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理论在世界权利时期的著作权法中的体现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版权在不同的国家之间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紧密联系、冲突,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然而这种冲突的解决却要受版权的地域性的限制。因此,世界权利时期就顺应时代的发展到来了,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益享受打破了国界,这也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著作权地域性的限制,国家之间开始展开相关方面的合作,国际上也出现了国际条约的制定。出于保护本国丰富的作品资源的需要,在推进著作权国际化方面,法国是不遗余力的。由法国著名作家雨果倡导并成立的“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对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签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47]《伯尔尼公约》在世界著作权史上是版权国际保护最为辉煌的一笔,因为其极大地鼓励了智力成果在国际上的传播。《伯尔尼公约》是世界权利时期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代表,在其之后的有关著作权的重要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均被作为基本要求,并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保护。[48]后来的《世界版权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著作权国际规定,都起到了促进文化传播的作用。从整体上看,国际条约通过对作者提供更为便捷的著作权保护方式,激励作者的创作激情,[49]增加了整体社会福利,推进了人类文化进步。(https://www.daowen.com)
从著作权的发展历史看,实际上从著作权法的初端开始激励理论就蕴含其中,只是人们对之并不太敏感。而且随着社会人文环境及技术的发展,著作权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使得创作者能够感受到其潜在的无形利益,对于传播者地位的肯定也使得传播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因获益而对传播的有效性付出更多的努力。作者也因其创作出的作品传播而获得名誉上的收益,从单一的经济回报演变成的“名利双收”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内在创作驱动力。这样的制度下,人们更容易投入到创作中去,对于创作成果传播也有了更高的使命感。社会福利因为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增加成了不容置疑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