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计委开工条件审核及批准要求

国家计委开工条件审核及批准要求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项目法人已经设立。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国家计委按照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中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国家计委开工条件审核及批准要求

1)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项目施工工作的资质条件。

(2)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合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时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以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8)项目征地、拆迁的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通信燃气、排水、排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9)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www.daowen.com)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国家计委按照本规定对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中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2)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具备了以下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开工报告、证明文件等,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包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风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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