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注册规则》《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请领部证章程》(1941年5月)

十二、《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注册规则》《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请领部证章程》(1941年5月)

1941年5月27日,上海特别市卫生局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制定了《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注册规则》《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请领部证章程》,主要规定了中医注册、领证、补领等相关项目的费用。

《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注册规则》[47]

(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核准公布)

一、本市中医除应遵照国民政府二十九年八月公布之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各条之规定,随时受本局监督外,并须遵守本规则各条办理。

二、凡中医非领有部证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在本市区内开业。

三、中医呈请注册时,须填具申请书,呈验部颁中医证书,并附缴二寸半身照片二张。

四、请领中医注册执照时,每人应缴照费三元,印花税费二元。

五、在本规则未施行前领有本市注册执照之中医,仍应依照本规则第三、第四条之规定换领新照。

六、未经本局核准发给或换给注册执照时擅在本市区内行使中医业务者,将酌量情形处以罚金,并停止其营业。

七、中医应将本局所发注册执照张挂于易便众览之处以资证明,而杜冒充。

八、开业注册执照遗失时得呈请补领,惟应遵照第三、第四条规定之手续办理,并须登报声明旧照遗失作废。

九、凡中医设立分诊所时,须呈报本局,并呈验原照,除发给分诊所执照,缴纳照费减半外,均须遵照本规则办理,但每一中医只须设立分诊所二处。

十、中医遇有迁移诊所,应于两星期内报局备考,违者处罚。

十一、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https://www.daowen.com)

十二、本规则自呈奉市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中医请领部证章程》[48]

(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核准公布)

一、本局依据国民政府二十九年八月公布之管理中医暂行规则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特订中医请领部证章程。

二、凡与国民政府管理中医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相符者,如请领部证时应遵本章程规定办理之。

三、凡请领中医证书者,应缴证书费四元,印花税费二元,半身二寸相片二张,履历书二张,科目诊例一份,连同毕业证书、资格证明文件,一并呈缴本局,转报核办。

四、请领部证之中医,在尚未奉颁部证以前,经本局查核,资历尚合者,由本局依据管理中医暂行规则第八条之规定,于所发收据上加盖暂准开业之戳记,但查有不合时得随时将暂准开业四字注销,并令停业。

五、请领证书颁给到局后,由局通知给领日期,分别给领。

六、已领之证书,如有损坏或遗失,呈请补给时,应详晰声明原因,提出确定证明文件,仍按照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手续(但证书费改为二元)呈缴到局,始予转呈核办。

七、凡具有国民政府管理中医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资格之一,已领有前部颁证书者,亦须按照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手续办理,但证书费减为二元。

八、已领部证之中医,欲在本市区内开业时,应遵照本局中医注册规则,领得执照方准开业。

九、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修正之。

十、本章程自奉市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1941年12月29日,上海特别市市长陈公博特别针对医药人员及中医领换部颁证书的纸张和印刷费用增加,而改订调整了收费数额,“查迩来纸张印刷等费,增加数倍,所有医药人员及中医领换部颁证书,业经本部改订收费数目,定于三十一年一月份起实行,并于本月十日呈奉行政院行字第五九四八号指令照准在案。现以本年度即届终了,该项领证费用办法亟待实行,除分咨外,相应检附该项改订收费数目表,咨请查照并转饬所属遵照为荷”。[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