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纠纷处理实用指南

互联网法律纠纷处理实用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和复合性合同关系中会产生相对多的纠纷。(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今,互联网运用已经全方位渗入我们的生活,网购成为生活方式之一,对年轻人来说,网购是比实体店购物更好的选择,在节省时间的同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购物,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曾改变,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依旧受合同法的调整。

互联网法律纠纷处理实用指南

第三方物流的出现是市场需求和分工细化的必然导向,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法律关系主体增加,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多,从而导致增加纠纷的可能性。“互联网+”虽然是提升市场行为效率的利器,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关系的风险。在实践中,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和复合性合同关系中会产生相对多的纠纷。

第一,委托代理关系。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作为承运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承运方会考虑将工作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分担出去,类似于转包和分包。如将承运的装卸工作交给第三方,在承运工作繁忙时,与其他物流公司合作,共同承运。为了保证第三方能够如期完成工作,承运方往往会与工作承担的第三方签订另外一个合同。而借助于互联网,大量合同通过网络订立,且订约双方大量地采用格式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市场的快速变化和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导致民法中较为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常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诉讼。

第二,运输、仓储、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仅提供某一项服务内容,比如其内容仅涉及运输服务,那么其法律关系则为运输合同关系,此时的法律关系就较为简单。但是,实践中,物流服务合同不会简单的只有一项内容,很多时候,都是集运输、储存、配送等内容为一体,这个时候,物流服务合同就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运输合同,其中的法律关系变得相对复杂。即使现代物流行业与传统物流行业逐渐分离,开始走向集约化、精细化分工道路,刻意将运输、储存、装搬运、包装、流通等分离,这种分离是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趋势,也是现代作业精细化分工的表现,但是这种高程度的分工有的时候并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增加了客户的交易和时间成本,反而经由“互联网+”的聚合功能,像德邦物流平台这样的综合性物流平台得以发展。如果一家物流平台没有完备的法律风险控制部门对合同、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合理的设计,那么不仅仅会导致物流平台相关纠纷的增多,也会增加解决这些纠纷的难度。

(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如今,互联网运用已经全方位渗入我们的生活,网购成为生活方式之一,对年轻人来说,网购是比实体店购物更好的选择,在节省时间的同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购物,其中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曾改变,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依旧受合同法的调整。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17]《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18]《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19]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0]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1]

由此可知,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甚至完全对立的,一方的权利以另一方的义务为基础。当然,根据民法促进市场交易理念,法无禁止即可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除合同法所规定以外的权利义务,即在合同中可以做出其他的约定,但是不能违反合同法基本准则。因为一方的不履行或者违约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的都应付出代价,或通过惩罚性违约金调整,或由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二)物流配送的委托代理关系

“互联网+物流”中的配送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是指配送方基于配送服务合同,与卖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其更多地融合了互联网交易,但其法律关系与传统配送业务在法律方面上的适用并无不同。

1.配送方的法律义务

①提供专业化、电子化业务接口,及时、准确接收卖方的各项运输指令;②提供专业化、电子化业务接口,及时、准确为买方提供货物配送信息;③提供必要的仓储,使配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④根据卖方要求,保证货物及时、准确、安全送达;⑤将货物送达信息及时通知卖方;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www.daowen.com)

2.卖方的法律义务

①在货物运送前,应向配送方提供准确的物流信息;②及时将办理各种手续所需要的文件交付配送方,以便配送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③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合理的方式包装货物。

(三)物流配送服务的法律关系

1.物流配送服务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配送服务一方为买方,另一方为配送物流企业。这里所指的物流企业不是单一的仓储或运输企业,而是具有集合仓储、运输、保管、配送等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2.物流配送服务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流服务,仓储、运输、保管、配送等服务。

3.物流配送服务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流企业应承担的义务:①及时通知买方接受货物;②如买方对送达到的货物提出更换、维修等要求或其他异议,物流企业应根据与卖方签订的物流配送协议,采取相应措施;③妥善保管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④提供专业化、电子化业务接口,以使买方及时跟踪货物运输途中信息。

买方应承担的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②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货物,否则承担迟延领取货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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