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35]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以实体权利的归属为基础,不仅关系到各方人员所享有的诉权,而且还将影响法律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和承担。因此,明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重要的实际操作意义,它能够解决何人有权提起诉讼、何人可获得惩罚性赔偿以及何人应当成为被告、何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问题。
1.权利主体。在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权利主体应当为有资格起诉不法行为人、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
著作权人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天然的权利主体。此处的著作权人应当从广义角度进行理解,包括作者和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主体。著作权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侵权行为人有着较其他人更加强烈的报复愿望,比起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为,授予其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为其提供了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有利于实现该制度的惩罚和遏制目的,带来的社会效果更好。(https://www.daowen.com)
物权的归属和行使往往集中于同一个人身上,但作品的占有和使用却可以相互分离而各自独立实现。因此,除了著作权人能够基于创作取得权利主体地位之外,其他人还会因使用或传播行为而取得与作品关系密切的权益。例如,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间内的作品使用权,而该许可使用又随着专有性和排他性高低的不同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以及普通许可。在排他许可下,著作权人不得再许可他人以相同条件使用作品。独占许可的排他性程度更高,它甚至会排除著作权人本人对作品的相同使用行为。在这两种情形下,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与作品休戚相关,侵权行为不仅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而且还会损害被许可人依照合同约定取得专有权益,打破其在相关领域内的垄断状态,削减其竞争优势。可以说,侵权行为与利害关系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并达到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因此,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不可仅局限于著作权人,还应当适当延伸至利害关系人,赋予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合法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自身权益的损害,则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
2.义务主体。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具有对世性,其义务主体应当为著作权人之外的所有人,即任何人不得侵犯著作权。如果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经过法律确认,则其将成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自负理论,在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中,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向权利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这并未完全将间接侵权行为人排除在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外。尽管间接侵权人可能只实施了辅助性的工作,但如果其主客观方面皆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那么其应当与实际侵权人一样,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