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注册规则》《上海市中医声请给证章程》(1937年1月)

九、《上海市中医注册规则》《上海市中医声请给证章程》(1937年1月)

《中医条例》颁布后,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相关通令:“年来因由于国医界之努力,以及政府当局之扶植,其地位日臻巩固。惟医师执业,对于病家安全关系至巨,中央卫生署为谋确保病家安全起见,对于医师执业订定统一登记新办法,通令各省市县奉行。本市卫生局奉令后,即遵照新办法,一律重行登记,以昭郑重。”[37]其后根据《中医条例》中第三条“几经审查合格之中医,欲在某处执行业务,应向该管当地官署呈验证书,请求登记”。于1937年1月23日,增订了关于中医生注册和给证的《上海市中医注册规则》和《上海市中医声请给证章程》。一、本规则依据中医条例第三条订定之。

《上海市中医注册规则》[38]

(二十六年一月廿三日公布施行)

二、本市中医除应遵照中医条例各条之规定,随时受本市卫生局之监督外,并遵守本规则各条办理。

三、凡中医非经领有中医证书者,不予注册,非经注册者,不准在本市内开业。

四、中医呈请注册给照时,须呈验中医证书,并附缴履历书一纸、四寸半身照片三张,照费及印花税费各二元。

五、核准注册之中医给予中医注册执照。

六、未经本局核准发给开业执照,擅在本市区内执行业务者,按照中医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处罚,并得酌量情节,停止其营业。

七、中医应将本市卫生局所发注册执照,张挂易便众览处,以资证明而杜假冒。

八、开业注册执照遗失时,得呈请补领。惟应照本规则第四条之规定,缴纳照费及印花税费,并须登报申明,旧照遗失。

九、中医遇有迁移时,应于二星期内报局备查,违者处十元以下之罚锾。

十、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

十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上海市中医声请给证章程》[39]

(二十六年一月廿三日公布施行)

一、凡在本市区内中医声请给证者,应遵照本章程各条办理。(https://www.daowen.com)

二、凡具有左(下)列资格之一者,经本局审查合格后,准予发给医证书。

1.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

2.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

3.曾在教育部备案或各地方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者。

4.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得有执业所在地主管官署之证明者。

三、以前条资格声请给证而未据提出确切证明文件者,须按中医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发交考询委员考询合格后,始准发给中医证书。

四、凡声请给证者,应填具履历书三份、二寸半身照片四张,证书费五元、印花税费二元,连同资历证明文件,缴呈卫生局核办,并掣给正式收据。

五、凡经审查或考询合格后,由卫生局通知,携带前项正式收据来局领取中医证书等件。

六、已领之中医证书,如有损坏或遗失,呈请补发者,应详细声明原因,缴纳证书费及印花税费各二元,始予补发。同时登报申明旧照遗失作废。

七、已领中医证书之中医,欲在本市区内开业者,应遵照本市中医注册规则办理。

八、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册及给证章程颁布后,上海市卫生局根据立法院修改的卫生署组织法,添设中医委员会。1937年2月1日,成立了上海市卫生署中医委员会,“聘请陈郁、彭养光、刘通、丁济万、张钟毓(锡君)、张简斋、随翰英、茅子明、黄谦九人为中医委员会委员。并闻陈氏为中央国医馆副馆长兼实部主席参事,彭、刘两氏为立法委员,丁君系孟河名医丁甘仁之长孙,热心医药慈善事业,提倡医药文化,为上海中医学院、华隆医院院长,海上惟一之名医。张君为中央国医馆推行主任兼编审委员,即此次随中央国医馆馆长焦易堂氏来沪筹募国医院基金,奔走接洽,颇着劳绩者。其余诸氏,均为各省名医云。”[40]同年4月,上海市卫生局奉令开始办理新的国医登记。

上海市卫生局要求新的国医登记需要经过考试方可注册登记,考试实施由考询委员会负责。“本市卫生局自民国十六年起办理国医登记以来,先后已历十一年,计共办理十次,登记之医师已达七千余人。其原有办法由该局聘由专门人员组织试验委员会,办理审查及考询事宜。审查合格即颁给执照,否则定期考试合格后,再颁发执照。自中央卫生署颁布《中医条例》及《中医审查规则》,并令仰各地方政府办理中医审查给证事项以来,本市卫生局即妥慎筹备,并组织考询委员会。凡经该局审查认为有疑义者,发交该会考询”。[41]同时规定了新办法中可免于考试的资格条件:①经中央或省市政府中医考试或甄别合格,得有证书者。②曾经中央或省市政府发给行医执照者。③曾在教育部备案或各地方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中医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④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得有执业所在地主管官署之证明者。

免于考试的资格条件第4条“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得有执业所在地主管官署之证明”,此条件与当时中医界的具体情形相悖,部分中医生无法出示官署证明文件,使此条规定引起多方争议,上海国医公会对此特别开会,以求解决方案。“该局此次登记资格,限制颇严,中有行医五年以上且须有地方机关证明文件,方得报名应试,以致一般无证明文件者,多遭摒除,纷纷向本市医团报告,请求救济。各医团据报后,咸认为当局该项规则,对于中医前途大有影响。一再考虑,乃于本月(四月)廿四日由上海四医团举行联席会议,当经议决推举代表八人,计国医公会朱鹤皋、施济群,神州国医学会肖退庵、金长康,中华国医学会唐吉父、张怀霖,国医学会严苍山、叶熙春等,携带呈文先向本市卫生局请求修改中医考试规则。如无效,决联合全国医界续向中央卫生署请求,务达修正该项限制资格过严之条文,以维中医前途”。[42]但因时局混乱,未得到明确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