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虽然商标淡化行为发生于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于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的场合,但是其仍然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妨害。由于商标淡化行为在不知不觉间逐渐冲淡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及其承载的商誉,对于商标权人来说,淡化行为使得其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竞争优势被削弱,也对其之后进入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市场构成了一种阻碍。对于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来说,淡化行为人通过攫取驰名商标的商誉,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地位,这种“搭便车”的行为扰乱了该市场中的公平竞争。

如果放任商标淡化行为的存在,驰名商标难以唯一地指向商标权人提供的高质量商品、高水准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认牌购物”将不再是理智、经济的选择。因此,消费者无法再依赖驰名商标做出选择,而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在浩如烟海的市场中识别商品的来源,判断商品的质量,继而做出购买选择。由于商标淡化行为,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将被剥夺,而被迫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来做出消费决定。(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反淡化保护不仅能够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十分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