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外合资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问题解答

中外合资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5-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因此,贵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子公司,是进行权益性投资行为,不属于贵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对于贵公司的外方股东而言,未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涉及预提所得税。

: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外方占60%。我们公司现金流很充足,想要以自有资金(不是利润)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新的子公司。自有资金的来源不是公司的利润(我们的利润几乎都分配完毕),其主要来源是固定资产的折旧现金(因前两年投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而产生的折旧)、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差异、盈余公积等。

那么:

1.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才能再投资?这时是否涉及10%分红预提所得税?

2.假如上述自有资金不用转增资本直接可以再投资时,税务机关是否有可能认定为公司利润的再投资而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因为这项投资可能会影响今后利润的汇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https://www.daowen.com)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贵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并且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子公司。贵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要求贵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因此,贵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子公司,是进行权益性投资行为,不属于贵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对于贵公司的外方股东而言,未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涉及预提所得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