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刘琴琴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国际竞争越来越全球化,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的较量很大一部分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较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1]可见,我国政府也深刻地认识到创新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实际上,要改善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低下的现状,关键还在于如何鼓舞人才,激发人们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而言,要想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自主创新的队伍中来,切实维护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是鼓励创新的有效途径之一。发明创造者将其智慧成果向公众公开从而换取一定时期内的市场垄断利益,既能实现发明创造者个人应得的利益,又能促进新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公众的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势在必行。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比起有形财产权,专利权具备其特殊性,其非物质性使得人们无法对其进行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因而也使得专利权比其他的有形财产权更容易遭到侵害。对此,各国专利法无不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市场的权利,也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如果有人无视法律的规定,肆意实施他人专利技术就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现行《专利法》至今已历经三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这些法律规定或文件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补偿性原则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能够基本起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近几年的很多专利侵权纠纷却暴露了这样一个问题:法院仅靠传统民法理论的填平原则来判决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方式并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和严厉惩处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行为的作用。然而,经过比较研究,学者发现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时,会对那些主观恶意的侵权者判处比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大小高出一至三倍的赔偿数额,这样的做法对于打击市场上肆无忌惮蔓延的恶意侵权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鼓舞了发明创造者全身心投入到发明创新中去,久而久之国家科技实力的增强就不再是难事。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眼光聚集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已设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探讨其是否可以在专利侵权领域得到适用,通过增加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制止不正当竞争。立法者也渐渐将目光集中到能否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进到我国的专利法中。为此,2012年我国开始积极筹备旨在进行专利权保护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并在8月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了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向社会公开以征求民众意见,以期能够改善目前我国专利司法保护不力的处境。[2]在此,笔者也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内涵及作用等进行探讨,并分析和权衡将其引入我国专利法的利与弊,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责任,它并不像补偿性赔偿那样以填平侵权人所受损失为目的,而是责令被控侵权人给予受害人远高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钱数额作为赔偿,以示法律对侵权人的惩戒。本文将以惩罚性赔偿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比较研究其他国家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国专利侵权的赔偿情况,深入探究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构建思路,以期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