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11 错列“三项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禁忌11 错列“三项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对某国有工业企业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以下问题:
(1)该企业向某高校支付本单位职工代培费7000元,支付外请科技人员培训本厂技术骨干培训费2000元。账务处理为:
(2)该企业春节期间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支付补助费10000元。账务处理为:
(3)“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https://www.daowen.com)
(4)“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户全年实际提取工资244万元,实际发放工资224万元。进一步审查发现,该公司将企业福利部门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户核算,合计提取这部分人员工资18万元,当期实际发放18万元。另外,审查发现在“管理费用”账户直接发放的误餐补助8万元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
(5)该企业本期提取职工福利费341600元,工会经费48800元,职工教育经费36600元。
案情分析
通过发现上述账务的处理,税务人员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指导该企业作出相应的调整,并补缴偷逃的所得税金额。
(1)该企业支付职工代培费和培训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在“管理费用”列支,会造成重复扣除,减少当期利润。调整分录为:
(2)对于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规定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在“管理费用”核算,也会造成重复扣除,影响当期利润。调整分录为:
(3)由于该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所以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800元,不作调账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对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所以:
全年应计的工资总额:2440000-180000+80000=2340000(元)
实际发放额:2240000-180000+80000=2140000(元)
因此,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214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0-2140000=200000(元)。
综合以上调整的会计账务处理,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00+10000+48800+200000=267800(元)。
税务人员根据上述调整结果,计算出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950元。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