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经费状况分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节 我国教育经费状况分析

一、义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措施

为保证普及义务教育,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经费保证性文件。

1950年3月24日,政务院第25次会议通过《政务院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明确了各项教育经费的来源:“大行政区、省(市)之文化卫生事业及县立中学以上之教育事业费,均列人大行政区及省(市)预算内开支。”

1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布《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这两个文件对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费用支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953年,政务院颁布《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将小学经费按行政领导关系分别列入各级预算。各县还可在土改机动土地中划出学田,以弥补小学经费不足。

为弥补中小学教育经费的不足,1955年,教育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中小学杂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规定中小学可采取征收杂费办法,解决中小学教育工作及发展中的困难。

1959年,为防止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育经费,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提出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经费管理方式,并规定杂费实行预算外特种资金管理办法。

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七年(1964~1970)规划要点》提出,国家安排的中小学教育经费,地方不应当挪用。同时,要求地方财政安排一部分经费,作为中小学教育经费;还规定了中小学杂费收支;普及小学教育要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

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确定,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地位、加大教育投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国家更加重视教育投入问题,在其后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对于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问题都有新的规定。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20世纪末达到4%,达到发展中国家八十年代的平均水平;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5%。

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自当年起,中央本级财政教育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按同口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00年将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左右,除按原有政策保留目前每年由中央安排的教育专项外,上述增量部分主要用于振兴行动计划中中央财政支持和资助的项目。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从1998年起。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纲要》、《行动计划》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的提出,在我国教育财政史上第一次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了量化的财政教育投入要求。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到县级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将新增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地(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补助重点扶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https://www.daowen.com)

2003年,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使得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面临窘境的情况,中央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至此,农村义务教育终于全面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2006年,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还专门明确规定:

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③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二、义教育经费管理

近年来,随着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一是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近年来逐步探索出了一条依靠集中财力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新路子:①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并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上收到县级统一管理,逐步做到了不发生新的拖欠。②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后,大力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重大项目,极大改善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

二是中央、省级一般采用因素法分配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目的是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干扰。早在1995年至1997年,国家实施二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财政补助河北1.4亿,河北省级财政配套1.4亿,市县财政配套1.4亿,农民集资1.4亿,总计4.6亿元。为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地利用资金解决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瓶颈,避免市县“跑厅钱进”、防止腐败行为等问题,齐守印厅长设计提出了一个基本因素、六个调整因素构成一个公式来分配资金的方案。开创性地运用因素公式法分配资金,使资金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实现调控目标,避免了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和“跑厅钱进”等腐败行为的发生。近年来,全国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包括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寄宿制学校建设资金等,中央财政基本都采取了按照各省学生人数、校舍面积、危房面积、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下达,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

三是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各地教育财政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地都开始着手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把各项收支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以河北省为例,自2005年以来,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全面推进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教育支付分中心建设,172个县(市、区)全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教育支付分中心,负责全县(市、区)教育经费的整体运行及各学校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各学校所有收入、支出均由教育分中心统一收付。教育分中心成立后,撤销了各中心校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只设一名报账员,负责经费的上缴及日常报账工作。学校经费统管后,学校对资产的管理权和对资金的支配权不变,有效减少了截留、挪用教育经费、学校账目管理不规范、学校开支随意性强等问题。

四是探索实行了教育经费绩效考评制度。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开始逐渐重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1998年,财政部就开始尝试对教育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1999年,制定了《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了29项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对教育经费的考核原则、考核范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方法以及监督检查事项做了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绩效评价的思想。

进入21世纪,财政部明确提出将建立公共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湖北、湖南、河北、福建等省开始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河北省当年选定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列为评价试点项目,制定了专门的评价办法,提高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2003年,财政部颁布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尝试对支持边境地区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目前,教育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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