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穆斯林女权
谢正强
伊斯兰主张男女同类,《古兰经》一再启示说:“众人哪!你们当对真主敬畏,他从一个人造化了你们,并由同类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两个衍繁了许多男女。”(4:1)“安拉为你们造化同类的妻室,并由妻室给你们儿女。”(16:72)
伊斯兰兴起之前,阿拉伯社会情形与世界各国相同,认为男女类别不同,故轻视妇女,无任何权利可言。至伊斯兰兴起,一再宣示人类同源、男女同类。即属同类,又是同源。自然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容歧视。
生存权
妇女的健康与生命与男子一样受到《古兰经》的保护,妇女在肉体或精神上所受的伤害,享有要求抵偿的权利。真主启示:“我在讨拉特中对他们制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不究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古兰经》5:45)此节宣布抵偿的法律,适用于男女双方,以防止强者欺凌弱者。
受抚养权
伊斯兰对于每一个儿童,在生活供给上均有道德及法律的种种规定。在受父母的照顾与注意上,女孩与男孩有同样的权利,伊斯兰反对偏爱男孩,忽视女孩的陈腐观念。穆圣说:“任何人抚养女儿到成年,在审判之日其与我临近。”(《穆斯林圣训集》)
求知权
求知是穆斯林男女的权利,亦是义务。穆圣说:“求知在每一个穆斯林男女上,是主命。”又说:“求知,从摇篮到坟墓。”(同上)
伊斯兰教认为,无学识便不能享有健全的生活。故此以求知为天命。
婚姻自主权(https://www.daowen.com)
伊斯兰之前,阿拉伯妇女对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无表明意见的权利,全由家长和父母做主,毫无自由可言。伊斯兰兴起后,尊重女子本人的意见,婚姻自主,任何婚姻,均须有男女双方的同意,始能有效。但对监护人的地位,并不排除,亦不损伤。不过监护人选择的男女,仍须由女方明示或默示的许可。穆圣说:“寡妇或离婚妇女的婚姻,不能履行,直至获得她的同意。处女除非她允许,婚姻无效。”圣门弟子们问圣人,处女因为羞怯,如何表示意见?穆圣答:她的沉默即是表示同意。
仅由监护人或父母允许的婚姻,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婚姻无效。据传,赫兹娜的父亲为她安排了一桩婚事,后因赫兹娜本人不愿意,穆圣即撤销了这桩婚姻。
接受聘礼权
麦赫尔(MAHR)译为聘礼,系男方给女方的赠品,在结婚交付女方。没有麦赫尔的婚姻,是有缺陷的婚姻。真主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情愿放弃一部分,那么,你们可以乐意接受和享用。”(《古兰经》4:4)
无论新娘是自由妇女、孀妇或战场上俘虏的妇女,一律应给予聘礼。聘礼属于妻子之财产,当然她有权处理。真主说:“你们对于寻求到的人,当然要按照规定给以聘礼。”(《古兰经》4:24)
财产所有权
伊斯兰之前,阿拉伯的妇女没有任何财产权利。即使是自己的身体,亦不属于个人所有;如果她努力挣来一些财物,亦由父母、丈夫等分享。《古兰经》第4章第32节经文颁降后,妇女自己挣来的物质,才归她本人所有。
荣誉权
荣誉为男女生活的最大资本,妇女的荣誉,最易受到损害。此种损害,约有两种情形:一为堕落;二为不贞。如果对有道德、有信仰的女子,而指控堕落或不贞,《古兰经》命令说:“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作证者,你们应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24:6)
(原载《卧尔兹汇编》第433—4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