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忌22 以“返还资金”方式接受捐赠,偷漏税款

禁忌22 以“返还资金”方式接受捐赠,偷漏税款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税务人员对甲商业公司201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查阅该企业的账簿,发现甲商业公司与乙服装生产企业往来密切,乙企业的产品基本上由甲商业公司代销与经销。税务人员发现2月份该商业公司接受捐赠汽车一辆,即2012年2月乙企业将新购置的一辆汽车捐赠给甲商业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20000元,税款为20400元。甲商业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图示

案情分析

税务人员对甲商业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并询问有关人员后得知,甲商业公司和乙服装公司基本上形成买断关系,由甲商业公司一家承销,据此,捐赠实为服装公司的返利行为,所以甲商业公司不应按一般的捐赠对待,应将收到的返利金额调减商品采购成本。

税务人员于是跨年度审查,由于返利金额不易分清属于哪一种商品,所以直接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各项税款,具体如下:

图示

根据上述计算,甲商业公司会计分录调整如下: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