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权保障:1949年至1979年的立法进展

人权保障:1949年至1979年的立法进展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1年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并于次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八届二中全会,决定从1957年起开展党内整风运动。不仅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启动了的刑法制定工作限于停滞状态,为数不多的单行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保障:1949年至1979年的立法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新中国开始了刑法的立法准备工作。但是,在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从1957年—1979年之前,刑法的起草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以致我国在长达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该时期我国的刑法是由一些单行刑事法律、法规组成的。1951年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并于次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法规在坚决惩治犯罪、捍卫人民民主政权的同时,确立了一系列人权保障制度,具体表现在:(1)确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2)确立首犯与从犯区别对待的制度,对被胁迫、欺骗而犯罪的各类犯罪分子,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3)确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立功折罪、立功奖励的刑事政策;(4)创立了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种类——管制。死缓是针对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观后效。两年之后,除极其个别的情况之外,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就改判为无期徒刑了,从而避免了死亡的命运。管制是法院依法判决不予关押而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人身危害性比较小的犯罪分子,既对其实施了惩治,又保留了他们较多的权利和自由。1956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八届二中全会,决定从1957年起开展党内整风运动。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全党进行一次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发动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建议。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建设的正常步骤。广大群众、党外人士和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对党和政府的工作以及党员干部的作风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批评、建议。在此过程中,部分民主党派人士的建议对中共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和质疑。1957年5月15日,毛泽东撰写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要求认清阶级斗争形势,注意右派的进攻。1957年6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力量准备反击右派分子进攻的指示》,同日,《人民日报》也发表了《这是为什么》的社论。从此开始了大规模的反击右派的斗争。由于对1957年春夏的国内阶级斗争形势顾及得过于严重又采取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形式,在全国开展了一场群众性的政治运动,致使“反右”运动被严重扩大化了。1966年,正当国民经济的调整基本完成,国家开始执行第三个五年计划的时候,意识形态领域的批判运动逐渐发展成矛头指向党的领导层的政治运动。一场长达十年、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灾难的“文化大革命”爆发了。连续不断且持续时间达20年之久的政治运动使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恶性发展,刑事立法出现空白。不仅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启动了的刑法制定工作限于停滞状态,为数不多的单行刑事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在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中,刑事法制遭到严重的践踏,司法操作完全游离在法律的制度框架之外,主观出入人罪的现象非常普遍,人权的保障根本无从说起。(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