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理模式上,实行社区内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多组织合作共治
政治学中有两种模式解释国家与社会关系: 一种是竞争主义,一种是合作主义。在合作主义的视野中,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协商、合作的关系,民间组织不但是国家整合社会利益的管道,也是国家汲取社会资源的载体。合作主义能够促进国家与社会在社区层面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同时保证社会的自主性。社区作为国家与社会共同发生作用的领域,是社会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参与对公共权威的监督、制约,并期望与公共权力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切合了合作主义的基本分析。因而,合作主义对于社区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合作主义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理念,特别重视利益分化和权力多元基础上的有机整合、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一致。在合作主义理论视野下,社区伙伴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特别是制度性的伙伴关系成为可能,而伙伴关系的确立有利于共治格局的形成。这种伙伴关系强调多元化的民主参与,即公民、社区组织以及基层行政人员等多元社会主体对公共治理的共同参与,从而达到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合作主义强调制度性整合,主张政府权威与社会团体进行制度性合作,达到双方受益。就当今治理转型的目标模式而言,俞可平指出就是要通过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建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其实这种新颖关系在社区的建构过程就是社区共治的实现过程。政府的治理需要通过社会参与加以改善,社会参与治理需要政府的引导。[2](https://www.daowen.com)
中国的实情是,现阶段社区的治理还离不开国家的主导,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党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一切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党的领导,实现国家对社区治理的主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区的强制性全面进入。党组织作为核心必须通过其拥有和控制资源来获得。如果这一点得不到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必然弱化、虚化。具体到“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在社区的核心地位是通过制度确认,即由党支部书记兼任股份公司董事长获得。离开这一点,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发挥就会成为“水中月”。同时,社区居委会主任兼社区党支部副书记,这样一种格局通过社区委员会里占多数的党员代表,使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体现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确保社区党组织成为党工委和办事处集中民意和民智、凝聚民心和民力的纽带和桥梁,使党对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各项决策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基础上,形成社会协同和社区共治机制。通过社区干部在各种组织相互交叉任职,全面推进干部的复合、机构的整合和工作的融合,从而推进行政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与党的资源的有效整合,使社区党建、社区建设与社区经济发展工作实现有机结合,较好地形成发展的合力,既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又有利于社区发展整体合力的形成,减少推诿的现象,实现社区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