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网约车平台主体身份与乘客赔偿责任界定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网约车平台主体身份与乘客赔偿责任界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身份被明确规定为承运人,这便基本终结了理论界对于网约车平台主体身份的争议,也为各地法院不同的观点与认识找到了统一的裁量标准。本书认为,在网约车平台承运人身份被确定的前提下,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无疑形成的是乘运服务合同。而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一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负有赔偿义务的无疑是网约车平台。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网约车平台主体身份与乘客赔偿责任界定

众所周知,网约车的发展经过了一段从非法到合法的演变过程,而根据其合法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实质上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行为。

虽然,网约车的身份已经合法,但在网约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仍然有不少法律适用的困惑之处,而最常见的就是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身份与责任承担的认定。

本书通过对各地民事判决的梳理发现,各地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身份与责任认定不一而足,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需要连带承担责任,理由包括:①网约车平台系网约车服务经营者,且收取服务费;②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为挂靠关系,根据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2)不需要承担责任,理由包括:①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是订立乘运服务合同的主体,网约车司机仅为网约车平台的雇员,由网约车平台承担雇主责任;②网约车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过错。

而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身份被明确规定为承运人,这便基本终结了理论界对于网约车平台主体身份的争议,也为各地法院不同的观点与认识找到了统一的裁量标准。

本书认为,在网约车平台承运人身份被确定的前提下,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无疑形成的是乘运服务合同。而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一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负有赔偿义务的无疑是网约车平台。因此,在当下网约车司机并非乘运合同的主体,对乘客并不负有直接的义务与责任,其仅与网约车平台存在劳动(平台全职司机)或者劳务关系(私家车兼职司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实际是执行职务或者是雇佣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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