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交易平台直接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购置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如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同时,平台存在未依法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下,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依靠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在代理合同关系中会涉及电子代理人。我国还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情况下,电子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电子代理人的使用人。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商品服务信息集中汇聚的网络空间,这本身只是为了交易数据显示的虚拟场所,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服务。然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多种义务,并承担运营互联网交易平台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从交易平台产生的法律关系看,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设立交易平台后。与管理部门建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买卖双方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交易双方形成新型中介关系等。由此可见,互联网交易平台并非独立责任主体,其平台经营模式、交易规则设立、信息发布和修改以及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都是平台经营者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优先行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抑或连带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现有的平台经营模式,可以将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理解为以下几种:

一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卖方,主要的交易平台类型为自营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经营者设立平台仅供自己产品交易,其设立的网络空间为自己产品展示和交易。互联网交易平台直接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互联网交易平台作为卖方应当注意审查买房的主体资格,预防合同诈骗,特别注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约定,关系买卖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作为买方也应当注意格式条款的约定,并对标的物核心事项进行明确。

二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出租方,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本身不参与商品买卖或者提供服务,仅仅是将其合法享有的交易平台出租给供货商等其他主体使用,获得收益。收益方式也存在多样化,如会费制度、直接租金收益等。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购置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如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同时,平台存在未依法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下,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www.daowen.com)

三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居间人,交易平台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交易平台报酬,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除非保护委托人外不介入合同内容的签订,如人人二手车App等二手交易平台。

四是代理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代理人,特别是电子代理人。代理人系根据代理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互联网交易平台本身依靠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在代理合同关系中会涉及电子代理人。我国还没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内涵和外延。据中国经贸新词词典解释:“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对某个电子信息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网页点击等方式来进行要约和承诺。一般情况下,电子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电子代理人的使用人。

上述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法律地位,合同关系侧重买卖和服务本身,租赁关系更多的是对传统交易方式中商场经营模式的信息化延伸,居间关系体现网上交易平台的实用功能,增加数据和信息传递,代理关系特别是电子代理显现互联网交易的特殊性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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