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淞沪商埠卫生局公布《医士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1926年10月)
上海淞沪商埠卫生局于1926年由孙传芳创立,在1927年整合了当时的淞沪警察厅卫生科、沪北工巡捐局巡务科和上海市公所卫生处、清道处三个市政自治组织,更名为“淞沪卫生局”。淞沪卫生局后于1927年7月8日由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接管。上海特别市市政府训令第十二号:“本特别市市政府业经成立,淞沪卫生局应归本特别市卫生局接办,除令派员前往该局接收外,仰即遵照移交。此令,中华民国十六年七月八日。”[10]
上海淞沪商埠卫生局在1926年尝试施行医师登记,主要目的在于对辖区内执业医师进行规范管理,并借以推行居民生死统计、防疫、违禁药品管理等卫生行政事务。由于卫生局初创仅8人,需要当地医界及社会名流的支持。因此,卫生局特聘定当地士绅及中西医生若干名组成“卫生委员会”,协助处理医师登记及卫生行政事务。[11]
《淞沪商埠卫生局卫生委员会规则》[12]
(十月十七日第二届委员会提议修改)
第一条 淞沪商埠卫生局依淞沪商埠卫生局规则第十六条设卫生委员会。
第二条 卫生委员会委员由淞沪商埠督办公署聘请素孚众望者六人、有专门卫生学识者六人组织之。任期三年,每年改聘三分之一。
第三条 卫生委员会委员均为名誉职。
第四条 卫生委员会各委员互选会长一人,为开会时主席。
第五条 卫生委员会开会时,局长、副局长或所派人员得出席于卫生委员会。
第六条 卫生委员会除处理淞沪商埠卫生局交议或咨询事项外,并得以委员多数之同意,建议于淞沪商埠卫生局。
第七条 卫生委员会到会人数不足两种委员各半数以上者,不得处理或会议该会事务。
第八条 卫生委员会所有庶务记录管卷等事务,悉由淞沪商埠卫生局事务员兼理。
第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第十条 本规则自淞沪商埠卫生局开办日施行。
上海淞沪商埠卫生局首先在1926年9月8日召开了“卫生局整顿卫生事业之议案”大会,会议商讨了多项议案,其中包括“医师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此章程共十二条,内容涵盖中西医生考试、领证、开业、缴费等方面,中医、西医医生均遵照此章程。因其中考核内容主要为西医科目,缴纳费用又过高,不符合中医发展,引起上海中医界的强烈反对。1926年10月31日,上海淞沪商埠卫生局颁布了专门管理中医的《医士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
《医士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13]
一、医士开业试验委员会:由卫生委员会推举本埠医士之有学术经验者若干人,请卫生局延聘组织之。
二、试验次数:每年举行两次,第一次在四月第三(个)星期一,第二次在十月第三(个)星期一举行。
三、试验费及登记执照费:试验费八元,试验不及格者,在一年内再试时,可免再缴。其登记及执照费二元,于试验及格后领照时缴纳。
四、试验手续:欲与开业试验者,须于试验前一月内向卫生局领取志愿书及履历书,填写明白,并将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一张,连试验费一并交卫生局,换取试验证。
五、试验科目:分为①《内》《难》概要;②伤寒概要;③温病概要;④疫症概要(疟痢附);⑤女科概要;⑥外科概要;⑦儿科概要;⑧眼科概要;⑨喉科概要;⑩伤科概要;⑪本草概要;⑫古方概要。以上十二目内,其外科、儿科、眼科、喉科、伤科近皆号称专科,然各科皆以《内》《难》为本,皆用本草,皆有本科经方,故《内》《难》本草、古方为必考之目。至号称大方脉者,①至⑤及11、12之七目,均须考试,平均得七十分为及格,笔试及格者再行口试一次,以定去取。
六、登记:(甲)凡经江苏全省中医联合会认可之中医学校毕业呈验文凭者,准其免试登记。(乙)已经领有内务部医士开业执照者,准其免试登记。(丙)凡在淞沪区内行医满五年以上,并且于民国十五年阳历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报告卫生局,经调查确实者,仅行口试,免行笔试,并免缴试验费,及格者准其登记。(丁)除上述(甲)(乙)(丙)之款外,须照第五条施行试验,及格者准其登记。附:登记时,须该医亲缴四寸半身照片一张存局,照(甲)(乙)两款登记者,给予医士执照,照(丙)(丁)款登记者,给予医生执照。
七、登记执照之呈验:每年一月中,须呈验执照一次,由卫生局盖印发还。(https://www.daowen.com)
八、迁移报告:其迁移地赴时,须在两星期内报告卫生局,违者罚金两元。
九、登记者之义务:凡登记者,遇有病人患传染病者,(病名另行规定)当即报告卫生局。遇有死亡者,当即填写死亡诊断书。遇出生者,当即填写出生证书,均由该医直接报告卫生局。
十、登记者之权利:凡登记者,准其在淞沪区内开业行医,并可将病人大小便血液痰吐分泌物脓汁等,送到卫生局试验所代为检查,其诊断之结果由试验所赶速报告该医。
十一、惩罚:无开业执照而私与病人、施行处方等行为以营利者,由局交法庭依法处罚。
十二、本章程如有应行修改及未尽事宜,得提议修正,呈准施行。
十三、本章程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章程发布后,上海淞沪商埠卫生局还对其中的缴费一项作了解释:“试验费及登记执照费,按试验费八元、执照费两元,并不为多。国内已经实行医士登记之地如北京、广州、汕头等,其费用并不较淞沪为少,且所征收之试验费及登记费仍用诸开业试验委员会,如印刷试卷、执照印花以及委员车马杂支,借以应付。考日本及欧美各国,其考试及登记费均数倍于此,即如现在国内之律师及会计师,均领执照,其费用亦数倍于此。况开业试验费及登记费仅征收一次,不可谓苛。因医生亦一种执业,将来一生行医,收入非细,即国家征取一次之捐设在数十元,亦在情理之中。现淞沪区所拟收之费总计不过十元,并仍用诸考试之事,谅诸位医士决不以此为苛征也。”[14]
对于此章程的颁布,神州医药总会举行联席紧急大会,商讨对策。“本埠中医会讨论医士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定于十一日(初七)下午一时假宁波同乡会举行中医大会,讨论重大问题,已由神州医药总曾通知医界团体出席。昨日该会又印就通传五千份,分发同业。连日各医士送到议案多起,准备提交大会讨论。一面由该会聘请中西律师各一人,以备顾问,并订于(九日)下午五时招待新闻界报告一切云。”上海淞沪区内十余中医团体派代表前来开会,如沪北医药同人派臧莲芳、丁振亚、江仲亮、卞海程四医士为沪北同人总代表,吴凇医药联合会推副会长张慕歧、徐孟君、冯伯举为代表等出席此次中医医会。在此次中医大会上,各团体代表对《医士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强烈反对,认为此次卫生局自颁布医士登记并开业试验章程,疑义滋多,迭遭舆论之指摘。医士之异议散见近日本埠报纸,推厥原因,不外产生此项章程之卫生委员会未能明白中医情形,暨该会委员之产生未尽合法,不能代表全体医界,故要求卫生局改组卫生委员会重订章程。
1926年12月19日,淞沪区中医联席大会又分电商埠督办孙传芳及代办许沅,要求重订章程。而淞沪商埠卫生局为推进和履行此章程,在1927年2月11日举行了第一次中医考试,以审定医士资格。“淞沪商埠卫生局,昨日(1927年2月11日)下午一时在毛家弄本局举行医士试验,考试委员先后到者,有徐松侯、蔡济平、石晓山、张杏荪、顾鸿孙、傅雍言、殷受田、祝味菊、陆士谔诸人,即行命题考试。试题八道,计《伤寒》《内经》、杂病、温病、古方、疫症、本草、女科各题,听考生选择,至少以作二题为完卷。五时余散场,由考试委员当时评阅。闻十四日尚须在仁济堂举行临症实验。”[15]
1927年7月,淞沪卫生局由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接管,故此章程推行不到半年即被废止。
《卫生局长致淞沪居民书解释中医试验登记理由》[16]
(1926年11月13日)
淞沪商埠卫生局副局长胡鸿基,对于中医联合会反对试验登记章程事,敬告淞沪区内居民云:
一、卫生局设立之宗旨,所以为地方上谋公众卫生,增进人民之健康,延长人民之平均寿命,当为现在人之所共喻。如警察局为保护人民治安之机关,但在二十年前知之者甚少,而卫生局为保护人民健康之机关,其关系为尤大。
二、卫生委员会系监督卫生局之机关,由商埠督办公署延聘地方绅士、热心卫生者六人(内有中医家两人以绅士资格),西医有卫生经验者六人组织之。开会时卫生局得派一人出席,该会卫生委员并非中医与西医之联合会,因中医自来无卫生之一科,现在全国中医中,对于公众卫生专门研究者尚无一人,即西医亦非尽人均是公众卫生专家,故称公众卫生专家者,更须俟西医毕业后再事研究数年,方可养成公众卫生专家。现试就全中国合计之,如是等具有训练之卫生人员,亦不过十余人而已。卫生委员会组织法无中医之规定者,以中医对于卫生素乏研究,此会之性质与所谓纳税义务及中医之多寡毫无关系。且现在所称之中医学术团体,多未经教育部立案,卫生局不能认为正式之学术团体。总而言之,中医之加入卫生委员会,非不可能,须各自奋发,勿固执成见,对于卫生一科,多加研究,俟卫生知识充足后,决无问题。
三、考试中医之章程系由中医专家起草,经卫生委员会通过。考试中医亦由中医十余人组织之委员会主其事,此十余中医,各团体均有代表,或误卫生局用西医考试中医,可谓之神经过敏。总之,卫生局对于中医,但论其学术经验之高下,不问是中非中,是西非西也。
四、现在中医所发之议论与意见,理由充足者实占少数,迭经卫生局分别答复,其大唱高调与夫章程不能了解者,卫生局恕不置答。
五、凡讲古董者,以愈古愈珍,至若医学系一种科学,以愈新愈佳。今尚有以四千年前之中国旧医学说,不加研究,夸为希世之珍,是自己证明其识见之浅薄耳。
六、医生与人民生命有密切关系,卫生局成立后、即欲实行医生之登记。盖一方面为诚重民命起见,一方面为良医作保障。
七、医生试验及登记属国家行政范围之内,其权当然在卫生局,惟卫生局可将此权委托学术团体办理,或延聘名医组织考试委员会主其事,于法理亦正相合也。(图1)

图1 淞沪商埠卫生局登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