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引入医药专利补偿制度
2026年01月16日
(二)适时引入
医药专利补偿制度
医药专利的保护期决定了原研药企业能够获取垄断利润的时限,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机制。如前文所述,虽然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但扣除申请、授权、临床试验等时间,实际有效保护期不过12年。“博拉例外”制度的引入又使得仿制药厂商可以提前制造、使用、进口该专利产品,专利药品独占市场的期限变短了,市场影响力被进一步弱化。我国医药行业以仿制药企业为主,“博拉例外”制度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医疗行业的发展,但原研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因此受到打击。极具研发实力的原研药企业才是整个医疗行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激发原研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据统计,在没有规定专利保护期延长的情况下,仅仅只有1/3经批准上市的药物能够收回其研发投资。[40]实际有效的专利保护期缩短,导致专利权人特别是原研药厂商无法获得足够的研发回报。鉴于此,笔者建议仿效美国,适时引进专利补偿制度。目前我国未引入该制度可能是基于多方原因的考量,例如欧美的医药企业研发能力强而我国相对较弱,且现阶段公众健康问题较为突出,加之人口众多,相关部门以期用此举保护国内制药企业,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美国的专利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延长专利保护期上,对于有医药用途的产品专利、方法专利的专利保护期加以延长,使它们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更长的时间,获得更高利润。
此外,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资源大国,拥有大量药品创新研发人才,也拥有雄厚的资金支撑企业进军药品市场,唯独缺少将雄厚资金与专业人才集合到企业当中的机制,而药品专利补偿制度则恰好可以起到这种作用。[41]鉴于此,笔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立法者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医药专利补偿制度写入我国法律,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