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论

五、结 论

当前,我国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国家战略,科学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人们不仅仅重视对有形财产的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亦逐渐增强,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受理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数量逐年增加。2014年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正式成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数量越来越多,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必将在专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

该原则的适用是由于被控侵权人使用公知技术具有合法性,被告不应当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公知技术抗辩能够适用一方面是因为原告专利权不够稳定,没有达到较高的专利水平,另一方面是被告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其自由使用权不能够被剥夺。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我国适用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能够鞭策专利申请人提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从而能够降低公知技术的使用成本,推动我国发明创造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符合利益平衡原则,赋予专利权人与公众更加平等的法律地位。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也是注重公平和司法效率的体现,使被控侵权人能够以更有效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规则有以下要领:

第一,该原则应当全面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相同侵权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

第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顺序,应当先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侵权成立才进行公知技术抗辩认定。

第三,公知技术抗辩的认定与专利侵权相比较,前者应当比后者更严格。

第四,公知技术的范围应当是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不能是技术方案的简单组合。

第五,该原则适用标准应该以明显近似说为标准,即当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或明显一致时才可以适用。

第六,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对比方式是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公知技术直接对比,即单独对比方式,在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明显近似的情况下,抗辩成功。

第七,抵触申请应当属于公知技术抗辩的范围。

【注释】

[1]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8页。

[2]覃彦:“现有技术抗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3]转引自覃彦:“现有技术抗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4]杨志敏:“专利侵权诉讼中‘公知技术抗辩’适用之探讨——中、德、日三国判例、学说的比较研究”,载《专利法研究》2002年卷。大阪法院认定“先行技术具备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对使用该公知技术的第三人行使基于实用新型权的禁止权,属于权利的滥用行为,不能容许”。(https://www.daowen.com)

[5]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6]转引自马翔宇:“论公知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运用——以‘煮沸水器皿的热敏控制器’案为例”,兰州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7]程永顺:“对专利侵权如何判定——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几个问题的说明”,载程永顺主编:《专利侵权判定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8]杨志敏:“关于‘公知技术抗辩’若干问题的研究——从中、德、日三国判例与学说的对比角度”,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2期。

[9]《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12]邱则有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三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

[14]何怀文:“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技术比对规则——兼议专利法修订中现有技术抗辩建构”,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8年第1期。

[15]苏团:“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3日第7版。

[16]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18]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19]曹建明:“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载《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