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范围及其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职务发明范围及其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

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技术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第6条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前者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后者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里的职务发明是指与单位有着绝对关联的发明创造,如执行任务、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等。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明确的不是专利权而是申请专利权的直接归属。申请专利权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或者他人的转让取得,法律没有予以过多的干涉,理论上也没有时间、地域等限制;而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只有经过一定法律手续取得法律的授权,才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予以承认和保护。[36]

1.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界定。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执行其本职工作任务和执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两种情形。同时为了防止员工离职后泄露其知悉的技术信息,规定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执行其本职工作任务和执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同样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既非执行本职工作也非执行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而是发明人根据自身的兴趣和情况进行的发明创造,只是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借助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我国法律将其界定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同时又承认了其与一般职务发明创造的不同,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约定。(https://www.daowen.com)

2.职务发明制度的奖酬规则。《专利法》第16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取得职务发明权属的单位向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的义务,《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专辟一章,具体规定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数额、给付的期限以及计算标准等。总结起来,我国职务发明的奖酬规则呈以下特点。

(1)引入了合同优先原则。合同优先原则除适用在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上外,更加突出地体现在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的约定上。[37]约定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方面也可以是精神方面,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原则要求即可。

这里的合同是私法意义上的,主体地位平等是其成立的基础,形式和内容的合法亦是必然的要求,关于合同有效性的判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实践中多按合同法的原则处理。但要注意的是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同样应当考虑。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制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就对此提出了肯定的意见。

(2)具体规定了奖酬的最低数额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第1款和第78条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标准,但该法定最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强制性规定,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性质,如行业研发特性、专利申请目的、专利实施特性等因素对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标准的具体数额进行约定,对于明显偏低的,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个合理的奖酬标准。[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