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激励理论的历史演进

二、著作权法中的激励理论的 历史演进

著作权法中的激励论实际上包含于知识产权法的激励理论中,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激励理论谈论的是整个知识产权通用的、共性的激励理论。然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及商标法甚至于商业秘密等相关法律具有很大的不同,它承载着文化传播和进步的历史使命,并承担着知识产权最为全面的权利理论,[30]著作权法不同于专利法、商标法以科技进步或者市场竞争秩序等为终极目标,[31]著作权法“服务于增加学习和公共福利文化、公共利益”,其立法目的应当是“充分保护作者和促进知识和信息传播、使用、扩散的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32]过去和现在是紧密联系的……我们相信现代知识产权法的许多方面,只有透过过去才从得到理解。[33]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也可以看出这种价值目标下激励理论存在的必要性和著作权的正当性。对于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发展的历史,有学者将其按照特许时期、权利主义时期、世界权利时期进行分阶段,[34]本文比较赞同这种分类,因此在此也采用这种分阶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