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7 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偷逃所得税

禁忌7 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偷逃所得税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税务部门在强化税收征管的大稽查行动中,发现该市某公司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账户的借方1月至4月每月摊销2500元,而5月至9月每月摊销1万元。经审核原始凭证以及有关合同,该公司1月份以9万元购入某项非专利技术,合同中注明该技术的有效期为3年,因此每月应分摊2500元(90000÷3÷12)。而当年公司决策层看到本年经营状况较好,为控制利润,决定将剩余的8万元无形资产在余下的8个月内摊销完,所以将每月摊销额从2500元提高到1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按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若无明确规定期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

该企业利用无形资产摊销,调整当年利润达3.75万元[(10000-2500)×5],应限期补交所得税款9375元(37500×25%),并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处以偷税额2倍的罚款。

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应注意,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按企业财务准则规定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即

图示

没有设立类似“累计折旧”的专门账户来记录,因此在检查过程应着重对“管理费用”的明细账户进行审查,如发现有数额的奇异变动,则要调阅记账凭证进行详查。

案情处理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