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 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及其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目前送审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作品类型列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该修改草案首次将其列入作品类型,回应了多年来立法实践中对于明确依据的迫切需求,但是对于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等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大量出现虽已使得案件审理人员与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权利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等均已逐渐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所认识与理解,但却因立法缺失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实践操作上的不规范。
本文分析评述了各国际公约对相关问题规定的背景与沿革,参考借鉴了世界范围内较先进的国外立法经验,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并立足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探讨司法实践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论证明晰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及判定标准,针对当前我国对该问题的立法缺失,提出了关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在今后的著作权相关立法的修改中,建议完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其著作权保护独立客体地位;明确其具备“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程度要求”和“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分离”这两项重要构成要件,并且分别明晰其判定标准;采取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模式予以保护并对其如何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注释】
[1]李燕、韩赤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8期。
[2]任燕:“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之法律探析”,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3]高亦鹏:“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困境突破”,载《社会科学辑刊》2013年第6期。
[4]蒋强、李自柱、吴江:《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237页。
[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6]丁丽瑛:《知识产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7]蒋强、李自柱、吴江:《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237页。
[8]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9]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10]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基本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87页。
[11]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0页。
[12]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页。
[13][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3页。
[14]蒋强、李自柱、吴江:《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237页。
[15]参见[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3页。
[16]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17]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18]朱和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19]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37页。
[20]张莉莉:“全国首届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交流研讨会综述”,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1]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355页。
[22]参见H.R.Report,No.94.1476,94th Cong.,2d Sess.(1976),for Section 102。
[23]张今:《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页。
[24]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页。
[25]参见H.R.Report,No.94.1476,94th Cong.,2d Sess.(1976),for Section 101。
[26]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19页。
[27]丁丽瑛:“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对象的原则”,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丁丽瑛:“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28]参见Pivot Point Inc.v.Charlene Products Inc.,372 F.3d 913(7th Cir.2004)。
[29]范长军译:《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德国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
[30][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143页。
[31]德国联邦法院判例“银色飞廉Silberdistel”案,载《ZUM杂志》1995年卷,第791页。
[32]德国联邦法院判例“花瓶灯饰Vasenleuchter”案,载《GRUR杂志》1972年卷,第38页。
[33]德国联邦法院判例“钢管座椅Stahlrohrstuhl”案,载《GRUR杂志》1981年卷,第822页。
[34]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参见Paul Goldstein,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Cases and Materials,Foundation Press,2008,p.705。
[35]郑成思:《版权国际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2页。
[36]德国联邦法院判例“勒·柯布西耶家具Le Corbusier”案,载1986年《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公告》(File No.1.ZR 15/85)。
[37]郑成思:《版权法》(修订本)(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3~295页。
[38]沈仁干主编:《郑成思版权文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39]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4页。
[40]李明德、管育鹰、唐广良:《〈著作权法〉专家建议稿说明》,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1页。
[41]郑成思:“‘权利冲突’问题与外观设计保护”,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https://www.daowen.com)
[42]丁丽瑛:“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3]赵锐:“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9期。
[44]李明德等:《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页。
[45]金渝林:“论作品的独创性”,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46]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9页。
[47][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48][德]乌尔里希·勒文海姆:“作品的概念”,载《著作权》1991年第3期,转引自胡开忠:《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49]丁丽瑛:“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50]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51]蒋强、李自柱、吴江:《著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30页。
[52]国家版权局1997年9月18日《关于家具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编选组编:《著作权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5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54]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5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28号民事调解书。
[56]沈仁干主编:《郑成思版权文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57]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18页。
[58]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页。
[59]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42页。
[60]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22页。
[61]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354页。
[62]董新凯、吴玉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84页。
[63]李顺德:“实用艺术品的版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保护”,全国首届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交流研讨会会议材料,2003年11月,转引自李明山、常青等:《中国当代版权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447页。
[64]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65]参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8年5月13日《关于翻制黑陶工艺美术品是否适用“复制”的请示的回复》(版权司〔1998〕21号)。
[66]参见原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受国务院委托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67]张晓都:“实用美术作品法律保护研讨会的声音”,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2期。
[68]刘剑文、王清:“关于版权客体分类方法与类型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69]许超:“浅论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6年第1期。
[70]中国美术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欧可宝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陈幸福玩具设计中心诉上海声像出版社、普天同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1229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71]周长玲:“浅析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
[72]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赵立廷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
[73]张广良:《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研究》(第1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122页。
[7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1667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
[75]周林:《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76]李明德:《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1页。
[77]许超:“著作权同专利权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编:《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6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78]许超:“浅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保护的关系”,载《专利法研究》1996年卷。
[79]殷红艳:“加强实用艺术作品立法保护”,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8年10月31日第10版。
[80]吴伯明:《知识产权应用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81]许超:《著作权疑难问题评析》,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156页。
[82]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83]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高民终字第279号。
[84]高岚:“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关于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关系的思考”,载《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四部分。
[85]高岚:“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关于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关系的思考”,载《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