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渠道

面对以上义务教育经费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急需在今后的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好经费筹措工作,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

一、完善多元化义务教育筹资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弥补财政预算内投入不足,我们一直坚持依靠群众办学,坚持两条腿走路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方针。针对当时财政经济的实际,早在1951年,教育部在《关于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报告》中就提出,小学教育经费应采取政府统筹与发动群众办学相结合的原则,在城市依靠工、矿、机关等单位办学。为了进一步扩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1955年,财政部、教育部又共同制定颁发了中小学收取学杂费的办法。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又强调:“在统一的目标下,办学的形式应该是多样性,即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我们的原则是两条腿走路,不是一条腿走路。”1962年,教育部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明确提出,小学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强调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是中小学教育的主体,同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段时间,在国家财政无力包办义务教育的情况下,把义务教育的部分筹资责任下放到社队,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实属一种无奈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政府做出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民办教师补贴和补充公用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城乡教育费附加成为继财政预算拨款之外的第二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有力支持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国家不断加大教育事业投入力度的同时,我国又提出了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允许地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经费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日趋完善。

二、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

(一)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义务教育的战略地位,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保证。为了持续而稳定地普及义务教育,必须逐步增加以经费为主体的义务教育投入。实施义务教育,我们一定要舍得多花钱、多投资。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全民族的长远发展,宁肯在别的地方忍耐一点,甚至牺牲一点暂时的经济发展速度,也要确保义务教育投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要有宁肯过几天紧日子,也要把教育搞上去的见识和觉悟。为了保证下一代文化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肯于付代价。当前,我国人口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繁重,而且以免费教育为基本原则,需要消耗的资金巨大,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育过程本身所需要消费的资金也不断增加。因此,为了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从根本上要有足够的教育投入作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众多普及教育富有成效的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比例,尤其注重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目前世界上普及义务教育年限在九年以上的国家,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比较高,对初等教育的投入都有明确保证。

(二)广开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从国外来看,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来源各不相同,有的国家主要由中央政府负担,有的国家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也有的国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典型是法国,其教育经费80%由国家负担;属于第二种情况的主要是日本,其地方政府负担教育经费的60%,其中绝大多数又用于普及义务教育。从上述情况来看,各国主要还是以政府的投入为主,同时辅之以多方资助。

从我国实际出发,并根据教育经费负担的受益性原则(谁受益谁负担),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应当坚持以中央政府投入为主与多种渠道投入相结合的方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扩大政府的投入

政府的义务教育投资是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增加义务教育投资主要是扩大政府的投入总量。而在扩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总量中,又应当坚持以扩大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为主。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基础文明和进步。中央决定把义务教育的管理权限交给地方,并不是说义务教育的一切经费负担都交给了地方。同样,坚持中央政府投入为主,也绝不意味着普及义务教育中地方政府可以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正确的理解应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普及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https://www.daowen.com)

日本教育经费的使用以义务教育为重点,从20世纪90年代起,义务教育经费所占比率均为60%左右。

日本国会1958年通过的《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国库负担法》规定:“由国库负担建筑公立学校设施的配备。规定由国库负担建筑公立学校建筑物所需建筑费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育顺利实施的目的。”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征收教育事业附加税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允许地方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开辟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城市教育事业附加费主要用于解决统筹安排城市的教育设施建设,改善中小学条件,增添教学设备,首先应集中解决“一无两有”(校无危房、班有教室、学生有桌凳)问题。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国务院曾在《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中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可以按销售收入或其他适当办法计征,但不要按人头、地亩计征,附加率可高可低,贫困地区可以免征。”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的计征办法,不应强求一致,可由乡人民政府结合本乡特点,每年按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群众的承受能力和发展本地教育事业的需要提出意见,由乡人民政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农村教育附加费,一定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

城市和农村的教育附加费对于改善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有利条件。此外,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还可增强城乡人民的责任和权利,调动他们办学的积极性。

3.拓宽社会团体集资渠道

发展义务教育,不可能由中央全部包下来。除了政府的资金投入外,还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广开投资渠道。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鼓励多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可见,多渠道集资办学已成为我国拨款教育费的重要补充。

4.挖掘学校潜力

城乡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在不妨碍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能力发展和技能提高的勤工俭学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办校办小工厂、小牧场、小农场、小经济作物园,既可增加收入,又可锻炼学生。

总之,我们要建立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增加投资为主,社会和个人集资捐助为补充的多种渠道的义务教育投资体系。

三、制定相关法律,确保教育经费投入

虽然《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保证教育经费投入的渠道,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教育经费的比例,还应在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例和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稳定的条件下,以法律形式规定全国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中的合理比例。《教育法》对于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和使用应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挪用教育公款的现象,必须通过法律措施予以制止。

国外教育法中规定,教育经费要专用,主要项目之间的挪用要经过财政部批准,只有细目之间的挪用教育部才有权批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同步增长。“为了保证地方发展教育事业,除了国家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政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地方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此项收入首先用于改善基础教育的教学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这些规定对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起着重要作用。

教育投资是发展义务教育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证,要很好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不可能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又必然会给经济建设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国家应该适当增加教育投资,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财政保证,否则《义务教育法》将无法执行,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大批合格人才将成为泡影。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