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充足理由律和论证过程中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充足理由律和论证过程中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更新时间:2025-0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充足理由律一、充足理由律内容和要求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是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因果联系,任何事物的存在总有其必然存在的原囚,因果联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必然的、普遍的联系。

第五节 充足理由律

一、充足理由律内容和要求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论证过程中,一个判断确定为真,总是有充足理由的。

充足理由律的公式可以表达为: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也可以用数理逻辑符号表示“B→A”。

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是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因果联系,任何事物的存在总有其必然存在的原囚,因果联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必然的、普遍的联系。一个完整的论证包括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部分。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如果揭示出事物的必然原因,就可以构成理由,作出具有充足理由的推断,从而得出一个真判断。如果不能揭示出事物必然的原因,那么就不能作出具有充足理由的推断,也就不能得出一个真判断。根据充足理由律的内容,充足理由律的要求是:

在一个论证过程中,被确定为真的判断,必须有充分的根据。作为理由,一是要真实,二是要理由与论题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由理由能推出被确定为真的判断。只有符合这些要求一个论证才是正确的,才有论证性和说服力。莱布尼茨哲学著作《单子论》中指出:“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以及(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者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公式中的“A”表示在论证中被确定为真的命题,我们称之为论题。“B”表示用来确定“A”为真的命题,我们称之为“理由”。“理由”可以是一个命题,也可以是一组命题。上述公式表明一个判断,“A”所以确定为真,一定还存在着另一个(或一组)命题“B”,并且从“B”可以推出“A”真。当“B”真,而且从“B”能够推出“A”真时,我们称“B”是“A”的充足理由。在论证中,一个命题被确定为真,必须有充足理由,如果没有充足理由,则推断不能确定为真。

例如:

(1)甲:我们的新邻居一定很穷。

乙:为什么?

甲:昨天,他的孩子吞下一枚五分硬币,他就急得满头大汗。

(2)宇宙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因为宇宙是上帝创造的,而上帝创造的东西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

(3)物体受热后体积膨胀。因为如果压力不变,物体受热后分子运动速度加快,分子运动速度加快,分子间的距离增大,而分子间的增大时,体积就会增大。

例(1)和例(2)的推断都不能确定为真。例(1)中的理由“他的孩子吞下一枚五分硬币,他就急得满头大汗”证明不了“新邻居一定很穷”。这个例子中理由尽管是真实的,但是和推断之间不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例(2)中的理由是“宇宙是上帝创造的,而上帝创造的东西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此例中理由本身就是虚假的;例(3)中的理由是“物体受热后分子运动速度加快,分子运动速度加快使分子的距离增大,而分子的距离增大时,体积就会增大”是真实的,并且从这些理由中能推出“物体受热后体积会膨胀”的推断是真的。所以,只有例(3)中的推断能被确定为真。

二、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

根据充足理由律的要求,违反充足理由律的逻辑错误是“虚假理由”、“预期理由”和“推不出”。

(一)虚假理由

所谓虚假理由就是用作理由的判断不符合客观实际,是虚假或捏造的。虚假的理由当然无法证实推断的真实性。

例如:“鲸鱼是腮呼吸的,因为鲸鱼是在水中生存的动物”这句话就是一个论据虚假的论证,整个论证过程是:

论题:鲸鱼是腮呼吸的

论据:(1)鲸鱼是在水中生存的动物

(2)水中生存的动物都是用腮呼吸的(此论据在论证过程中被省略了)

论证方式:直言三段论

所有水中生存的动物都是用腮呼吸的

鲸鱼是在水中生存的动物

所以,鲸鱼是腮呼吸的

将整个论证过程进行整理,发现此三段论之所以得到错误的结论就在于作为大前提的命题是虚假的,犯了虚假理由的错误。

又如美国有个公司为了推销它的杏干产品,就在报纸上宜传说“科学研究表明,杏干有抗癌作用。”于是很多人争先采购,但食用后并未产生预期效果,因为他们的宣传是虚假的,科学研究表明杏干并不具有抗癌作用。杏干之所以没有起到抗癌作用,是因为报纸上的内容是他们自己编造出来的,并不是真实的。

(二)预期理由

就是引用真实性不明显的或真实性尚未确定的命题作为论据,去确定某个论题是否真实或是否正当时所发生的错误。它常常表现为论证者仅凭道听途说、主观猜测的“想当然”等作为论据,便轻率地下结论。预期理由的“理由”不一定是虚假的,但它是未经过证实的。依据这样的理由难以确定要论证的论题是否可以成立。

例如:

(1)“被告梁某构成了贪污罪,因为他和妻子的工资梅月共有2 000元左右,而他们今年却购置了大约十几万的东西,而他又说不出钱的来源,可见多出工资的部分必是贪污所得。”上述内容中,梁某构成贪污罪的证据就是他家的花费超过了他们的收入,但是其差额部分可能是贪污的,也可能是有其他来源。仅凭这些是不能认定梁某就是贪污的。虽然它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因而该推断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

(2)甲:老张的儿子今年一定能考上大学

乙:为什么?

甲:老张的儿子整个寒假都待在家里学习,从不出去和其他孩子一起玩,这么用功,还能考不上大学吗?

这个例子中,其实隐含着“所有用功的孩子都能考上大学”这样一个命题,这样一个命题没有经过证实,纯属主观臆断,是典型的“预期理由”。

(三)推不出

推不出就是虽然论据是真实的,但它和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在一个论证的过程之中,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论据不是论题成立的充足理由,自然也就不能从论据推出或证明论题了。推不出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论据与论题不相干

论据与论题不相干就是把不相干的事物强行联系在一起,以非论证的方式来取代论证,即所谓“因为什么就如何”的“牵强附会”。如战国时期楚国宋玉曾写有一篇《登徒子好色赋》:

大夫登徒子侍於楚王,短宋玉曰:“玉为人体貌娴丽,口多微辞,又性好色,愿王勿与出入后宫。”王以登徒子之言问宋玉。玉曰:“体貌娴丽,所受於天也;口多微辞,所学於师也。至于好色,臣无有也。”王曰:“子不好色,亦有说乎?有说则止,无说则退。”玉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东家之子。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然此女登墙窥臣三年,至今未许也。登徒子则不然。其妻蓬头挛耳,齞唇历齿,旁行踽偻,又疥且痔。登徒子悦之,使有五子。王孰察之,谁为好色者矣。”

分析宋玉的整个论证过程,尽管我们看到了登徒子之妻“蓬头挛耳,齞唇历齿,旁行踽偻,又疥且痔”,也看到了“登徒子悦之,使有五子”,但是以此为据无论如何推不出登徒子是一个好色之徒。因为不弃丑妻,所以即为好色。这样的因果关系显然是不存在的。

2.以人为据

所谓“以人为据”就是仅以一些人的言行为依据,对某一论点进行论证。即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报载一位教师,因为班上同学丢失财物,又一时难以查处谁是作案者。于是竟让全班同学投票“选小偷”,当选者质问老师:“没有证据,凭什么认定我就是小偷。”老师的回答是:“同学选你,你就是小偷。”在这个例子中,将“人”作为论证的唯一依据,而不去考虑其他确凿的证据,将“大家认为你是小偷”作为“你就是小偷”的理由,犯了推不出的错误。

3.滥用权威

在论证过程中不对论题本身是否正确进行分析,不以真实论据去论证论题,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威或者援引别人的权威,将之当成永恒的真理,会犯“相对当绝对”的推不出错误。天文学家伽利略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中世纪有一个经院哲学家主张人的神经在心脏中会合。于是一个解剖学家请他去参观人体解剖。这个经院哲学家亲眼看到人的神经确实是在大脑中会合,但是他仍然不承认这是真理。他的唯一理由是:“假如亚里斯多德的著作里没有与此相反的说法,即神经是从心脏产生出来的,那我一定会承认这是真理了。”亚里斯多德是经院哲学家心中不可辩驳的权威,权威的话是唯一理由,而不去承认亲眼见到的事实,此故事中经院哲学家就犯了“滥用权威”的推不出错误。[1]

充足理由律的作用主要是保证思维和表达的论证性,我们无论是在证明某个问题,还是反驳某个观点。只有遵守足理由律,才能有论证性和说服力,才能“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反充足理由律,不能为自己的观点、学说、理论提供充足的理由,写文章、讲话就会缺乏论证性,甚至会成为“信口雌黄”、毫无价值的东西。

练 习 题

1.下列各题是否违反普通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为什么?

(1)团支部书记:小王同志,你敢于对错误的言行提出批评,这是好的,但要注意场合和方法,另外,语言也要文明一些。

小王:这么说,开展批评就是不文明的了,以后谁还敢批评别人!

(2)老师问: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学生答:弄清普通逻辑的对象很重要,它有助于我们懂得遵守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也有助于我们逐步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

(3)经验主义怎么能一概反对呢?难道半个世纪革命斗争的经验和4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都没有用了吗?

(4)或问:“文章有体乎?”曰:“无。”又问:“无体乎?”曰:“有。”然则果如何?曰:“定体则无,大体则有。”

(5)我很相信一个哲学家的名言: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可信的。

(6)文字成为记录文化的有效工具是从意音文字开始的。美索不达米亚的钉头字,埃及的圣书字,中美洲玛雅字,中国的汉字等,都是意音文字,现在这些著名的意音字都成为历史陈迹了。在今天的世界上巍然独存的意音文字,只有汉字。

(7)南极地区鸟的种类很少,但鸟的数量却很多。

(8)妻于患了不孕症,医生告诉她的丈夫说:“鉴于目前的医疗水平,你妻子的病治不好。”大夫问医生:“我妻子这种病会不会遗传给后代?”

(9)在讨论“人生观”问题时,一种意见认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大家”是革命的人生观,另一种意见认为它不是革命的人生观。也有人表态说:我既不同意第一种意见,也反对第二种观点。

(10)这次汽车肇事撞人,司机既不是有意的,也不是无意的。因此,我们既不能说他有罪,也不能说他无罪。

(11)对于大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我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反对。

(12)并非只有你承认了错误我才原谅你,也并不是说你不承认错误我也原谅你。

(13)这次普通逻辑考试我一定能通过。因为,我这次考试信心足,家里人也都支持我鼓励我。

(14)有个书呆子,一日早起,对他的婢女说“你昨夜梦见我吗?”回答“没有。”书呆子大声斥责道“我昨夜梦见了你,你什么要抵赖?”并去告诉他的母亲说:“这个傻痴的婢女该打,我昨夜梦见了她,她却不承认梦见了我。难道有这种道理吗?”

(15)毛某一定是凶手,因为他和被害人有矛盾,而且他在案发前到过现场。

(16)庞恭与太子质于邯郸,谓魏王曰:“今一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

曰:“不信。”“二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曰:“不信。”“三人言市有虎,王信之乎?”王曰:“寡人信之。”庞恭曰:“夫市之无虎也明矣,然而三人言而成虎。”

(17)昆剧《十五贯》中,无锡知县过于执对被害人尤葫芦的养女苏戍娟说:“看你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岂能冷若冰霜?你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阻拦,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www.daowen.com)

(18)1933年鲁迅先生在《“有名无实”的反驳》一文中谈到:当时国民党军队中一排长“以为不抵抗将军下台,‘不抵抗’(主义)就一定跟着下台了。”

(19)据传,有一年元宵节司马光夫人想上街去逛灯会,就跟司马光说:“我要去看花灯。”司马光说:“家中这么多灯,何必出去看?”司马光夫人又说:“我不但要看灯,还想看游人。”司马光说:“家中这么多人,何必出去看?”

(20)干部甲所犯严重错误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公愤,在讨论是否给甲以处分时,某领导表态说:“我不同意给甲处分,因为他的错误比起另外一些人的错误来说并不算严重,别的人因为没有群众和媒体追究而不受处分,单单处分甲是不公平的;但我也不同意不给他处分,因为他的错误群众都知道了,不处分无法向群众交代。”

(21)甲对乙说:明年我一定能考上大学。

乙说:你这话不对。

甲说:你竟然认为我明年不可能考上大学?

乙说:你这话也不对。

甲说:你说的话不合逻辑。

乙说:你的话才不合逻辑呢。

(22)在文学小组讨论作家W新发表的小说《H的梦》时,甲、乙、丙、丁分别发表了以下意见:

甲:这部作品不但在内容上有所突破,而且在形式上有所创新,是一部不可多得的佳作。

乙:我的意见与甲完全相反,这是一部不成功的作品,它在内容上没有突破,在形式上也无所创新。

丙:我认为甲的观点是对的,但乙的意见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我也同意。

丁:我既不同意甲的观点,也不同意乙的意见……

2.下列断定是否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为什么?

(1)SEP并且SOP。

(2)并非SAP并且并非SIˉP。

(3)SEˉP并且SOP。

(4)p∧q并且p←q。

(5)﹁(p∧q)并且﹁(﹁p∨﹁q)。

(6)﹁(p←q)并且﹁(p∧q)。

(7)﹁p→﹁q并且﹁p∧q。

(8)必然SAP并且可能SOP。

(9)p∧﹁q并且﹁p∨q。

(10)﹁(p→﹁q)并且﹁(p∧q)。

3.请运用逻辑基本规律的知识,选择恰当的判断来反驳下列错误判断。

(1)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不是自私的。

(2)并非所有的金属都导电。

(3)违背客观规律,可能会取得成功。

(4)这件商品如果物美,那么价廉。

4.运用逻辑基本规律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已知下列A、B、C三个判断中,有两个是假的,问:能否断定甲班和乙班有些同学不是团员?为什么?

A:只有甲班有些同学不是团员,乙班所有同学才是团员。

B:甲班所有同学都是团员,并且乙班所有同学都是团员。

C:或者甲班所有同学都是团员,或者乙班所有同学都是团员。

(2)某寝室有甲、乙、丙、丁四位报考研究生,考前,宿舍中另外四位同学A、B、C、D在一起新测他们谁会被录取。各人的猜测如下:

A:只有甲能考取,因为他的基础扎实。

B:只有两人有可能:或者乙被录取,或者丁被录取。

C:反正丙是考不取的。

D:我认为,乙不会被录取,丁也不会被录取。

后来事实证明,他们只有一个人猜对了,并且也只有一个考取,请问考取的是谁?猜对的又是谁?

(3)某地区足球赛经过预赛和复赛,甲、乙、丙、丁四个队进入半决赛。赵、钱、孙、李四个球迷在一起推测,哪个队能在这半决赛和决赛中获胜,从而夺得冠军。四人的推测如下:

赵:甲队不会夺得冠军

钱:丁队能夺得冠军。

孙:冠军非乙队莫属。

李:丁队不会夺得冠军。

比赛结果表明,他们四人当中只有一个猜对了。请问:哪个队夺得了冠军?请将推演过程简单地整理出来。

又问:如果四人中只有一个人猜错了,那么冠军又是哪个队?

(4)某公安局的刑侦员A、B、C、D对某案的嫌疑犯李、赵做了如下断定:

A:“我认为赵不是凶手。”

B:“如果李是凶犯,则赵就不是凶犯。”

C:“或者李是凶犯,或者赵是凶犯。”

D:“我看李和赵都是凶犯。”

事后证明这四个人的判断只有一个是错误的,请问谁是凶犯?写出推导过程。

(5)数学家斯摩林根据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中的情节编制一道逻辑练习题:主人公鲍西亚对求婚者说:“这里有三只盒子,每只盒子的铭牌上各有一句话。三句话中只有一句是真话,谁能猜出我的肖像在哪一只盒子里,谁就能做我的丈夫。”

金盒子:肖像在这盒中

银盒子:肖像不在银盒中

铅盒子:肖像不在金盒中

求婚者猜中了,你知道肖像到底在哪一个盒子中吗?

4.请分析下面两篇文章中对思维基本规律的运用。

(一)刘海洋案判决令人费解

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令人费解。笔者注意到,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这说明法院认定刘海洋有罪依据的是其“具有严重情节”。法院对刘海洋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适用的理由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轻微”是判“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却又与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的理由“具有严重情节”自相矛盾。那么对刘海洋应如何处罚呢?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对刘海洋的判决可适用缓刑,但不应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节选自2003.5.8《南方周末》何向东文)

(二)刘海洋案判决并无不妥

《刘海洋案判决令人费解》一文认为,既然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那么《刑法》关于“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于因“严重情节”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就不应适用。何先生的观点有失偏颇。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一词的使用,有两种含义,一为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一为量刑情节,是指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情况,它不决定犯罪的事实,但影响量刑的轻重。因此,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犯罪,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刘海洋“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并无矛盾之处。前者“严重情节”是定罪情节,而后者“情节轻微”是量刑情节。“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但并不等于严重到一定要处以刑罚。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没有任何令人费解之处。“情节”一词在作为定罪情节使用和量刑情节使用时的法律意义并不同,而何先生将两者混为一谈,得出了法院对刘海洋的判决有矛盾的结论。如果根据何先生的观点,则凡刑法中规定具有“严重情节”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罪名都不应免予刑事处罚,可这样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数十项之多,这恐非立法者的失误,却是何先生理解之谬。(节选自2003.5.15《南方周末》周标雯文)

【注释】

[1]张晓芒著:《诡辩--思维的陷阱》,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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