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现代人事行政制度的主要存在和表现形式。国家公务员制度自创始以来,经过百余年的政策和制度实践,已经形成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和规则。其中不少内容,值得我们在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进程中学习和借鉴。

(一) 政治行政二分论

由伍德罗·威尔逊 (Woodrow Wilson) 在公共行政奠基之作《行政之研究》首先提出,由弗兰克·古德诺 (Frank Goodnow) 在《政治与行政》中系统论证的政治与行政二分论,不仅是整个传统公共行政的价值基础,也是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前提。

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的基本论点是,政府具有两种天然的功能,即政治的功能和行政的功能。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政治的作用在于国家对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进行制定,而行政的作用在于实施公共政策。

因而,政治与行政是两个十分不同的概念。行政是一种管理工具,其目的是使政府能够以最少的金钱和精力、最大的效率去完成政府应该从事的恰当的事情,管理主义是其核心。从理论的角度讲,行政只求高效地完成指定的政策反其目标。政治却是另一个概念实体,它关注的是社会财富、权威价值和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即关心“谁应该得到什么好处”,利益取向是其核心。政治解决方向问题,行政解决手段问题。

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公共行政模式力图说明,行政管理不是政治问题,尽管它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的。行政管理更多的是能够以高效率的手段完成规定的任务。为此,政府组织需要一支能够高效完成管理工作,不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服务于公众,并且可以由任何一个政党组成的政府的公职人员队伍,而不应依靠官员的政治忠诚和对党派的情感,因为官员的党派色彩和政治倾向,会导致他们无法忠实于不同时期由不同党派组成的政府。

这样,对从事行政管理的公职人员来说,政府必然要求他们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是“政治中立”; 第二就是知识、能力和技能等客观资格条件。前者确立了公职人员政治权利、政治责任、职业道德界定的原则和范围,建立了公职人员“客观、中立、超然”的职业态度,这就引领了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发展的基本方向。公务员制度的“价值中立”、功绩制等原则就是在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的框架内直接建构的。而对公职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化要求,则是根据“二分论”对行政管理事务性质的界定来决定的,它直接形成了国家公职人员职业主义的精神。

(二) 契约制

所谓契约,表明订立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三个特点: 意思一致、缔约自由、地位平等。契约制的核心是打破君臣制、人身依附关系; 目的是以契约规范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实质是保障公务员的个人权利。

(三) 功绩制

功绩,指人的能力和绩效。功绩制,是指在竞争的前提下,以功绩作为选拔任用公务员的标准。功绩制是关于公务员录用、提升或奖惩标准的重要原则。功绩制规定,必须按照公开考试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家庭背景等其他因素。只有在公务员制度中贯彻功绩制原则,才能促进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上作出最优异的成绩,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德国公务员资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任用、授职、提职、晋升,只能依据公务员的资格、胜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绩效来决定”,“工作绩效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对公务员的劳动成果所做的评定”。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工作绩效良好者继续任职,工作绩效不好者必须改进,工作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解职”。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规则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绩效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进行”,“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所属公务员的工作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功绩制的核心是打破家族制、党派制; 实质是能者上,庸者下,优胜劣汰; 包括两大要点,一是以个人能力为基础的录用制度,二是以个人能力和业绩为基础的晋升制度。

(四) 分类制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公务员的分类有两层不同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 (亦即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分)。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业务类公务员; 美国将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称为联邦公务员,其中政务类公务员称为“政治任命官”,业务类公务员称为“职业文官”; 日本则在国家公务员法中将公务员分为“特殊职”和“一般职”,前者是政务类公务员,后者是业务类公务员。但无论政务类官员是否属于法定的公务员范畴,其产生和管理办法都是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公务员分类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在业务类公务员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基本依据,也是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 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

依据西方各国对于公务员内涵的不同理解,公务员的范围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小范围型,仅指行政机关非选举产生的事务官,英国和许多英联邦国家如马来西亚属于此类; 二是中范围型,指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人员,既有政务官,也有事务官,美国、德国属于此类; 三是大范围型,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甚至部分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员,法国、日本即属此类。

“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最初译自英文的Civil Servant (或Civil Service) 一词,中文也有译作“文官”。在西方国家中,所谓“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 (主要是通过竞争性考试) 而被任命担任政府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作为西方各国政治与行政系统中特定的一个群体,构成了在西方各国社会生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发挥着特有的功能的社会团体。各国为了对这一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管理,提高政府行政工作的效率,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有关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西方各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晋升、调动、退休以及分类管理等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这就是西方的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历程

以公务员为管理对象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从19世纪中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

1. 萌芽阶段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而始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文官制度。

2. 发展阶段

(1) 1805年英国财政部首先设立了一个地位相当于副大臣的常务次官,主持日常工作,不参加政党工作,不参加政党活动,不随政党更迭而更迭。“政务官”和“事务官”从此正式区分,文官制度也因此而奠定雏形。

(2) 1853年从东印度公司开始的通过公开考试来录用职员的办法逐步在政府各部推广,建立了官职考试补缺制度。这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基本成型。

3. 确立阶段

1855年和1870年,英国政府两次颁布枢密院令,确立了考试录用官员的制度。英国公务员制度因此而正式诞生。

(三)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经过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历史过程,经过在实践中的不断修正和完善,到现在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的、科学和系统的管理规范体系。总体来说,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 公共权力依附于公务职位。即公务员的权力大小是由公务员所在职位决定的,权力不随人走,公务员只能利用所在职位赋予的权力来完成本职工作。

(2) 贯彻用人唯贤原则。即用人根据才能,而不是依据个人背景和人际关系,保证人们具有均等的任官机会。

(3) 实行功绩考核制。即严格按照工作任务等较为客观的标准来确定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并以此作为决定公务员升降和奖惩的参考。

(4) 对公务员进行统一管理。由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人事管理机构,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务员法规和政策,对各部门的公务员实行直接或间接的综合管理。

(5) 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彻底否定政党分赃制倡导者所谓的“政府工作人人皆可为之”的理论,把是否具有现代公务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录用公务员的重要标准。

(6) 讲究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培养团结合作的精神,增强荣誉感和责任心,要忠于国家,廉洁奉公、严守机密、克制言行、不参加任何经商营利活动等。

(7)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考试录用制度的确立,使西方行政机关找到一条选拔优秀人才的有效途径,对建立一支精干、稳定和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保持行政系统的高效率和连续性都起了重要的作用。非经考试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

(8) 职务常任。西方国家公务员通常有政务和业务之分。前者负责政治决策,后者执行决策,处理政府日常事务和经常性的业务活动。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党派斗争的痛苦教训,终于找到了既不妨碍党派斗争又有利于政府工作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办法,这就是在实行政务类公务员任期制的同时,实行业务类公务员的职务常任制,或称为“终身官员”“永久性雇员”,其主要标志是“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不与政党共进退,公务员的身份获得法律保障。

(9) “政治中立”。“政治中立”是与职务常任相联系的另一个特点,是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斗争的产物。所谓“政治中立”是指公务员不参与党派斗争活动,不参加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等。坚持“政治中立”原则有利于公务员以公正态度处理行政事务和保持政府工作的稳定性。

长期以来,具有上述九项基本特征的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对提高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维持多党竞争条件下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加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繁荣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同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制度一样,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也存在某些局限和弊病,但是若从宏观的角度,以科学、理性的标准来衡量它时,可以发现它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现代人事行政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 我国公务员的内涵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范围包括下列七类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探索建立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逐渐被提上了日程,并先后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1. 探索酝酿阶段

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之后,我国开始了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讲话。之后,我国开始了改革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探索。1984~1986年,根据中央书记处的要求,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着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下半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建议,中央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组。该专题组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借鉴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草案) 》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重大修改,并将其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草案) 》。

2. 决策试点阶段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确认要“抓紧建立和逐步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而研究拟订《国家公务员法》。同时,为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1989年中央批准,首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进行公务员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深圳两市进行试点,并逐渐在更大范围内试验进行。

3. 正式确立阶段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再次提出要“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

4. 深化完善阶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十余年后,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公务员制度更加完善,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较之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不但是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一大进步,也是继承、肯定和吸收十多年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都出台了新的规定。

(三)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和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政府。而西方公务员制度则是针对资产阶级“政党分赃制”的弊端而建立的,其目的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维系稳定的行政体系。第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地位,是由我国国情根本决定的,是我国历史发展和现实的必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和领导地位在人事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现实方式。而西方公务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和“价值中立”原则,强调公务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第三,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必须时时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而西方公务员制度则具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如英、美等西方多数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务员已成为一个具有较大影响的、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

其次,与我国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相比较,我国新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有四点: 第一,体现了分类管理原则。新的公务员制度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的人事制度,而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相区别,改变了以往各类干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第二,建立了新陈代谢制度。新的公务员制度一方面对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和考试录用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另一方面又对辞职、辞退、退休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克服以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弊端。第三,强化了激励竞争机制。新的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实绩为重点,实行能上能下,优胜劣汰。这有利于克服以往能上不能下、“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第四,健全了廉政勤政约束制度。新的公务员制度在保持传统干部人事制度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从制度层面入手,把廉政勤政作为对公务员的一项基本要求,贯穿在公务员义务、权利、考核、纪律、职务升降、交流、回避等各个管理环节之中。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公务员的分类

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我国公务员分为四类:

1. 专业技术类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特有的专业技术岗位,如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 其次体现为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此外,还有一些政府咨询研究机构也在此范围内。

2. 行政执法类(https://www.daowen.com)

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和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的基层单位中。

3. 综合管理类

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4. 其他类

以上类别并没有穷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能划分新的类别。因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做出这样的授权,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同时还规定,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章。

(二) 公务员的进入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进入有四种途径:

1.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指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用的一种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 公务员的调任

指从非行政机关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3. 公务员的选任

指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组成人员。

4. 公务员的聘任

指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三) 公务员的在职管理

我国公务员的在职管理主要包括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回避等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国家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

公务员的奖惩包括奖励和惩处。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制度。惩处是指对有违纪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与惩戒的制度。

职务升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将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职位调任到另一个承担更大或较小责任的职位上,同时其权力相应扩大或缩小、报酬相应提高或降低的制度。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或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四) 公务员的退出管理

公务员的退出管理主要包括辞职、辞退、调出和退休等内容。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自愿申请辞去现任公务员职务,终止与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制度。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制度。

调出是公务员调出本机关,并失去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业单位任职。

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根据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生活保障,予以妥善安置和管理的制度。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人事行政的含义。

2. 简述人事行政的基本原则。

3. 简述人事行政机构主要职能。

4. 比较人事行政和人事管理的差别。

5. 具体阐述公务员制度理论基础。

6. 比较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差别。

【案例分析】

H省G县“公推乡镇长”事件

(来源: 人民网)

近日,有网友发帖子称,H省X市G县在2008年全县公开选配的12名乡镇长大多是当地官员亲属。帖子8月25日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热议。X市委当天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驻G县,市委书记王某表示,如果查实有问题,一定严肃处理。人民网记者也赶赴G县进行了调查。

“12名乡镇长中只有4名是县级领导干部的亲属。”G县县委组织部一位负责人对人民网记者说。组织部还提供了这12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他们认为属于领导干部亲属的是这4人:

张某: 2005年1月任L镇党委副书记 (正科级),父亲为原人大副主任。

黄某某: 2005年1月任H镇党委副书记 (正科级),父亲为县人大退休干部,岳父为G县政协主席。

李某某: 2005年1月任县政法委政治部主任 (副科级),父亲为县政协副主席,岳父为县人大主任。

林某某: 2005年1月任W乡党委副书记,哥哥为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记者摘要记录了其他8人的上辈情况:

张某某: 74岁父亲为县发改委退休干部,母亲、公公、婆婆均已去世。

聂某: 父母亲及岳父岳母均已去世。

李某某: 父亲、母亲为退休工人,岳父为退休教师,岳母为邮电局退休职工。

汪某某: 父亲、母亲务农; 岳父为煤矿退休工人,岳母去世。

谈某某: 父亲已去世,母亲务农; 岳父为L镇退休干部,岳母去世。

周某: 父亲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母亲为县公疗医院院长,公公婆婆均为退休工人。

曾某: 父亲为县公安局退休干部,母亲为粮食局退休职工,岳父为县民政局退休干部,岳母为棉麻公司退休工人。

邓某某: 父亲为农民,母亲已去世,岳父为县服务公司退休工人,岳母为小学退休教师。

至于这8人是否还有其他亲属担任要职,是否还有更强的社会关系,人民网目前尚不得而知。而争议比较大的县级领导干部子女是李某某 (1980年出生,原任副科级县政法委政治部主任)。县委组织部认为,这是依据上级要求和组织规定,进一步加大培养年轻干部的力度。李某某第一学历是北京交通大学本科,2002年毕业后能回县里工作实为少见。30岁左右担任科级干部也不算冒进。组织部门应该鼓励年轻化、知识化。

公众并不是特别在意官员后代有没有当选的权利。公众在意的是官员之后即便当选,也应该遵循基本的程序,实现起码的程序正义。人民网记者发现,多数评论也将目光聚焦到程序是否真的公平上。那么G县这次镇长的推选到底是什么样的?

人民网记者调查了解到,在2008年新一届G县县委、县政府上任之前,这个有着165万人口的H省第一人口大县12个乡镇长的位置已经空了将近一年。

2008年12月,县委决定选配这批干部。“以前乡镇长任命的程序,其实没这么复杂,多数是县常委会酝酿提名,然后人大投票决定。实事求是地讲,这次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了选拔,是一个探索和创新。应该说还比较公平,很多人都想不到跨越这么大。”一位进入36人考察名单但没有成功的副科级干部对记者说。

县委组织部于12月12日向全县发布《关于对十二名乡镇长职位人选进行自荐的意见》,并公布了此次公推的资格条件及自荐程序。“硬杠杠”是符合43周岁以下、任副科级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干部有287人参加自荐、竞争。

按照方案规定,12月15日,G县召开了公开推荐大会,由县级干部,正科级实职干部、县人大和政协常委、县纪委常委、老干部代表近300人参加公开推选,按照拟任职位1∶5的比例,差额推选60人 (因有得票相等者,实际产生63人)。

12月18日,采取“面试演讲+投票推荐”的方式,在63名人选中按拟任职位1∶3的比例由县委全委会进行差额推荐,确定36名人选进入组织考察。演讲题目是《如何当好乡镇长》,具体演讲时间到头一天晚上11点才通知。

12月22日,县委常委会对36名考察人选,最后进行票决,产生12名乡镇长人选。然后在新闻媒体公示7天,经人大选举任命后上班。

试分析:

(1) G县“公推乡镇长”事件为何会引发轩然大波?

(2) 如何看待当前领导干部选拔中的“公推公选”现象?

【参考书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郑志龙,《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3]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张永桃,《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5]舒放、王克良,《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夏书章, 《行政管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7]王乐夫、许文惠,《行政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马国贤,《政府绩效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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