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无奈”的坠楼者
3.“被逼无奈”的坠楼者
案
自杀?他杀?
“哎呀,当时差点儿把我吓傻了。我买早点回来,正要进楼门口,就听见砰的一声,吓我一跳,我心说这是什么声音呢?回头一看,对面楼底下有个人倒在地上,像是刚从楼上掉下来的。吓得我把买的早点都差点儿掉地上。”办案民警正在对一位现场的目击证人做询问。
现场,120的人员也紧张地忙碌着,他们对跳楼的这名男性进行抢救。这名跳楼者还有呼吸,还能说话,在医护人员将其抬上担架之前,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并依法进行了执法录音录像。
“你为什么跳楼?”
“欠钱,还不起了……”
“那也不至于跳楼啊。”
“还不起了……”
“还不起就跳楼了?”
“不想活了。”
办案民警还想直接掌握些线索,想继续发问,却被医护人员制止了,继续开展进一步的抢救。当天中午,这名男性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这名男子在医院抢救期间,张三、李四、王五三名男子走进了当地的派出所,到公安机关投案。
“人不是我们杀的,是他自己跳楼的。”
“你们是什么关系?”
“他叫肖朋,一年多前,他找我借了10万元,当时说半年就还给我,半年过去了,又过了半年多,这期间我多次找他要钱,他都说没有钱。头些日子我听别人说有房的可以抵押贷款,我想肖朋可以用房子抵押贷款还我钱。我就和肖朋电话沟通过几次这个事情。昨天我们打电话正好也沟通这事,我想着见面说方便一些,也说得清楚,我就说了一个地方,我们在那里见的面。当时我有两个朋友李四、王五在附近吃饭,我就打电话叫他们一起过来谈的这事。”
“怎么谈的?”
“当时我问肖朋,我说房子能作抵押吗?他说没问题,因为抵押贷款后能还上我的钱,他还挺高兴的,后来我们就送他回家。到他家后,天很晚了,而且转天还约定要陪他去办抵押贷款。因为我们住得都比较远,我就说住他家里反正也没人,我们就住那儿了,还买的啤酒和吃的,肖朋也从家里拿了一些吃的招待我们,后来我们一块聊天聊到2点多,他说困了,我说你去睡吧,明天还有事呢,因为他家比较脏乱,我们睡得也不踏实,就一起聊天直到早上6点左右,我想回家或找个地方洗个澡就离开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张三一口气说完他所知道的“整个”过程。
“后来发生了什么?”
“后来,我就回家了,我没在家待多久,李四、王五就给我打电话说肖朋跳楼了,我就让他们两个在现场别动,看看人怎么样,跟着配合一下,挂电话后我也赶紧赶了过去。到了之后,我们就直接来您这里,想把情况说明白。”
致命的“囚禁”
“张三,既然你想找肖朋索要借款,你完全可以选择通过电话等方式,你打电话叫李四、王五,你们三个人在肖朋的家里,为什么不离开,直到第二天才走?”
“我们认识作抵押手续还有办贷款的一些人,可以一起陪着跑跑这事,毕竟可以放贷款快一些,到时候我就能早些拿到钱。”
“即使这样,也可以转天早晨再相约见面去办手续,何必要住在肖朋家里?”
“这,这,这……”
“这什么?讲一下为什么非要去他家。”
“唉,也是无奈吧,说好的半年肖朋还我钱,现在都一年多过去了,一分钱没有见到,我找他那么多次,他每次都答应得挺好的,我实在是信不过他了,怕他转天‘消失’,又没办法配合办手续了,于是我就叫上李四、王五一起,帮着我看着、跟着他。”
“那你们在一起,从晚上待到转天早上6点,是不是不让肖朋出门?”
“没有,坚决没有,当时他家里也没有人,我们本来想住下,转天也省得折腾了,就从他家出发,去办抵押贷款的一些手续,他的房子是那种挺小的两居室,客厅挺窄的那种,我们三个人在另一个相对较大的卧室休息,他自己在一个卧室休息,一开始我们四个人还聊天吃饭喝了点啤酒,在相对较大的卧室,聊得挺好,没有不让他出门。”
“在他家期间,你们对肖朋进行了殴打?”
“坚决没有,绝对没有!不信你们可以验验他身上的伤,我们绝对没有殴打他!”
“他为什么要跳楼?你们在他跳楼之前对他胁迫了吗?”
“真冤枉啊,真的没有对他胁迫,我就是要他欠我的钱,又何必要他的命,我给自己惹这麻烦干啥?谁想到他能跳楼,要是知道他跳楼,我宁可这10万元不要了。”
“胁迫不光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言语,你对他恐吓了吗?”
“这个也没有,我只是找他要钱,最多说两句,如果明天不配合去办抵押贷款手续的话,就一直跟着他,直到他配合着办手续才行。”
“张三,你以上所说的话,自相矛盾了。你的行为已经涉嫌对肖朋的非法拘禁。”
“我没有拘禁他,只是陪着他,在一起,等着转天一起去办抵押贷款手续而已。怎么能说我们非法拘禁他呢?”
“非法拘禁罪包括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你们这种方式,在他家里不走,跟着他,实际上就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反正我们没有殴打、威胁他,我的目的就是想要债。”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这样啊,可即便是我们在他家里不走、陪着他这种方式算是非法拘禁的话,肖朋跳楼也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真的没有胁迫他跳楼,谁也想不到他能跳楼!我们真冤枉啊!我们也委托了律师,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我们非法拘禁如果致人死亡的话,要从重处罚,得判十年以上,可是真的不是我们造成肖朋跳楼的,我们真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唉,早知道这10万元我不要了,要它干啥,我真倒霉!”
“至于肖朋跳楼的真正原因,我们会调查清楚的。你虽然犯罪了,但也要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罚当其罪的公正判决。”
“被逼无奈”的抉择
通过本案的相关证据以及对三名被告人的讯问已经查明,三名被告人在和肖朋整个接触的过程中确实没有打骂他,但是否有殴打辱骂也并不影响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名被告人作为青壮年,在被害人的房间当中,客观来讲从心理上对被害人肖朋已经形成一种危胁,使被害人不敢离开自己的家,而且三名被告人轮班休息并将两间屋子的房门开着,被害人想要离开,三名被告人能够予以阻止,因此可以客观反映出三名被告人对肖朋有拘禁的行为。
非法拘禁已经可以定性,而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害人肖朋的死亡到底是何原因造成的。非法拘禁是不是肖朋跳楼死亡的直接原因,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办案机关依法调取了案发当天肖朋手机的相关记录。肖朋在其跳楼前几分钟,发给妹妹肖芸一条短信。短信的内容是这样的:“小芸,我这个做哥哥的很惭愧,从来没有为你做过什么,可你为我做了很多,包括妹夫,我真的谢谢你们。爸爸那儿,我更是让他操了太多的心,我更对不起他,替我照顾好他。什么也不说了,这次我说的真是实话,没有任何别的事,我知道其实欺骗也是没有办法,我也不想的,没有什么事情会有欺骗吗?我不想说什么了,说什么也没有用了,有时间替我多看看思瑜吧,她毕竟流着和咱俩一样的血,是我的女儿,哥哥谢谢了,也拜托了,照顾……”
肖芸收到短信后感觉不好,随即给肖朋打电话,但是一直无人接听,中午时候父亲告诉她肖朋跳楼了。
从肖朋发送给妹妹肖芸手机信息的行为来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没有控制肖朋的手机,肖朋在其住所与外界通信还是畅通的。从短信息的内容来看,肖朋处于一种绝望的心理状态,有着对家人的愧疚,其有可能是自杀。
另外,办案机关从肖朋的住处,当时张三、李四、王五所待的屋子,找到了肖朋住处的房产证。
“张三,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怎么在你当时待的屋子里?”
“是在肖朋家,他拿给我看的,我怕他反悔,我就和他说把这个房本放这个屋子吧,我让李四、王五看着。”
“从房本上看,已经有银行抵押,你们还能办理抵押吗?”
“这个我们咨询过相关人士,我们那天所说的要去做的贷款抵押就是二次抵押。第一次抵押,也就是肖朋购房时从银行办理的购房贷款的抵押不作为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二次抵押和银行购房贷款也就是银行抵押不是一码事。两者可以兼容。比如说吧,肖朋的房子值100万,他当时买房时除去首付等相关费用,向银行贷款了30万,这30万是房贷,也就是我们说的银行抵押。除此之外,这个房子还能办理一次贷款抵押,能贷款的数额是贷款时房屋的市场估价减去银行抵押剩下的部分,简单说就是二次抵押不能超过70万(100万减去30万)。”
“如果你们当天办理了贷款,这个房子还能办理第三次贷款吗?”
“这个不能!我们咨询了,就算第二次抵押没有用尽房屋的价值,也不能进行第三次抵押。最多只能办理两次抵押。”
案发后,办案机关也依职权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调取了肖朋房屋的房产登记簿。登记簿显示,在本案案发前三个月,除原有的银行抵押信息外,肖朋对该房屋又进行了一次民间借款,用这套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益金额为30万元。经办案机关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核实、确认,的确如张三所说,一套房屋不能进行三次抵押登记。
“张三,我们调取了肖朋房屋的登记信息,肖朋的房子在案发前三个月已经进行过二次抵押,事实上已经不能进行第三次抵押了。经过鉴定,你手中所持有的肖朋的房本系伪造的。”
“他怎么能这样啊!我要知道是这样,这房子已经有第二次抵押,已要不出钱了,我也不去考虑通过抵押贷款让肖朋还我钱啊!也许当时会选择报警而不是找上李四和王五去找他商量办抵押贷款。他这不是骗人吗?!”
办案机关在讯问张三之后,又找到了该套房屋的第二次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核实第二次抵押的有关情况。第二次抵押的抵押权人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据这家公司讲,当时肖朋和他的一个债主找到了这家公司,在协商后,确定用该房屋抵押30万元,在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后,30万元给付了这位债主,这位债主拿出其中的2万元给付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办理抵押贷款的相关费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办案机关找到了这名债主,这名债主说,他曾借给肖朋25万元,其长期没有归还,偶然间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宣传,他就找到肖朋,想让肖朋通过这种方式偿还欠款。他说肖朋当时犹豫了几天,也是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就答应了。当时办完抵押,原来的房本就收回了,更换成新的,更换后的房本显示的他项权项目就是抵押权为两项,一项为银行抵押,另一项为小额贷款公司为权利人作的二次抵押。
通过以上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知道,在张三带着李四、王五向肖朋催债之时,肖朋应该是处于债务缠身的状态。有着房贷的压力,也有着第二次抵押所产生的偿还小额贷款公司30万元贷款的压力,更有着雪上加霜的向张三偿还10万元欠款的压力。可以说,肖朋应该也是知道不能办理第三次抵押的情况,所以在面对张三提出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偿还债务之时,他对张三隐瞒了其已经进行过二次抵押的事实,并伪造了房产证以应对张三。张三带着李四、王五在肖朋家不愿离开,要求陪着他转天去办理贷款手续。肖朋彻底绝望了,于是在转天早上6点多,肖朋在给妹妹肖芸发送了“遗书”式的手机短信息后,带着悔恨,带着无奈,选择了跳楼这种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这一切的“烦恼”。
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而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因而规定加重其法定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自身过失造成伤残、伤害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本案中,被告人张三伙同李四、王五向肖朋索取债务,为防止肖朋逃跑而住在肖朋家中并对肖朋进行看管,三名被告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三名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肖朋的人身自由期间,无证据显示三名被告人对其进行身体伤害或精神折磨,肖朋跳楼时其人身自由已脱离三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的控制力之外,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跳楼的行为无法预见,对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根据三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张三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李四、王五也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理
逃避心理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自己与社会及他人发生矛盾及冲突,或者遇到困难时,不能自觉地解决矛盾、冲突,而轻易躲避矛盾、冲突的心理现象。
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当然,更是人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与生俱来的,也是人类不断进化的保证。趋利避害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很多人在遇到问题、困难之时,不能很好地思考解决方式而采取逃避的态度,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本案中,肖朋在债务缠身之时,为了逃避债务的烦恼,提出以房产抵押贷款的方式偿还为债权人张三的债务,债权人张三“害怕”肖朋不如约去办理抵押贷款等相关手续,纠集李四、王五,将肖朋困在其住处。肖朋终究没有逃过债务的烦恼,实际该房产已经不能再进行第三次抵押。见三人控制着自己的人身自由,第二天办理相关贷款抵押手续,假房本、不能办理抵押等就要露馅,肖朋再也回避不了这些问题。在思量再三之后,他给家人发送了手机信息,在债务缠身、债权人追债限制其自由的局面下,他选择跳楼这种一跃而下的方式,来结束现实生活带来的烦恼。
可以说,“被逼无奈”的肖朋最终还是选择了逃避,而不是去正视生活中的问题与困难。其实,他完全可以正确认识自己,提高自我评价,积极乐观地自我暗示,完善自我,对生活富有信心,在遇到困难或者问题的时候,找家人朋友协商,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