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1927年8月)
1927年7月,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接管淞沪卫生局,由卫生委员会着手调查医师登记情况。据统计当时淞沪卫生局共计发中医执照一千三百七十六张,西医执照三百八十三张。“中医发给执照,除由神州医药学会会员之资格而登记者外,其余均由有名中医二人来信介绍登记发给执照。西医由上海医师公会会员确有资格登记者外,其余未有学校毕业证书之百余人,均由私人来函介绍登记,且该局对于是项案宗,因政局变迁,散乱无章,无正式案宗可稽,仅有《医师报名册》二本、《上海医师公会会员录》一本、《医师执照清册》二本、《调查医生住址清册》七本、《神州医药会中医会员履历》二本等册而已。至于详细情形,案宗紊乱,无从彻底调查云。”[17]鉴于此,上海特别市卫生局在1927年先后发布了《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管理医师(西医)暂行章程》《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并重新开始中西医登记。
《上海特别市市政府卫生局管理医士(中医)暂行章程》[18]
第一条 在中央政府尚未颁行医士法以前,本市区内营业中医应遵照本章程办理。
第二条 凡未照章考试审查合格,不予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在本市区内开业。
第三条 中医之考试或审查,由本局延聘中医界中品学兼优、经验宏富者若干人,组织中医试验委员会办理之。
第四条 每年举行试验期两次,第一次六月一日始,第二次十二月一日始。
第五条 非有后列免登记资格者,应由报名应试。并于报名时缴纳试验费银八元,其因第一次试验未及格而于下次再请与试时,得减半征收。
第六条 凡经考试或审查合格者,每人应纳登记及执照费银三元、印花税费银一元,均于领取开业执照前缴纳。
第七条 受试验人需于试验期十五日以前,依照定式,将志愿书履历表及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一张,连同试验费一并缴局,换领试验证。
第八条 考试分笔试、口试两种,笔试及格者始应口试,口试及格者,准予登记给照开业。
第九条 试验之科目如左(下):①《内》《难》概要;②伤寒概要;③温病概要;④疫症概要;⑤女科概要;⑥外科概要;⑦儿科概要;⑧眼科概要;⑨喉科概要;⑩伤科概要;⑪本草概要;⑫古方概要。(https://www.daowen.com)
以上十二目内,其外科、儿科、眼科、喉科、伤科近皆号称专科,然各科皆以《内》《难》为本,皆用本草,皆用本科经方,故《内》《难》本草、古方为必考之科目。至号称大方脉者,①~⑤及11、12之七目均须考试。
第十条 各科平均分数在七十分以上者为及格,笔试及格者再行口试一次,以定去取。
第十一条 凡有左(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准于免试登记,给照开业,免缴试验费。
(甲)曾在国民政府大学院呈准备案之中医学校毕业,领有文凭者。
(乙)在特别市尚未成立以前,曾颁有北京内务部或前淞沪商埠、广州、汕头等处卫生局颁给开业执照者。
第十二条 审查时遇有疑惑情形,由试验委员会函知本局,通知被审查人提出补充证据,或调查,或令到会面询,以定去取。
第十三条 凡具免试资格者,应于试验期开始十五日以前,依照定式将志愿书、履历表及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一张,连同证明资格之文凭证书执照等件,一并缴局,以凭审查。
第十四条 凡经审查或考试合格者,给予医士开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未经本局登记给照,擅在本市区域内行医者,得处以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并停止其营业。
第十六条 各医应备诊疗簿记载病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病名、治法、处方、诊察次数等类,以备查考,并须保存至二年以上。
第十七条 各医诊断传染病人,或检验传染病尸体,指导消毒方法,以免蔓延,并速报告本局。遇有生产、死亡,应随时报告。报告书式由局制备,各医可预领备用。
第十八条 各医应将本局所发开业执照张挂易便众览之处,以资证明而杜冒充。
第十九条 各医所领开业执照,应于每年一月中缴验一次验明后,将执照加印发还。
第廿条 如有执照遗失,得呈请补领。惟应照第六条之规定,缴纳登记及执照费及印花税费外,此外,须登报声明旧照遗失作废。
第廿一条 各医遇有迁移时应于二星期内报局备考,违者处以十元以下之罚金。
第廿二条 凡经核准给照各医得在本市区内开业。
第廿三条 本章程系暂订办法,俟中央政府医士法规颁行后,即行废止。
第廿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廿五条 本章程自市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颁布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管理中医、西医暂行章程后,1927年10月20日,开始进行实施中西医登记事宜,“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举行西中医登记开始报名通告”。[19]对不同行医资历和学业背景的医生进行分类管理,对已经在上海市区域内(不论住在租界或华界)开业的中西医医生,曾经北京内务部及前淞沪商埠、广州、汕头等处卫生局生局核准登记的医师、医士、医生,已领有开业执照者,将执照等凭证呈送卫生局,由中西医试验委员会重新审查,合格者得免试登记。对刚从学校毕业的中西医医生,或由外埠迁移来沪的中西医医生,欲在本市区域内开业行医者,照章报名,静候审查或考试,分别核办。以上两类中西医医生,均应速到南市毛家弄上海特别市卫生局索取履历纸、志愿书、章程等,填具清楚,将文凭或证书执照、四寸半身照片同时交齐,如先后邮寄或书写而字迹不明,导致有迟误等,卫生局概不负责。报名时限至1927年11月1日,报名截止日起由中西医试验委员会执行审查及考试等手续,并由市政府及卫生局派员监督。此次实行登记后,凡未经核准登记的中西医医生,无论在租界及华界内,概勒令停止开业。
此登记令发布后,上海中医界屡次要求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修改章程,但卫生局认为此登记章程无不合理之处:“查中西医之登记,其目的为取缔庸医,提高中西医有学识经验资格者之地位,亦即为慎重民命起见。所以在欧美、日本各国,凡医生之请求登记者,不论从何大学毕业,得有学位与否,均须经过考试,合格者方得开业。按本局草订中西医登记之章程时,已加以区分考虑、逐年修正时,亦渐次加严,俟于一二年后,不论中西医及是否系学校毕业,均须经过考试合格者,方给开业执照。”[20]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欲在一二年中,仿效欧美、日本等国,将中西医登记考试等制度完全统一,显得有些急功近利,在章程的筹备与颁布方面也非常急促,从公布通知到登记截止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登记办理时间更是只有十天,这种情况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时间匆促、信息错失、材料不齐等问题,使部分中西医医生无法按时登记。对此,上海卫生局局长胡鸿基在1928年2月4日签署发布了“卫生局中西医登记结束后之补遗办法”:“凡在本市区域(包括租界)内未登记之中西医注意,此次办理中西医登记业已结束,凡经试验委员会审查或考试合格之中医共计一千四百二十九名、西医三百九十七名,均已发给登记执照,约占全市中西医总数百之九十五。恐尚有百之五遗漏,而未经审查或考试致未曾登记,如因事前离沪,事后不及报名,或有其他不得已之情形者,统限于本年二月底以前,用正式呈文,呈请本局说明理由,归下届登记时照章办理。否则查出无执照开业者,依章处罚。又此次登记时,经委员会审查或考试不及格之中西医,应即到本市区域内著名之医学校补习,由医学校出具证明书,亦可归下届登记时核办,准予暂行开业,否则以无照开业照章处罚。”[21]
对于此次登记不及格的中医,上海市卫生局发布了“卫生局补救中医计划”,规定“此次中医审查,凡欠缺资格及应考不与考之各中医,本局当加以取缔。然从宽不能从严,则若辈年龄及生活问题殊难解决,惟寓禁于宽,庶可情理兼顾……今拟限期统饬不及格医生从事补习,以备下届重行审考试。如及格者,准予登记开业”。[22]主要是通过请中医专校开办讲习课程,对不及格中医加以培训,以备下届重新考试。“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为体恤前次登记不及格之中医起见,函请上海中医专门学校设法补充其学识经验,以备下届重行审查、登记开业。该校经第四次教务会议议决,特设高级讲习科,其一切办法业已商榷妥善,闻不日即行登报招考,开班讲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