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8 多计提坏账准备,少交所得税
2026年01月15日
禁忌8 多计提坏账准备,少交所得税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2011年开始实行计提坏账准备的财务制度,2011年“应收账款”账户期末借方余额140万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后,“坏账准备”贷方余额5600元。2012年,该企业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经冲销后,贷方余额1600元。2012年年末“应收账款”期末借方余额为89万元,按0.4%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账户应为贷方余额3560元,而实际上企业的“坏账准备”账户贷方余额为5160元,比规定标准多计提坏账准备1600元,从而减少利润1600元。
案情分析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法来计提坏账准备,百分比为0.3%~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列入当期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中,进行税前扣除。
该案例中所述的情况属于以后年度提取坏账准备时,该年年末“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小于应收账款借方年末余额乘以坏账率,所以在201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正确的分录应如下:
经调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财务人员水平太低,税务稽查人员令其调增利润1600元,并限期补交所得税款400元。在对这类问题进行检查时,我们应注意核算“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同“应收账款”借方期末余额之间的关系。
案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