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博拉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模糊;药品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规范散乱,专利链接条文少,药监局和专利局之间职能衔接沟通不畅;对于药品申请注册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专利侵权争端没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予以解决。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博拉例外”制度中国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