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上海市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1931年2月)
1931年2月12日,上海市卫生局颁发《修正上海市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此修正章程与1927年颁布的中医暂行章程相比,章程条款由二十五条减少到二十三条,内容与1927年版基本一致,其中主要的修订处在第四条“中医考试每年于六月间举行试验一次”,而1927年章程规定“每年举行试验期两次,第一次六月一日始,第二次十二月一日始。”至此,上海中医登记试验由原来的每年两次修改为每年一次。
《修正上海市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27]
(二十年二月十二日核准)
第一条 凡本市区内营业中医,在中央政府尚未颁行医士法以前,应遵照本章程办理。
第二条 凡未照章考试审查合格,不予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在本市区内开业。
第三条 中医之考试或审查,由本局延聘中医界中品学兼优、经验宏富者若干人,组织中医试验委员会办理之。
第四条 中医考试每年于六月间举行试验一次。
第五条 凡中医资格不能列入免试登记者,应自报名试验。同时并缴纳试验费银八元,其因第一次试验未及格而于下届再请与试者,其试验费得减半收取。
第六条 凡有左列资格之一,经审查合格后,准予免试登记给照开业,并免缴试验费。
(甲)曾在国民政府大学院呈准备案之中医学校毕业,领有文凭者。
(乙)在本市尚未成立以前,曾颁有北京内务部,或前淞沪商埠、广州、汕头等处卫生局颁给开业执照者。
第七条 凡中医经考试或审查合格者,每人应纳登记及执照费银三元、印花税费银一元,均于领取开业执照前缴纳。
第八条 凡中医应考者,应于定期试验十五日以前,依照定式,将志愿书履历表及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二张,连同试验费一并缴局,换领试验证。(https://www.daowen.com)
第九条 凡具免试资格者,应于定期试验十五日以前,依照定式,将志愿书履历表及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二张,连同证明资格之文凭证书执照等件一并缴局,以凭审查。
第十条 中医考试分笔试、口试两种,笔试及格者再应口试,口试及格者,准予登记给照开业。
第十一条 试验之科目如左(下)。
①《内》《难》概要;②伤寒概要;③温病概要;④疫症概要;⑤女科概要;⑥外科概要;⑦儿科概要;⑧眼科概要;⑨喉科概要;⑩伤科概要;⑪本草概要;⑫古方概要。
以上十二目内,其外科、儿科、眼科、喉科、伤科近皆号称专科,然各科皆以《内》《难》为本,皆用本草,皆用本科经方,故《内》《难》本草、古方为必考之科目。至号称大方脉者,①~⑤及⑪、⑫之七目均须考试。
第十二条 各科平均分数在七十分以上者为及格,笔试及格者再行口试一次,以定去取。
第十三条 审查时遇有疑惑情形,由试验委员会函知本局,通知被审查人提出补充证据,或令到会面询。
第十四条 凡经审查或考试合格者,给予医士开业执照。其执照应遵限具领,如经一年以上始来具领者,得处以十元之罚金,二年以上者二十元,三年以上者注销。
第十五条 未经本局登记给照,擅在本市区域内行医者,得处以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并停止其营业。
第十六条 各医应备诊疗簿记载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病名、治法、处方、诊察次数等类,以备查考,并须保存至二年以上。
第十七条 各医诊断传染病人,或检验传染病尸体,指导消毒方法,以免蔓延,并速报告本局。遇有生产、死亡,应随时报告。报告书式由局制备,各医可预领备用。
第十八条 各医所领开业执照,应张挂便于众览之处,并遵照本市卫生局规定定期每年缴验一次,加印发还。其逾期不缴验者,处以五元以下之罚金。
第十九条 执照如有遗失,得呈请补领。除应照第七条之规定,缴纳执照费及印花税费外,并登报声明遗失作废。
第二十条 中医遇有迁移时应于二星期内报局,备考违者处以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俟医士法颁行后废止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1931年4月,上海市卫生局即按照2月份颁发的修正章程通知中医登记,4月底登记截止。“上海市卫生局举行中医登记规定,如欲在上海市区行医之医生,均须于四月三十日以前至局亲填志愿书及履历,先行报名登记,听候于六月间定期举行试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