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第一次反中药材垄断案: 上海医药界抵制象贝居奇风潮
近代第一次反中药材垄断案: 上海医药界抵制象贝居奇风潮
自中药作为一种商品而开始在市场上交换,就随之而出现了“药行”“药栈”,俗称“行帮”“棚帮”。一些资金雄厚者,有时也囤积某些药材,垄断市场,大发宏财。近代已还,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合作运动的广泛开展,组织农村合作社成为改善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于是,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众多的药材运销合作社,其中有囤货待售、限制生产,试图从源头上对中药材进行垄断者。为此,上海医药界于1934年掀起了一场抵制象贝居奇风潮,可谓是近代第一次反中药材垄断案。
价格飞涨
象贝,即浙贝,《本草纲目》未见记载,清朝初期才开始用于外感咳嗽的治疗。原产地是浙江宁波象山,但因产量不多,故实际大规模供给地反而在鄞县章村,起初仅在浙江、江苏(民国时期,上海特别市隶属江苏)及山东的部分地区应用,后来随着治疗用途的不断扩大,才逐渐推广至全国。
鄞县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章程
象贝的价格,历年不过每担大洋四五十元至七八十元。1933年3月26日,郑嘉豪、周纬星、许有恒、崔幼璋等人成立“堇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在向浙江省相关部门备案,取得专营权以后,所有原产地象贝均由该社包销,不得私自贩卖,违者罚办,同时“勾结宝和、宝盛、汇源懋昌等四药行,于是垄断居奇,囤货勒价,畅所欲为,三四个月间,飞涨至一百五十元以上”“并且还定有限制生产计划,以便造成求过于供的优势”[1]。
为防止象贝价格“涨无底止”,1933年8月,上海市国药业同业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对此提出异议,并“作坚决反对之表示”。贝母合作社闻讯后,立即派代表前往上海,并在宁波旅沪同乡会张申之、方椒伯的居中调停下,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每担不得过一百六十元”,并规定以后合作社“无论增减生产及议定货价,均须弊会代表参加协议行之”[2]。
贝母合作社不仅不恪守签订的协议,反而继续“强迫栽药农民入社,否则,视为偷窃论罪”,为达到“增加物价,以及侵饱私囊”的目的,将本该在1934年4月收获的“二百万斤之新货,一律不准出土,埋藏田中,以造成其牟利独占之野心,藉饱私人致富之观念”。更令人可气的是,“该社门市收盘,每百斤只有一百六十元,并先付六十元,其余一百元,须俟该货脱售后,方准给付,但不知何年何月,始可偿给,而一般栽药农民,迫于淫威之下,乃只有忍气吞声”。
在贝母合作社的操纵下,至1934年8月,上海地区的象贝价格竟一路上涨至每百斤达三百六十元之多,与以往售价相比,已超过六倍。上海王元道国药号的过鹤帆认为“该社行为,不啻代表日本消灭国药整个之别动队,若不予以取缔,不仅影响栽药农民之生活,更足以障碍国药产量之发展,而使外人之乘机倾销”,且“该社事前组织未能充分健全,而事后一切设施,类多违法妄行”“非特有犯国法之不许,而实为国药中之蟊贼”,不仅“摧残国药前途”,而且“破坏国计民生”,遂致函上海市国医公会,恳请“主持公道,迅予取缔垄断非法组织之象贝合作社”[3]。
上海市国医公会立即责成“特种委员会”与中华国医学会、神州国医学会、上海市国药同业公会联合召开会议,共同商定应对办法。郭柏良、张赞臣、盛心如、黄宝忠、陆士谔、夏重光、傅雍言、贺芸生、杨彦如、沈心九、岑炳璜、岑志良、施济群、丁仲英、任农轩、程迪仁、丁济万、薛文元、谢利恒、严苍山、蒋文芳等上海医药界名流悉数参加,一致认为此种“不合理之人为的飞涨,殊足增加病家不应有之担负;设或各种重要国药之产地而效尤,更足破坏国医国药之繁荣”,共同表示要“以最大之决心、最有效之方法,使象贝价格合理化,庶病家、药农,两有裨益”,并议决如下事项:“函致该社质问以下各点:产地象贝农民,成本每担若干;该社历年产量及本年产量与行销情形;该社与国药同业公会等所订契约是否认为有效;上海象贝价格已涨至每担三百余元,该社有无抑平价格之办法”;“研究替代象贝之药物以减轻病家负担,即席推举陆士谔、施济群、程迪仁、贺芸生、蒋文芳五人担任研究工作。”[4]
上海市国药业同业公会更是“粗备酒肴”,邀请新闻记者二十余人,共进晚餐,并通告“最近快要爆发的象贝事件的实际情形”。岑志良代表国药同业公会表示:“现在已经决定不采办象贝”“希望在得到一个相当成绩之后,再恢复原状;否则,坚持到底,决不中途抛弃主张。”[5]
联合抵制
贝母合作社对国医药界的质询与责问,置之不理。1934年9月5日,上海市国药业同业公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拒绝销售象贝:“凡本会会员,现有象贝,一律自九月十一起,向公会登记封存,至十五日登记完毕,十六日如有发现仍备用象贝之会员,则此次关于象贝事件之费用,应有该会员全部赔偿,并组织象贝运动检查委员会,实施检查。”[6]
1934年9月6日,上海市国医公会、上海市国医学会、中华国医学会、神州国医学会联合发布在全上海范围内禁用象贝的通告:“值兹外药倾销、农村破产之际,奖励生产,犹恐不遑;限制生产,虽足使该社存货,坐享大利,但于国民经济,损失极巨;且象贝一药,在治疗上,幸未占有主要地位,尚可避免不用;设或其他特效主要国药之产地相率效尤,则产量锐减,价格倍增;药农之血汗,等掷虚地;病夫之膏脂,吮剥无极;助外国货物之倾销,促中国医药之寿命,殊于民生经济、民族健康,两有损害”“检《拾遗》所载象贝性味寒、有清肺化痰之功效;更检《纲目》所载前胡性味功效,与象贝相同;证以临床实验,前胡药效,高出象贝一倍;衡于以现在情形,前胡价格廉于象贝十倍”“本会等奉其公益上、道德上之义务,为此特通告全市国医,嗣后处方需用象贝时,为减轻病家负担,杜绝他药效尤计,一律改用前胡,以资补救;如有他药足以替代象贝,更为适当合算者,各听尊便;一俟象贝价格回复原状,或药农得以自由贩卖时,再行通告开用。”[7]
象贝被囤货垄断、哄抬价格及医药界拒绝销售、禁止应用的消息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双方为此展开了唇枪舌战,多次在报端发表驳复对方的声明。
1934年9月11日,贝母合作社发表“启事”,宣称该社的设立“系依照国民政府颁布之合作法规,一切章则与议案均向县政府备案,并由浙江省建设厅派员驻社指导,完全为合法之组织。纯以维持吾堇章村五千六百余户、三万余人之药农生活,为救济农村之必要办法。近因生产过剩,乃采用不起土制,以资调剂,务求供给适合。曾呈奉官厅报可有案,即上海国药业公会亦派蔡同德小主人蔡同浩等来甬列席与议,亦甚赞同。不料,上海国药公会少数会员别有用意,假用公会名义,捏造事实,假公济私,破坏合作,摧残农村”[8]。
1934年9月25日,浙江旅沪人士褚慧僧以私人名义致函上海市市长吴铁城,通过自己和友人的治病经历,备述药店停售象贝,给病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的种种危害,认为国医团体与药业公会“沆瀣一气”“擅改国药,视人命若儿戏”,请求政府立即出面干涉,勒令医药界取消拒售和禁用象贝的决定[9]。
9月30日,上海市国医公会予以痛快淋漓的驳复,先解释禁用象贝的原因是由于“被人垄断”后,则“每服药方,非数元不办,贫病何以堪”,因此“自当作一有效之补救,同时并闻国药业有停售象贝之提议,不得不商议一性味功用相同之替代药品,以便通告同道,俾免同道配药无着,贻误病机”;次说明以前胡替代象贝,并非硬性规定,医家尽可自由选择他药代替;最后质问褚慧僧说:“当此象贝合作社宣言不惜任何牺牲之际,突以不尽不实之词,函请市长干涉医士之用药”,居心何在? “如为病家请命,则象贝一药,不见《纲目》,不见经方,为本市经方古医所摒用,以前胡替代,亦奚致人气急或咯血之学理;若为药农谋生计,则应晓谕该社放弃限制生产之办法,使象贝得以大量生产,平价广售”,至于“与我市长称兄道弟,希望假借行政力量,强制医士必用象贝,亦计之左矣”[10]。同时,还致函上海市市长,详陈抵制象贝的原因与理由,晓之以“医士系技术人员,我贤明之市长,当无以行政力量强制医士必用象贝之理”,并“恳请我市长咨请浙江建设厅指令该社放弃不起土办法,平价广售,以惠贫病,而利药农”[11]。
1934年9月29日,宁波中医范文虎在报纸上发表声明,反对用前胡代替象贝:“贝母,气味苦、微寒,入手太阴、少阴;前胡,气味辛,微寒,入手足太阴、阳明,气味不同,性质亦殊,何得摭拾而代用之? 若果可代,仲景白散、当归贝母苦参丸,亦将以前胡代之乎?”况且“现所称特产之贝母被合作勒索,固属可恨,然必解散其合作,止其勒索,方为正当办法;不此之图,而思抵制,自己不能抵制,而约医生以抵制,尤恐未能周到”“以前胡代贝母之用,更属荒谬之至”。[12]
对范文虎“自作聪明,恣言旧说”的做法,上海国医药团体于9月30日驳斥说:“能大弹太阴、少阴、阳明等老调,而不明贝母有川贝、象贝二种之不同,更不知明代以前尚无象贝发现,而竟认汉之张仲景用象贝为人治病,则不仅‘荒谬之至’一语可以奉壁,亦且‘滑稽之尤’一语,可以奉赠”[13]。
周柳亭
拒售和禁用象贝的风潮,也逐渐波及至上海临近地区。江苏吴县中医公会决定发函通告各会员,自10月1日起,不用象贝,同时药业公会也登报声明,停卖象贝;浙江绍兴医药界也议决在象贝未恢复原价之前,一律拒用[14]。
其他国医药界人士也纷纷声援和支持。周柳亭读了《上海国医四团体联合通告全市国医界忍痛不用象贝》一文后,认为贝母合作社“罪恶滔天,不在机械洋医摧残中医药之下”,用前胡代替象贝,未尝不可,但“药性各有区别,收效自难并驾,仍望各团体表示以重大决心,坚持该社与国药公会履行前订之契约为有效,务使象贝价格趋于合理化”[15]。郑凤石认为“堇江贝母运销合作社之涨价,纯粹为少数人之利益关系而置契约公理于不顾,谓为垄断,实非无故”“既以救济农村为标榜,则应研究象贝产销之实况,谋积极之发展,不应因噎废食,做消极之限制。药价狂涨之结果,势必引起社会之反响,固不独公会、医团为然”[16]。周镇指出象贝非圣方经药,乃明后时方俗药,“矧伤风症之不无别药处治耶! 寄语居奇象贝者,可以休矣”[17]。
和平解决
贝母合作社当然不肯束手就范,更不愿意降低价格。但同时也很恐慌,于1934年9月12日委托宁波旅沪同乡会“转函国医公会疏解”。
9月24日,浙江省建设厅派指导专员唐巽泽前往上海调解;25日,上海市社会局召集双方问话,并定于26日由宁波旅沪同乡会召集双方正式和解。25日下午,上海国药业公会召开临时紧急会议,决定和解的条件是象贝价格恢复至贝母合作社成立之前的状况。9月26日下午,召开调解会议。参加人员:浙江省建设厅指导专员唐巽泽,宁波旅沪同乡会张申之、方椒伯,国药业公会壮梅棠、芩志良、袁品章、陶然、梅德之、钮鹤皋、芩炳璜,贝母合作社许有恒、周纬星、崔功章,宁波四药行翁仰青、周宾如、陈宝卿、陈祥发。
国药业公会主张象贝价格须减至贝母合作社成立之前,与浙江省建设厅指导专员唐巽泽所提折衷之法相距过大,“调解结果,归于无效”。同日,上海市社会局饬令国医公会于9月27日下午,派负责代表一人,“以资咨询象贝与前胡两者之药性问题”。国医公会委派蒋文芳前往,以前胡代替象贝,“究竟足以贻害病家与否,尚不能确定”。27日,上海市社会局召集第二次调解,“仍无结果而散”。
9月30日,谢观发表“敬告”,希望尽早结束这场纷争:“象贝一物,为中医外感病中常用之品,销路遍于全国。近因产地涨价之故,遂致药界不备、医界不用,辗转纠葛,口舌滋多。惟当此不景气时代,吾侪日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所望各方明达,本民胞物兴之怀,牺牲小我之关系,共谋群众之福利,互相劝告,速弭纠纷,以轻病家之负担,而减前途之困难,实为目今切要之事。”10月3日,国药业公会发表“启事”,391家国药店铺的象贝均已封存完毕。[18](https://www.daowen.com)
谢观
就在医药两界联手抵制,“激昂慷慨,风潮扩大,势难调解”之际,《光华医药杂志》驻京记者于10月8日对中央国医馆馆长焦易堂进行了采访,焦易堂希望贝母运销合作社顾全大局,以免全国医药界共同抵制而致事态扩大,“望顾全病民,幡然悔悟”,不要“以吮剥本国病夫脂膏为得计而腾笑外邦”“相信上海各医药团体及该社,不乏明达,加以舆论界主持公道,双方必能顾及大义,该社仍当竭诚履行与国药同业会所订契约为有效,使药价低落,庶药潮免致扩大”[19]。
10月22日,浙江省建设厅秘书汪英宾来到上海,分别与国药业代表,“作私人之斡旋。同时,合作社代表许有恒氏亦经向国医公会疏通后,相持多时之僵局,突呈好转”。同日中午,上海市社会局主席俞佐庭“宴请双方代表,正式调解”[20]。
10月26日,俞佐庭、张申之、方椒伯作为牵头人,召集各相关团体开会调解。经再三磋商,反复讨论,终于达成和解契约:“药行方面,第二次所售价格,增加过巨,应行取消;自本约成立日后,应仍回复本年新订第一次契约价出售,以昭平允;以前甬地药行已售各埠成交之货,仍照原订买价履行;元宝贝每担一百一十九元、珠宝贝每担一百零九元,且两种之货样,应先行会同标明,以作嗣后交货之标准”;“关于实行产销合作及合作社之如何改良制造、种植及永久根本安定办法,限于一月内召集各方面代表,从详讨论解决,定期施行”;“本和解据签订一纸,存宁波旅沪同乡会备案,由同乡会照抄四纸,分送各方,各执一纸存照。”并决定由上海国医、国药团体会同贝母合作社及宁波四药行,将调解结果登报公告;以前国医界代用药品及国药界不备象贝的决议,自登报之日起,一律取消[21]。
至此,纷纷扬扬、满城风雨的“象贝居奇事件”,得以圆满解决。在今天看来,上海国医药界应对象贝人为涨价的方法与策略,仍有启发与借鉴意义。
方椒伯
[1] 上海国药业招待记者,反对宁波象贝运销社居奇.光华医药杂志,1934,1(11):14.其实,这不是象贝第一次涨价。1925年,每担象贝的售价仅大洋八十元左右;至1926年新象贝上市时,则上涨至二百元,且以后还每月增加四元。武进中医学会认为是“因产地奸商窜同劣绅地痞组织公司,任意垄断”所致,“并将种子收尽,来年新货已属无期”。鉴于象贝在“外科用之最广,固为医方必须之品。然现值新货登场之际,价目逐步飞涨,将来不知伊于胡底。况药品产于浙省者甚多,大贝如此居奇,按他种特产亦相率效尤,后患更不堪设想”的现实和前景,1926年11月21日,武进中医学会常务委员会议决定“酌量病情,随时减用为第一步”,并同时致函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吁请“毅力主持,召集临时会议,制定永远抵制方法,务使奸商志不得逞,贫病受惠无穷,并希将议决情形,随时详示,以利进行”。//武进中医学会.讨论象贝涨价.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月刊,1926(47):4-5.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只发表了一篇批判性的社论,认为采取抵制措施是“治标之策”,大规模地种植象贝,才是“治本之图”:“自翁仰钦创象贝组合所,于是浙宁贝母,前之二十两一担者,不数月而涨至二百两以上,相去十倍有奇。真是贫病之大劫也……象贝为常用之药,举海上之善堂,每日施药,其量可观。垄断之例一开,后有踵而行之者,他项药材亦随之俱涨。善堂医院因无力施药而中止,贫病者不其危乎! 论此事治标之策,固宜抨击翁仰钦象贝组合所,呈控封闭;而治本之图,尤应讲求培植药材之计,公开售卖,永不令有第二翁仰钦者出。”//论象贝价格飞涨.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月刊,1926(47):1.这次涨价,引起地方人士反对,发生冲突,辗转涉讼。至1927年,鄞县县长出面调解,纠纷始告结束。//朱殿.象贝产地调查经过.光华医药杂志,1933,1(1):49.
[2] 上海国药业招待记者,反对宁波象贝运销社居奇.光华医药杂志,1934,1(11):14.
[3] 象贝非法涨价,过鹤帆呈请上海市国医公会设法取缔操纵垄断.光华医药杂志,1934,1(10):14-15.
[4] 上海市国医公会等之联席会议.医界春秋,1934(92):33.
[5] 上海市国药业同业公会招待新闻界,报告宁波象贝运销社居奇.医界春秋,1934(92):33-34.
[6] 国医药团体议决分别通告:拒销与避用,以前胡为代替.医界春秋,1934(92):35.
[7] 上海象贝飞涨:全市国医药界联合抵制空气紧张.光华医药杂志,1934,1(11):2.
[8] 惊凡.自取灭亡的象贝潮.社会医药,1935,2(4):42-43.
[9] 褚慧僧致吴市长函.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6.
[10] 国医公会驳复褚慧僧函.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7.
[11] 国医公会致吴市长函.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7-8.
[12] 范文虎登报之声明.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9.
[13] 国医公会等医团驳诘范文虎并告全国同胞.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9.
[14] 踵接而起之医药界拒用象贝.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10.
[15] 周柳亭.读“上海国医四团体联合通告全市国医界忍痛不用象贝文”之感言.现代医药,1934,2 (3):2-3.
[16] 郑凤石.满城风雨之象贝涨价问题.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1-2.
[17] 周镇.象贝非圣方经药乃明后时方俗药.神州国医学报,1934,3(2):21-22.
[18] 惊凡.自取灭亡的象贝潮.社会医药,1935,2(4):43-45.
[19] 焦易堂对本社记者发表象贝药潮意见.光华医药杂志,1934,1(12):59.
[20] 惊凡.自取灭亡的象贝潮.社会医药,1935,2(4):48.
[21] 象贝纠纷解决.社会半月刊,1934,1(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