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1945年12月)

十四、《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 管理办法》(1945年12月)

1945年12月1日,颁布《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基本按照之前的规章进行办理,属于过渡时期的暂时性管理办法。

《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52]

第一条 收复区开业之医事人员在未经依法取得合法资格前依照本办法管理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事人员指原在收复区开业之医师、中医师、药剂师、牙医师、护士、助产士、药剂生、镶牙生现仍继续执行业务者。

第三条 省市卫生主管机关对于前条开业医事人员之资历,经审查认为可合于各该项职业考试应检核之资格,或经考询其学识能力,认为可以执行业务者,得发给临时开业执照。前项临时开业执照有效期限至三十五年底为止,过期失效。(奉令展期至三十六年6月底止)(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开业医事人员应于临时开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前向考试院依法申请检核或应考,俟取得考试及格证书,再呈卫生署请领职业证书,并向地方卫生主管机关另行注册领照后,始得继续开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1945年12月11日,上海市卫生局为便于管理和实施中医、中药相关的工作,设置了“中医咨询委员会”,并初拟了“中医咨询委员会组织简章”,其主要工作有协助推行卫生行政事项、审查中医中药学术成法之疑义、鉴定成药方剂之正误、审议中医之资历及其他业务相关的建议事宜。此简章后经当时的上海市市长钱大钧、副市长何德奎审阅,建议将其中的第二条第三项“审议中医之资历事项”删去,其余皆可。

《上海市卫生局中医咨询委员会组织简章》[53]

(卫生局原拟)

一、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便利管理中医中药起见,设置中医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本局咨询机关,以祛除官民隔阂,增进行政效率。

二、本委员会接受局长之咨询或委员之提议,对于下列各项事宜,拟具意见送请局长采择施行。

1.指导中医中药从业人员遵守医药法规,协助卫生行政之推行事项。

2.审查中医中药学术成法之疑义鉴定成药方剂之正误事项。

3.审议中医之资历事项(删)。

4.其他关于中医中药学术上业务上之建议事项。

三、本委员会设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局长就本市素有声望之中医师中聘任之。

四、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中推选之。

五、本委员会每月召集常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以主任委员为主席。

六、本委员会开会时应请本局主管处处科长列席,并得请局长出席指导。

七、本委员会不对外行文。

八、本委员会委员为名誉职,但开会时得酌支车马费。

九、本简章由卫生局订定施行,并呈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