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Externality)理论是环境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环境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他人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庇古认为,当社会边际成本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收益相背离时,不能靠在合约中规定补偿的办法解决矛盾,因为这时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即出现市场失灵,而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即政府干预加以解决。当它们不相等时,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与补贴等经济干预手段使边际税率(边际补贴)等于外部边际成本(边际外部收益),从而使外部性“内部化”。构建这种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就是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目标。按照庇古理论,如果某个人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为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收益,但是这些收益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对其进行回报,那么这个人的活动就具有正外部性;反之,如果社会承担了其行为所带来的成本,则其活动具有负外部性。通过经济环境政策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目前有两种不同观点的经济环境政策:一种是市场手段,即著名的科斯定理;另一种是政府干预手段,即著名的庇古税。(https://www.daowen.com)
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农户、企业、公众等经济主体角度来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都是一项惠及他人的社会公益型事业,然而政府和农户在参与生态保护时投入了大量的成本,造成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严重不对称,从而产生效益外溢。因此,需要将其外部性内部化,对相关生产活动进行补偿或补助,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的生态服务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一种是公共财政补贴,另一种是采取市场化支付。但是现实中很难将森林生态服务这类产品放在市场体系中自由交易,这也是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补助为主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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