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1922年12月)
1922年8月,在国务会议上,总税务司陈请设置“毒药管理局”,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当时的中华医学会会长伍连德非常支持此项提案,并将此机构改名为“违禁药品管理局”,安排内务部防疫事务所与税务处协办。伍连德是马来亚华侨,公共卫生学家,医学博士,中国检疫、防疫事业的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及北京协和医院的主要筹办者,193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候选人。他曾在1907年应邀赴英国伦敦参加由神学博士文英兰主持的禁鸦片烟会议,1919年1月代表外交部到上海监督焚烧鸦片,所以他非常支持设立“违禁药品管理局”。
而此局的设立被选择在了上海,其理由是“嗣以经费无着,筹办綦难,而禁药潜布,贻害靡已,烟禁前途在在堪虞。且查违禁药品之发源地多在上海及其他重要商埠,该局即在中央成立,亦必于上海等处分设机关,就近管理,方免贻误。爰为节省靡费起见,拟就上海地方先试办,俟有成效然后推行各地。”并遴派留学美国圣路易大学医科毕业生李应泌前往上海调查。因费用有限,故先在情况较为严重的上海设立,且仅设立一处,卓有成效后方予各地推行。
于是,上海奉内务部令设立“违禁药品管理局”,管理吗啡之类的违禁药品,取缔私自贩运。江苏省省长韩国钧发布江苏省公署训令第八千九百二十八号“沪警厅令沪海道尹、上海县知事”:“沪上一隅,每年正多需用吗啡、高根等品,及转售他处供给病院与医生之用者,本非少数。此外,私行运售者,数量尤巨,其私运方法极征巧妙,种种作伪不一而足。医界同人、各国侨民佥愿官厅设法取缔等语,当由本部将先就上海设立违禁药品管理局情形,咨呈国务院查照备案,并委李应泌为该局局长。”[2]李应泌是清光绪年间太医院医士,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廷举行了七次留学毕业学生考试,选择优秀者派往国外留学,李应泌在1906年第二次留学毕业生考试中被选中,派往欧美留学。[3]回国后,于1922年被派至上海,成立“违禁药品管理局”。该局成立后,于1922年12月18日颁布“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
《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
准内务部咨开会行事案。准税务处八年三月四日咨据总税务司条陈请设毒药管理局,对于麻醉药品严行取缔。复准国务院先后函交税务处咨呈暨官司伍连德呈同前情到部,当经易名违禁药品管理局,拟具议案,提交国务会议议决。由内务部防疫事务所兼办等因在案,嗣以经费无着,筹办綦难,而禁药潜布,贻害靡已,烟禁前途在在堪虞。且查违禁药品之发源地多在上海及其他重要商埠,该局即在中央成立,亦必于上海等处分设机关,就近管理,方免贻误。爰为节省靡费起见,拟就上海地方先试办,俟有成效然后推行各地。比即遴派留学美国圣路易大学医科毕业生李应泌前往上海调查一切,旋据呈复。沪上一隅,每年正多需用吗啡、高根等品,及转售他处供给病院与医生之用者,本非少数。此外,私行运售者,数量尤巨,其私运方法极征巧妙,种种作伪不一而足。医界同人,各国侨民,佥愿官厅设法取缔等语。当由本部将先就上海设立违禁药品管理局情形咨呈国务院查照备案,并委李应泌为该局局长,令先筹备一切,暨拟具章程呈核各等因。去后,兹据该员呈称现已筹备就绪,并拟呈发给《特许执照暂行章程》《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暨该局暂行章程前来,均经逐条修正,俾免流弊。现在该局开办在即,各项章程自应施行,事属创举,应请转饬所属辅助进行,以重要政。除分咨查照并训令该局遵照外,相应抄印各项章程,咨请查照办理等因,并各项章程到署,准此合行,抄录附件,令仰该即便查照办理此令。
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长韩国钧
《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
第一条 中西药房均应呈请违禁药品管理局转呈内务部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第二条 中西药店呈请注册时,应将下列数种详细声明。
1.该店资本若干。
2.该店制售药品种类及每年营销概数。
3.股东及经理人姓名籍贯。
4.如系西药店则药剂师之姓名、籍贯及出身。
5.永不私售违禁药品。
第三条 中西药店呈请注册时,应附送印花税两元,并依下列之标准缴纳注册费。
1.资本在十万元以上者为一等,纳注册费四百元。
2.资本在五万元以上者为二等,纳注册费二百元。
3.资本在五千元以上者为三等,纳注册费一百元。
4.资本在五千元以下者为四等,纳注册费五十元。
第四条 中西药店增加资本或更易店名时,应重请注册更换新照。
第五条 中西药店注册后,如查有违背定章或他种不法情事,违禁药品管理局得呈请内务部取消注册,追缴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
第六条 本章程先就设有违禁药品管理局之地方实行之,其未设违禁药品管理局地方仍照管理药商章程办理。
第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增修之。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尔日施行。(https://www.daowen.com)
此规定上海各药店亦须向该局注册领照方可营业,除交印花税2元外,还应视药店规模交纳50~400元不等的注册费。此章程一出,遭到上海中医药界的强烈反对,上海饮片业于1923年1月20日下午在药王庙召开药业全体大会,讨论药业注册问题,并邀请了江苏全省医学联合会、神州医药总会、中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等代表列席,共计二百余人。会议上,中药行业公会主席张梅菴及参会者皆对此次内务部施行药业注册条例提出了意见及建议,认为此章程事前未经调查征询,贸然颁布,令人惶骇,而且中药店一向不运售违禁药品,与该局的管理范围无关,中药贩运过程中已经报捐纳税,应当无需再加以注册。“当今药业同人公推委员、组织委员会,将是项条例加以研究,奚知一经考虑,弊窦业生,一言以蔽之,假取缔之名,行赚钱之实。以是召集同业,敦请各会代表共商办法,以资对付。今谓吾药业各号之在上海者,不下数百余家,在事实上为各埠总枢,为自卫起见,自当首先表示反对。再联络全国同业,作有统系之组织,协力进行,是为正当办法”。[4]上海数百家药业商铺表示要联合起来进行抗争,并将“药商反对领照之呈文”致电北洋政府内务部、韩省长及淞沪何护军,详细陈述此章程之弊端,恳求撤销。
药商反对领照之呈文[5]
沪北全体药商江仲亮、卡海臣等,反对违禁药品管理局领照及取缔章程,上江苏韩省长文:
事为违禁毒药管理局越权苛索侵害营业自由,恳请转呈咨部,撤销《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以恤商艰而维营业事。窃商以违禁药品,有关法令,设局管理,谁曰不宜。惟既曰违禁药品管理局,必凡违禁药品,方得严加取缔。若违禁药品外之正当药商,当然不在该局权限之内。兹查违禁药品管理局对于运售吗啡、高根、安洛音等,既已订有暂行章程十条,俾各遵守,固属职权所在。至《中西药注册暂行章程》,自非该局所应有之权限,且注册费征收四百元之多,最少亦在五十元以上,此等敛财方法之骇人听闻,诚为近今唯一之怪剧。伏思正当药商,本无违禁药品可言,纵使取缔,亦属职在该管警察官署,与违禁药品管理局无干。何况正当药商,连年亏累,已属困苦不堪,若再征收注册费四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规定,商民实所不服。谨举理由有三:①以事实论,查民等正当药商,向不运售违禁药品,与该局断无关系,即使民等或有不法行为,售卖含有毒质之药剂,依法应受警察官厅取缔,该局何得越权干涉。②以习惯论,吾国数千年来,为药商者,向无注册及勒缴费项等事。自政体改革,以药商或有不法行为,有关生命危险,使之注册,以便侦查其职权,在警厅县署注册,毋庸该局另订暂行章程,侵害营业自由。③以法理论,营业自由,载在《约法》,即认药商有注册之必要。考之法律,以不溯既往为原则。民等营业,均系开设有年,纵令征收费项,亦只能对于嗣后开设药店而言,前对于药商当然不生効力,尤不应如该局所订注册费至四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之多。综上各节,则违禁药品管理局所订之《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在法律上既无根据,无非少数人借以谋利,直接病商,间接病国。迫不得已,呈请转咨内务部撤销注册章程云。
经此中医药界之抗议,江苏省长韩国钧、淞沪护军使何丰林迫于舆论压力,下令暂缓对中药店执行此章程。然而北洋政府内务部却极力辩解,将上海中药界呈文驳回,以管理毒药名义及中西药店平等相待为借口,继续在上海推行此章程,强迫中药店进行注册。
中西药店注册仍须实行[6]
北京内务部特设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办理中西药店注册事宜,迭经药业反对,并呈请护军使咨部缓行。一面令行该管理局将中药部分注册停办,乃内务部置反对风潮于不顾,仍饬局执行。
该局昨特公函上海县商会:迳启者,案查敝局办理中西药店注册事宜,前经业商公所和义堂代表范经畴、信义堂代表王沛麟等,呈由护军使署咨请内务部暂缓施行,并令行敝局在部复未到以前,所有取缔章程暨给照手续,应将关于中药部分一律停办等因,当即遵照暂停,一面呈请内务部核示在案。兹奉内务部指令内开呈悉,查中药药店,反对注册,本部准淞沪护军使、江苏省长先后咨行前来,业经分别咨覆,许为解释,呈请转饬该药商等遵章实行,以重政令在案。合行抄录来往咨文,令仰该局查照,此令。附抄件等因,奉此,合亟遵照办理。相应抄录部复使署全文,函请贵会查照,即烦函转各药商知照,迅即遵照原定部章程手续,尅日来局注册,以重要政。至纫公谊,除呈护军使署并函总商会外,此致上海县商会。
北洋政府内务部的一意孤行,使上海药界饮片同业甚为愤慨,在上海召开药业全体大会商讨对策,会上有代表们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全体药业罢市,一是向厅官请愿,经讨论后,决定采纳后者,派代表晋谒各级长官请愿。一面通告上海各公团,请求参与和支持。一面召开医药联席大会,“本会为全国医药总枢,负保护中药之责。本会存在一日,断不容管理局有注册一日”。并推选出大会筹备人员30余人。中医药界大规模的反对中药注册的斗争也得到了商界的支持,上海总商会会长宋汉章、副会长方积蕃上书淞沪护军使,反对中药药商注册暂行章程,文中将内务部回文中的辩解一一驳回,并希望何护军使再据理向内务部为药业力争。
总商会力争中药注册章程[7]
总商会为反对中药药商注册暂行章程,特上书淞沪护军使,请再据理向内务部为药商力争。文云,药商公所代表毛经畴等,请将中药药商注册暂行章程撤销一案,顷见北京内务部咨复钧署之文,其中措词,无一非矫诬牵强,而核其要旨所在,仍不外于原咨所请“收入盈余”四字,惟恐一经停顿,所谋遽成画饼,故回护惟恐不力。此事既承钧署代达民隐于前,必荷主张正义,始终维持于后。兹将其咨复中纰缪尤甚各端,辞而
之,幸垂鉴焉。
一部咨谓本国药店,虽有中药、西药之分,而国家药业行政则不能有歧视等语。按此事欲定其管理注册之范围,当先明该局设立之由来。据部咨所称,前据总医官伍连德、总税务司安格联等先后条陈府院部处,请设毒药管理局,取缔私运吗啡、高根及其他有碍卫生之药品。始经国务会议议决,先于京师设立违禁药品管理局,并于重要商埠添设分局,是原案设立之缘起,专以管理毒药为主旨,其精神实根据于《海牙公约》第九条,所以防止变形鸦片之输入,为贯彻禁烟政策起见。与不兼售之普通药商,自属渺不相涉。国家对于特殊有害之药品,施以特别严当之管理,此正因时制宜,防民正俗之政策。此种立法先例正多,初无所谓歧视不歧视也,该局既以管理违禁药品标题,则名义所在,即其管理权限所在。而违禁药品之范围,核发特许执照章程内,又定明限于运售吗啡、高根、安洛因等麻醉药品,是该局管理范围或只能以运售吗啡、高根、安洛因等麻醉药品之药店为限,事理显然,无待赘述。今置设局原案于不论,置违禁药品之范围于不顾,而徒以不能歧视之浮词,轻轻笼罩,欲将原案无形推翻。就法律言,谓之越权;就事实言,谓之影射。此沪商所万难承认者也。
一部咨谓中药药店,往往仿照西法制造丸散膏丹,难保不违犯禁令,搀用禁药等语,按如部咨所言,亦明知该局以管理违禁药品为范围,自未便于不兼售违禁药品之药店有所牵涉,故欲以难保不三字为空文周纳之计,在为该部操觚者但求搪塞一时,以达其兼收并蓄多多益善之计,而未知一加究诘,不能自圆其说也。盖违禁药品管理局所认为应特施取缔者,在于购买麻醉药品以辗转出售之药店,故领照章程第六条,限定只有军医医院、西药店及医校毕业之医生,方能购买,循上列条文而论,是中药店既不运售麻醉药品。即欲如部咨所谓违犯禁令搀用禁药,而以原章有领照西药店之限制,亦无从向此项药店转购,部咨奈何并自己原定之章程而忘之,此尤不足置辨者也。
一谓注册收入,将来纵有盈余,亦不过推广卫生行政之用。初非巧取商民不恤商艰等语。按该局管理范围,以违禁药品之名义,而阑入非违禁药品之药店,其设施不可谓不巧。由民国注册费两元之规定,而忽增为最高四百元,最低五十元,其负担不可谓不重,商民之所不能忍受者在此。至于用途是否正当,将来作何设施,则近年以来,法纪失坠,公家收支状况,国民之不能顾问者多矣。似无须该部之向商民喋喋,聊以此为解嘲之具也。
一谓管理药商章程,本有药商注册之规定,而各地药商都未遵行。令以新章施行,乃又援引旧章以资抵制,是该药商等反对注册,久有成见,并非因收费多寡,始有从违等语。按吾国政治,向取放任,商人狃于旧习,都以新制之束缚驰骤为苦。故农商部所颁商业注册章程,历年虽久,而各地商店遵章注册者,亦十不获一。此国民通性使然,固无所谓成见也。该部既知旧章尚未尽遵行,则为顺从国民心理计,为减轻国民负担计,其不应骤加变更,顿增百倍、数十倍之注册费也谂矣。况所谓新章者,牵强附会,其万不能适用于中药店,已如上节所述。此尤不能不代表药商再三声明者也。
犹忆上年高恩洪长交通部之际,悍然议增邮电费。商民迭电呼吁,坚置不理,卒以钧使严檄邮电两局,仍照旧章收费。而此事乃收转圜之效,蹇谔自持,不阿权贵,商民称颂。此项注册章程之贻害药商,钧署于上次咨部原文中言之已详。部既无容纳之诚意,惟有为民请命,师昔贤便宜行事之先例,仿上年邮电加价之成案,严令该局将中药店注册一事停办,以免苛扰。本会谨代表沪商,竭诚申请。专肃敬请勋安。
上海总商会会长宋汉章、副会长方积蕃
上海总商会会长宋汉章(1872—1968年),浙江余姚人,原名鲁。早年随父到上海,在中西书院毕业后,入上海电报局工作。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入上海通商银行任职,1906年任北京储蓄银行经理,1912年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理。1923年任上海总商会会长,此后一直在中国银行任职,曾任华洋义赈会会长。[8]副会长方积蕃(1885—1968年),浙江镇海人,清末在家乡创办学校,辛亥革命后参加中华民国协济会,协筹军饷,并任宁波教育会参事。1914年入上海神州法律学校,毕业后从事商业活动。1918年任北京东陆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并任上海总商会会董,1920年任上海钱业公会及银行公会董事。1921年任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董事。1922年当选为上海总商会副会长、代理会长及上海纳税华人会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任上海市政协委员。[9]上海总商会的呈文使淞沪护军使再次请内务部从缓实行此章程,并饬令“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停办中医注册。
中药停止注册之何使复函[10]
淞沪护军使复总商会函云:顷准来函,以违禁药品管理局所订中药药商注册章程,牵强附会,不洽舆情,药商公所呈请撤销,内务部未能容纳。拟请严令该局将中药店注册一事停办,以免苛扰等因。查此案章程,既系不洽情舆,迹近苛扰,自应从缓施行。另筹妥善办法,除再咨内务部请缓实行,并令行该局仍予停办外,相应复请查照为荷。
何丰林启
此后,因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李应泌于1923年5月奉部令交卸,局长另由顾澄接办。1924年春又由施凤翔接办,旋因办理不善,发生嫌疑,各界舆论,经内务部派员来沪查办,遂将该局停撤。至此,《中西药店注册暂行章程》彻底废除。
省令查禁沪违禁药品管理局[11]
淞沪警察厅常厅长昨令各区署文云:案奉江苏省长公署指令,本厅代电呈报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浦西办事处取缔药品布告,语句牵混,请通令严禁由。案指令内开,代电及附件均悉,查内务部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仅以取缔运售吗啡、高根、安洛因等三种麻醉药品为职务,其纯粹中药商店,并不销售违禁药品者,迭经批明,不便混为一谈在案。至烟禁另有专条,不在该管理局职权范围以内,所称浦西办事处,亦未据该管理局呈准设立有案。据电前情,恐系假托名义,设处扰民,自应严行禁止,以杜骚扰。至假海疆司令部名义肆行敲诈,更应严行究办。除令行该管理局查禁外,仰即一体查禁具报,此令,附件存案等因。奉此,查此案前因违禁药品管理局在淞沪地面设立办事处,迹涉纷扰,当经电呈省长核示在案,兹奉前因,除分行暨呈复外,合亟训令该局署所队,仰即遵照。该管境内如设有内务部上海违禁药品管理局办事处者,应即严行禁止,以杜骚扰,切切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