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3)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4)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0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5)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6)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②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③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https://www.daowen.com)
④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⑤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⑥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要求的。
⑦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⑧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⑨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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