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探析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探析

张艳冰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未使用“视听作品”这一术语,而是围绕“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建立法律制度来调整视听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随着影视产品制作技术的发展以及视听作品利用方式的推陈出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内容愈来愈难以妥善化解实践中围绕视听作品产生著作权纠纷,其矛盾集中体现在视听作品本身的著作权权益以及对其后续利用产生的利益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上。

视听作品,尤其是电影、电视剧作品,是多种不同形式的艺术作品的凝结,一部视听作品可能涉及原作品作者、导演、制片者、演员、音乐词曲作者、摄影指导、艺术指导等众多艺术人员和技术人员,视听作品因此具有涉及权利主体多、权属问题复杂的特点。通过法律明确视听作品的法律性质,厘清各个主体与作品的法律关系,从而构建合理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制度对于影视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次正值《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立法者对于视听作品相关条文做出了重大修改,2014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对原《著作权法》中相关条文作了如下变更:一是正式使用了“视听作品”这一法律术语,解决了原定义中由于对创作手段有所要求而使一部分使用新技术创作的作品被排除于视听作品规制范围以外的问题;二是明确使用已有作品创作的视听作品为演绎作品,如无相反约定,使用演绎作品需取得原作作者的同意;三是规定了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是当然的视听作品的合作作者,其中可以单独进行利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四是将视听作品的财产权和利益分配交由制片者和作者自行约定,并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分享收益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启动以来,国家版权局曾向社会公布三稿征求意见稿,加上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关于“二次获酬权”的相关条文不断进行修改,期间国家版权局还举办了意见征求会,召集了相关利益集团代表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顾问等专门针对影视作品的二次获酬权条文的设置发表意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7条曾明确规定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1],该条规定引起了以制片方为首的激烈反对,此条规定在最终的送审稿中进行了修改。

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没有外在的国际压力或者加入国际公约的需求,而是为了推动本国文化市场的繁荣而进行的自发式修改,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及利益分配问题在版权国家和作者权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先例,有哪些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又如何依据具体国情构建起一套能够运行顺畅并且切实对视听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激励的利益分配模式,本文将结合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最终的送审稿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利益分配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作者权国家和版权国家针对其分别探索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将结合相关国际公约以及主要国家立法例与修订稿、送审稿的规定进行参照对比,进行研究分析,以从中获得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