每天在惊量增长,目前我国已有汽车共享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逾4万辆,数量还将持续上升。由此,互联网出行模式已初步成形,互联网以其大规模覆盖、高效率实施等特点,缓解了传统交通运输行业的出行压力,改变了以往的运输信息不对称,优化了运输服务要素的资源配置。出行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是新时代下事物发展的结果;它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了人们的出行体验,创建了便捷的出行模式。也是挖掘交通发展新潜力,促进交通发展新模式,提升交通运营水平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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