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1.学界关于公知技术抗辩对比方式的争议。就对比方式而言,学术界有两种观点:①仅将公知技术与被告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即单独对比方式;②将被控侵权物与原告权利要求和公知技术分别对比,即混合对比方式。国外大多数国家采取单独对比的方式。
混合对比方式适用的理由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标准之一,即“三者比较接近说”相关。在专利诉讼中将公知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权和被控侵权物分别对比,判断其更接近于哪个,当被控侵权物与原告专利权相近时判定为等同侵权,与公知技术接近时抗辩成立。[18]《解释》第14条规定中规定的对比方式是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十分接近时侵权抗辩成立说,即单独对比模式。“三者比较接近说”对比方式并未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予以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曾被广泛应用,其原因在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认为公知技术抗辩中的比较方式可以采用“三者比较接近说”的对比方式,他强调“在接近公知技术而与专利技术有一些不同时,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19]
2.公知技术抗辩对比方式不应适用“三者比较接近说”。笔者认为不应当适用三者比较接近说。采用“三者比较接近说”的对比方式,使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对专利诉讼的影响不仅是赋予被告抗辩原告侵权请求权的机会,同时改变了专利侵权的认定的方式。原因在于,“三者比较接近说”是在两次技术对比之后才做出是否侵权的结论。其以两次对比的更接近的程度作为认定侵权成功或者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抗辩成功的依据。以往的专利侵权判定方式是以原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判定被告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到了原告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这是法官认定专利侵权普遍采用的方式。若采取“三者比较接近说”的对比方式则难免会造成专利侵权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产生谬误。
3.单独对比方式符合我国司法审判实际。相比之下,单独对比方式更符合我国司法审判实际。
首先,操作简单,提高诉讼的效率。单独对比方式即是将被控侵权方案与公知技术直接对比,这种做法与混合对比模式相比节省了诉讼成本,提升了诉讼效率。在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不成立。
其次,单独对比方式使得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并不会改变以往专利侵权纠纷中判定侵权的方式。不能因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引入使得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