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选择激励理论:强生命力的解释论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自于功利主义。知识产权激励理论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授予发明人及创作者对其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达到激励发明和创作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福利。知识产权激励理论也因为“最终地促进整个社会的总体福利”而具有正当性,但是对激励理论提出质疑的最重要一点理由也产生于此。
1.激励理论能够理清知识产权权利界限。劳动论和人格论在解决“多大程度上能够享有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困难,对在现有的知识上融入多少劳动及个人意志,才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问题解释不力。激励论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并增加社会福利。[18]对于知识产权的赋予依托于其激励的需要,考虑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对社会的福利促进作用,因此对于在相关的劳动中起到很重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单位作品也需要赋予知识产权就是最明确的证实。在激励理论下,保证通过权利的赋予发挥“个体”的创作热情,促进其创作积极性,从而推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最终的导向。而且知识产权法为知识产权的合理转让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知识原创精神得到公允的回报,该种机制有利于激发智力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他们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19]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激励创造智慧成果与吸引投资来促进科技进步与文化繁荣,最终促进社会福利。知识产权被赋予知识创造者或投资者,这种方式是为了增加社会福利而设置的最好的激励方式。[20]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论证的一种学说,激励理论从开始有着不可忽略的优势。在激励论的视野中,赋予人们对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智力产品的某些权利,通过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而促进了社会进步。[21]而且激励理论因为其内部包含了社会福利这一丰富内涵的概念,所以会跟随着社会总福利具体内涵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很强的时代适应力。
2.激励理论能够满足人们深层次的社会需求。在智力创造活动之下产生的权利,必须与人的需求相结合,也就是说激励要符合人的需要。劳动价值论和人格权论,在描述现实状态方面有被动性,而激励理论则是具有主动性色彩的理论。从这个方面来讲,为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赋予智力创造者以权利是社会的需求,而且不仅要赋予其财产权利,考虑到人是“社会人”这一现实,还要保证给予其身份上的权利,这也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而不是一元权利。从静态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会减缓信息、知识的扩散;从动态角度看,这种“限制”、“减缓”是必要的,因为知识产权确立的限制权是为了增加智力产品的生产以及将来新的智力产品的获得和使用,而限制他人在现今对智力产品的获得和使用。[22]短暂的限制社会公众无限接触私人智力劳动成果,能够满足智力创造者内心被尊重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并不是特殊人物群体,是所有社会人的需求,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智力劳动成果消费者未来也有可能成为另一个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种相互尊重,是激励理论在促进社会福利这一最终结果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社会效果,是激励理论产生的个体与社会公众之间紧张关系的催化剂。(https://www.daowen.com)
3.激励理论具有内部逻辑的科学性。知识产权激励理论的强生命力与其内在逻辑的严谨性是分不开的。知识产权的授予极大程度上激励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愿意投入更多到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中,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增加社会总福利,促进社会的繁荣进步。那么知识产权做出的这一安排就是有效率的,是能够满足社会收益率最大化实现的。[23]人们创造的意愿不仅仅取决于自己的才华需要释放,如果仅仅是释放才华没有权利的激励,那么充其量只是平平的表现而已。授予权利,创作者由此获益[24],产生更大的创作积极性和热情。这个是与人们的心理作用分不开的。由此虽然在一定期限内牺牲了社会其他公众获取该知识信息的自由度,却从另一个角度激励更多人投入创作,从长远和整体来看能够促进社会的福利,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知识产权的授予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是有效的。这种内部从个体到整体,从当前利益到长远利益,从表象到心理作用的逻辑严谨性,是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成功的内部决定因素。
4.激励理论具有较强的实践生命力。激励理论也是最能经得起实践的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也说明了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论证力,焕发着勃勃生机。很多国家都将激励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政策体现在宪法规定中[25],比如《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项中规定:“国会应有以下权力……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著作和发现在限定期间内的唯一权利,以促进科学与实用艺术的发展……”[26]除了宪法中的规定,基本上大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的总则部分都会有关于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的描述。1474年最早颁布专利法的突尼斯共和国就宣告,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他们就会竭尽全力为本城市共和国做出有用的和有益的发明。我国《专利法》第1条就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27],这里的“鼓励”就是激励理论的明显体现。其实在TRIPS协议第7条也有类似的表述[28],该条款阐明了知识产权的存在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是最为直观的激励理论表述。
如果没有激励理论的运用,潜在智力成果创造者会担心自己的成果会被“自由骑士”毫无保留地掠夺,因此会使得其创造得不到回报,所有的投入都成了沉没成本。不仅如此,知识传播者也不会有传播知识的动力,因为人人都可以“免费、自由”使用这些成果。以著作权法领域为例,这就会产生这样一个恶性循环:没有著作权法创造的经济利益的驱动,这些作品就不能被生产出来。那些对智力产品的不以为然的看法会降低作者和出版商的高水平投资。次优水平的投资意味着当“自由骑士”问题没有完全减少生产的时候,产品的质量就会低了。[29]这就会大大降低社会福利,然后往复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