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权国家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一)作者权国家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以德、法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国家为了再次平衡视听作品制片者与创作作者之间因权利推定转移制度而向制片者倾斜的权利分配关系,基本上都在版权法中确认了创作作者有权就视听作品二次利用产生的收益中获得报酬。其中以法国设立的一套细致的作者获酬权制度最具有代表性。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25条是法国版权法授予视听作品创作者二次获酬权的基础性条款,首先,明确了该报酬由制片者支付;其次,法条特别规定制片者需要为视听作品的每一种利用方式支付报酬,显然是为了平衡因权利推定转移制度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分配结果。法条的规定为作者就制片者对视听作品的每一种利用方式单独进行获酬谈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条还规定了作者在就制片者对公众播放视听作品取得利益方面获酬权的计算基数,即消费者为观看视听作品所支付的费用减去发行人支付给场地经营者的费用。这个基数应当大于制片者的纯利润,由此可见立法者认为支付给创作作者的报酬应当作为制片者成本的一部分,而非创作作者与制片者就纯利润进行分成。对于报酬基数的问题,法国法院还通过判例进行了细化规定,制片者若擅自减少报酬基数,法院将判决该合同无效,作者可以要求重新对获酬比例进行分配。(https://www.daowen.com)

为了保证第L.132-25条规定的顺利实施,L.132-28中又规定了制片者负有对视听作品的使用情况向作者披露的义务,[33]其使得L.132-25条中视听作品的每一使用形式获得报酬的规定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但同时也为制片者加诸了较沉重的负担。但是笔者认为,法国版权法中设计得如此细致的著作获酬权制度,其作用并不完全在于要求业内人员完全依据其规定进行利益分配,更重要的是在作者与制片者进行获酬权谈判时为其争取更加合理的报酬提供明确、坚实的法律基础,正因为立法中这种详细的报酬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反而难以实现,因此版权法有规定了按比例分享收益的例外情况,即可以采取一次性付酬方式。[34]从第L.131-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真正的目的并非要干预视听作品后续利用的利益分配环节,而是要通过立法引导制片者与创作作者达成合理双赢的利益分配方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例外规定共同构成了法国的作者获酬权制度。为了保障作者在一次性获酬合同中不遭受制片者不合理的压价,第L131.5条规定了当作者遭遇显失公平的合同时获得救济的途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