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2026年08月20日
三、卫生
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1931年12月,中央卫生部颁布了《高等考试卫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根据此项条例,申请报名卫生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大学、学院或专科等高等教育经历,而当时的中医不在教育系统之列,并无相关大学、学院等教育机构,所以根本无法报名,更不可能被任用,所以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人员全部来自西方医学或近代卫生医疗领域,这对后续的医疗政策政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造成了后续以西医人员管理中医的现象,使中医发展脱离实际,困难重重。
国民政府考试院令: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兹制定高等考试卫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公布之。
《高等考试卫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6]
第一条 凡卫生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卫生行政人员之高等考试。
1.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医药卫生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
2.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医药卫生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
3.有大学或专科学校医药卫生等学科毕业之同等学力,经检定考试及格者。
4.确有医药卫生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者。
5.经普通考试及格四年后,或曾任卫生机关委任官与委任官相当职务三年以上者。
第三条 第一试之科如下:国文:①论文;②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