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意义

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意义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前的三次宪法修改中一共形成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有11条是关涉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公民权利特别是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2.“人权条款在《宪法》第33条中的具体位置也提醒我们,不宜过高估计人权入宪的意义。”但是,保障人权并不是无限的,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即获得人权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舍此而外,笔者认为,在承认人权保障条款入宪之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

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写入宪法,与此前的三次宪法修改相比,无疑是一重大进步。在此前的三次宪法修改中一共形成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有11条是关涉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公民权利特别是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不仅将人权条款写入宪法,而且还增加关涉公民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这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必将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2004年宪法修改之后,学界围绕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展开了讨论,相关代表性阐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观点一:有学者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入宪的重大意义表现为四个方面:“1.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2.“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3.“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4.“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将指导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12]

观点二:有学者指出,“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宪法,使我国人权由禁区跃上宪法的神圣地位,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政进步。”其重要意义表现为:1.“突出了人权在宪法中高于一切的神圣地位,侵犯人权就是违宪”;2.“人权入宪,将增强全民知权、爱权和维权意识”;3.“保障人权,主要是保障弱者、弱势群体的权利”;4.“保障人权,要求保障所有法定的和非法定的人权”;5.“人权入宪有利于加强国内与国际人权的双重保障。”[13]

观点三:有学者指出,人权入宪的价值表现在:“1.人权入宪对传统法观念有重大突破。第一大突破表现在对于抽象的人和具体的人的理解上。过去我国理论家坚持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世界上只有具体的人,没有抽象的人;而人权中的人是抽象的人,是不存在的人。”“人权入宪,突破了对人的传统的‘左’的认识,不仅有重大法律价值,而且有重大理论意义。”“第二大突破表现在从根本上否定了一事当前,首先将全体国民或社会成员划分为人民和敌人的极‘左’的基础性法观念。”“人权入宪为我国宪法注入了现代精神和新的价值标准”;2.“人权入宪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宪法基础。”[14](www.daowen.com)

观点四:有学者指出,人权入宪的积极意义表现在:1.“突出了人权保障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推进我国的人权建设和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2.“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界定为国家,标志着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升华”;3.“有利于我们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人权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4.“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更符合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15]

观点五:有学者指出,“对人权入宪之意义不宜过度拔高。1.从设计方案来看,人权条款在宪法总体结构中并未处于很高的位置。”“人权条款放在序言和总纲中规定,其立意和意义要远远高于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设计。而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予以规定,就文本意义来看,也可以肯定地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地位和重要性尚远不能与序言中的国家任务以及总纲中依法治国方略等内容相提并论。”2.“人权条款在《宪法》第33条中的具体位置也提醒我们,不宜过高估计人权入宪的意义。”《宪法》第33条在2004年修改前共有三款,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2款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04年人权保障条款入宪的具体条文设计方式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到《宪法》第33条第2款之后,使之成为第3款。该种逻辑结构关系表明:在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宪法首先强调的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后,才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加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之后,原来《宪法》第33条第3款的内容就变为第4款,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该条款与前述两个条款结合起来,呈现出来的逻辑关系便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一章中,宪法首先强调的是公民的平等权,在这个前提和基础上,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保障人权并不是无限的,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即获得人权保障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人权条款在宪法中可以被理解为可有可无的尴尬条款。[16]

总览学界关于人权保障条款入宪意义的相关表述,可以看出,学界对人权条款入宪普遍秉持了积极的立场,对人权入宪的意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其共同点在于:认为人权入宪有益于和国际社会人权保障的接轨,有益于推动和加强对人权的保障。但是,对人权保障条款入宪之积极意义的诸种解读中,不时可以看到一些超越宪法规范之外的解读,该种解读更切近于对人权条款入宪之政治表征意义的放大,而不是从宪法规范角度进行的学理层面的深刻反思。前述刘松山教授的观点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人权入宪的意义进行了学理分析,窃以为,该种分析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人权保障条款入宪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这对于彰显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使宪法文本真正践行“人权保障书”的使命至关重要。但是,对人权保障条款入宪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从政治学、社会学、实证法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会推导出不同的结论。其中,较为妥当的方法应该是规范宪法学的分析方法,从尊重宪法文本的角度进行分析。有学者指出,人权原则的规范意蕴包括两个方面:1.“人权原则明确了宪法的正当性依据。”具体表现在:(1)“人权原则明确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当性来源”;(2)“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2.“人权原则深化了宪法的规范内涵。”具体表现在:(1)“人权原则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2)“人权原则奠定了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17]上述观点对于从规范宪法的角度分析评述人权条款入宪的积极意义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舍此而外,笔者认为,在承认人权保障条款入宪之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正视其衍生出的许多问题,例如人权保障条款的性质及宪法效力、人权条款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人权条款对宪法外基本权利的影响、人权保障条款的实现等问题。如是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论证对于将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所承载的诸种积极意义落到实处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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