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收益再分配

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收益再分配

视听文化产业发展至今,视听作品除了作为一种艺术表现方式,更加是一种利润丰厚的娱乐产品。可以说,视听作品在经济价值上的充分体现有赖于创作完成后的开发再利用,既然视听作品的真正受益较大程度上来自对视听作品的二次利用,那么视听作品的创作者是否有权针对这部分利润进行分配成了视听产业业界和立法者均需仔细思考的问题。

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已经作了讨论,本部分就视听作品作者与制片者之间利益分配的平衡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内容包括所谓“二次获酬权”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立法对此问题做出的回应与探索。(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视听作品版权收益的分配问题,作者权国家和版权国家再次采取了不同的思路进行应对:作者权国家为了便于制片者控制视听作品,设计了权利推定转移制度将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中到制片者手中,为此限制了作者的权利,为了平衡制片者与创作作者的权利,作者权国家在法律中对视听作品的版权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其中以法国为甚,在知识产权法典中为创作作者规定了计算方式复杂并具有强制力的获酬权;以美国为代表的版权国家通过雇用作品制度调整视听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制片人与创作人之间是雇佣或委托关系,创作人与制片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属于劳资关系,在法律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作了规定之后,不应当再对后续的利润分配作进一步的干预。版权国家中创作者在争取相应利益时,是站在劳方的角度,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劳工组织与制片者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