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与写作顺序相比,王充《讥俗》、《节义》、《政务》、《养性》等书的写作时间也许问题更多。
《养性》之书的写作时间比较明确。据《自纪篇》说:“年渐七十,时可悬舆……历数冉冉,庚辛域际,虽惧终徂,愚犹沛沛,乃作《养性》之书,凡十六篇。”也就是说,《养性》之书写作于“庚辛域际”和“年渐七十”时。王充一生中和“年渐七十”相符的“庚辛”只有庚寅和辛卯这二年,也就是和帝永元二年和三年(90、91),时王充六十四五岁。黄晖《王充年谱》(以下简称“黄《谱》”)系《养性》之书的写作于和帝永元二年(90)王充六十四岁条下。钟《谱》云:“据充自述‘庚辛域际’,是《养性书》当作于庚寅辛卯即和帝永元二、三年。《养性书》凡十六篇,其草稿自非一时可就,经历两年乃成,亦颇近情理。时充已六十四五,故云‘年渐七十’也。”朱《考》云:“《自纪》篇述他在约七十岁的时候,写成《养性》之书,以时代考之,是公元90年和帝永元二年,充年六十四岁。”诸家之说,均得正解。《后汉书》充本传云:“年渐七十,志力衰耗,乃造《养性书》十六篇。”《太平御览》卷七二〇引《会稽典录》云:“王充年渐七十,作《养生(性)》之书,凡十六篇。”所述《养性》之书写作时间,均与《自纪篇》相符。韩愈《后汉三贤赞》(《昌黎先生文集》卷十二)则云:“年七十余,乃作《养性》,一十六篇。”“渐”变成了“余”,一字之差,相去甚远。黄《谱》云:“‘年渐七十’与‘七十余’义异,韩氏失之。”钟《谱》云:“《自纪》及《后汉书》本传《典录》并作‘年渐七十’,韩氏乃作‘年七十余’,失之。否则‘七’当为‘六’字之误。”二说甚是。不过,现代学者也有像韩愈那样以“年七十余”来理解“庚辛域际”的,如刘盼遂《论衡集解》云:“‘庚辛’者,和帝永元十二年庚子,十三年辛丑,时王君年七十四五。盖章和二年,王君年渐七十。明此‘庚辛’,当和帝晚年矣。”钟《谱》说:“刘盼遂乃云庚辛指庚子辛丑则在和帝末年,王充年七十四、五,非是。”蒋祖怡《王充卷》中所收《自纪篇》校注亦承刘盼遂之说,认为:“和帝永元十二年庚子,十三辛丑。文中的‘庚辛域际’即指此两年。”并认为这是王充作《自纪篇》之年,而不是作《养性》之书之年。其《王充年谱》永元十二年(100)王充七十四岁条下系云:“《论衡·自纪篇》中之‘历数冉冉,庚辛域际’云语,一说‘庚辛’指和帝永元十二年庚子,十三年辛丑。果如此,则《自纪篇》之作,当在是年。”而将《养性》之书的作年系于永元六年(94)王充六十八岁条下,盖认为《自纪篇》所云“年渐七十”便是王充作《养性》之书之年,而“年渐七十”则姑系于六十八岁云。这恐怕是误解了《自纪篇》的文意吧。综上所述,《养性》之书乃作于和帝永元二、三年,西历为90、91年,干支为庚寅、辛卯,王充的年龄为六十四五岁,时他已“罢州家居”,在家中安度晚年,是为王充晚年著作。
与《养性》之书相比,《政务》之书的写作时间较成问题。黄《谱》将《政务》之书的作年与《讥俗》、《节义》之书并系于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48)王充二十二岁条下,而钟《谱》和蒋《谱》则都将《政务》之书的作年系于建初二年(77)王充五十一岁条下。钟《谱》云:“其《政务》之书盖当成于此前后……其全书之成,当在《论衡》之前,姑志于此。”蒋《谱》云:“王充《政务》之书,当作于此数年内。”与黄《谱》之说相差几达三十年。黄《谱》的根据是:“《论衡》起草于明帝初年,据《自纪篇》,《讥俗》、《政务》之书作于《论衡》之前。”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论衡》实作于明帝永平末至章帝建初年间,而不是作于明帝初年。并且,即使《论衡》“起草于明帝初年”,也不能说这就是《论衡》的成书时间。所以,黄《谱》所系之年似嫌过早。钟、蒋二《谱》之所以都认为《政务》之书当成于建初二年前后,是因为王充在《对作篇》中谈到的两篇上书奏记之文《备乏》和《禁酒》作于建初二年,而二《谱》又都认为这二文都是属于《政务》之书的,所以他们认为《政务》之书应作于建初二年前后。如钟《谱》云:“《对作篇》云‘《政务》为郡国守相,县邑令长,陈通政事所当尚务,欲令全民立化,奉称国恩’。据此则《备乏》、《禁酒》就其性质,当在《政务》书中。”蒋《谱》云:“《备乏》、《禁酒》,盖为王充《政务》之书中之两篇。”又其《论王充的<政务>之书》一文也认为:“仲任另有包括《备乏》、《禁酒》两篇在内的,言‘所当尚务’的‘治民之道’的《政务》之书若干篇。”并列举了三条证据证明《备乏》、《禁酒》属于《政务》之书。其证据之一是:“这两篇文章的特点,一,是所讲的均为治民之道的具体政治主张;二,均是上书奏记之文,这正和《论衡·自纪篇》中所述《政务》之书的宗旨相合……《备乏》、《禁酒》两篇,是由于当时水旱连年,而汉代统治者之政‘不得其宜,不晓其务’‘不睹所趋’,所以他提出了这些具体的政治主张。由此可见,此两篇正为《政务》之书的内容……《备乏》、《禁酒》两篇,正是谈的‘治民之道’,也正是‘为郡国守相县邑令长,陈通政事,所当尚务’的。则此两篇为《政务》之书的内容无疑,其证一。”这是就内容而说的。其证据之二是,引《论衡·对作篇》的“上书奏记,陈列便宜,皆欲辅政。今作书者,犹上书奏记,说发胸臆,文成手中,其实一也。夫上书谓之奏记,转易其名谓之书”,以证明:“这正是说明了这两篇文章,既是‘上书奏记’之文,也是《政务》之书中的篇名。其证二。”这是就文体而说的。其证据之三是:“《论衡·对作篇》里,常以《论衡》之书与《政务》之书相提并论,处处说明了这两部书内容的关系和区别。按照这些区别来看,《备乏》、《禁酒》两篇,只能是《政务》之书的内容而非《论衡》之书的内容。其证三。”这是就《政务》之书与《论衡》之书的关系而说的。上述这些认为《备乏》、《禁酒》二文属于《政务》之书的说法,其实都本于张宗祥的《论衡校订》三卷附记[1]之说:“《政务》之书不悉篇数,所可考者,《备乏》、《禁酒》二篇耳。”[2]只不过一般均就内容而言,蒋文则更提出文体等证据而已。(https://www.daowen.com)
在确定《政务》之书的写作时间方面,《备乏》、《禁酒》是否属于《政务》之书,可以说是问题的关键。尽管我也认为,《备乏》、《禁酒》二篇的内容较接近王充所论的《政务》之书的宗旨,但却不能同意一般学者所认为的它们属于《政务》之书的看法。我的理由是,首先,《备乏》、《禁酒》两文的内容诚然接近《政务》之书的宗旨,而且因此而或许有助于我们推想已佚的《政务》之书的面貌,但这却不足以构成认为它们属于《政务》之书的理由。因为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内容接近是一回事,是否是一部书又是一回事,并不能从前者径直推出后者。《政务》之书是一部讨论政治得失的书,《备乏》、《禁酒》作为上书奏记也是讨论政治得失的文章,这使它们具有某种相似性。也许也正因为这样,王充才举这二文来比方自己的《论衡》、《政务》之书的。但这种内容的相似性,并不足以使我们得出它们属于《政务》之书的结论。所以一般学者从内容的相似性上来推断《备乏》、《禁酒》属于《政务》之书的说法,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尽管这不免有点令人遗憾。其次,从文体上来说,就更不能说《备乏》、《禁酒》是属于《政务》之书的了。这是因为《备乏》、《禁酒》属于“上书奏记”之文,而《政务》之书则属于“造论著说”之文,在王充的心目中,它们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的文体。在《佚文篇》中,王充曾将文分为五等,第三等是“造论著说为文”,第四等是“上书奏记为文”。王充对这两种文体的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认为“造论著说”之文优于“上书奏记”之文:“立五文在世,皆当贤也;造论著说之文,尤宜劳焉。何则?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非徒讽古经、续故文也。论发胸臆,文成手中,非说经艺之人所能为也……上书陈便宜,奏记荐吏士,一则为身,二则为人,繁文丽辞,无为上者。”可见在王充的心目中,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很明确的,不可能如蒋文所说的会成为一回事。那么,为什么一般学者会有《备乏》、《禁酒》等上书奏记之文在文体上亦与《政务》之书一致的印象呢?这是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玩味《对作篇》有关这段话的文脉和语气之故。王充是在回答别人“圣人作,贤者述。以贤而作者,非也。《论衡》、《政务》,可谓作者”的责难时,为证明自己的《论衡》、《政务》不是“作”而是“论”时,才以举例比方的方式提到自己的《备乏》、《禁酒》这两篇上书奏记之文的。王充先强调自己的《论衡》、《政务》二书“非作也,亦非述也,论也。论者,述之次也”,然后举例说明什么可以说是“作”,什么可以说是“述”。而自己的《论衡》、《政务》,则是像桓君山《新论》、邹伯奇《检论》那样的文章,是像《备乏》、《禁酒》等上书奏记之文那样的文章,是像阳成子张作《乐》、杨子云造《玄》那样的文章,因为它们都不是“作”和“述”,所以《论衡》和《政务》也不是“作”和“述”。在这里,《备乏》、《禁酒》的作用是和《新论》、《检论》、唐林之奏、谷永之章、阳成子张《乐》、杨子云《玄》一样的,只是王充用来比方自己《论衡》、《政务》二书性质的例子,而不是王充为阐发《政务》之内容而举的该书中的篇目,所以它们绝不可能属于《政务》之书。此外,从关于《备乏》、《禁酒》的上下文中,我们也可看出它们仅是举例比方用的:“上书奏记,陈列便宜,皆欲辅政。今作书者,犹上书奏记,说发胸臆,文成手中,其实一也。夫上书谓之奏记,转易其名谓之书。——建初孟年,中州颇歉,颍川、汝南,民流四散。圣主忧怀,诏书数至。《论衡》之人,奏记郡守,宜禁奢侈,以备困乏。言不纳用,退题记草,名曰《备乏》。酒縻五谷,生起盗贼,沉湎饮酒,盗贼不绝。奏记郡守,禁民酒。退题记草,名曰《禁酒》。——由此言之,夫作书者,上书奏记之文也,谓之造作,上书奏记是作也?”《对作篇》的这段话,确实是在强调“造论著说”之文与“上书奏记”之文的一致性,但从其中的“犹”、“其实一也”、“转易其名”云云来看,正说明二者原本不是一种文体。那么,王充为何在《佚文篇》中强调“造论著说”之文与“上书奏记”之文的区别,而在此则强调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呢?这是因为他的“造论著说”之文有被人视为“作”的危险,而“上书奏记”之文则绝对没有这样的危险,因此,强调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他的“造论著说”之文便可避免被视为“作”的危险。此文最后的反问便充分表明了王充的这一意图:“上书奏记是作也?”回答当然是“否”。“作书者,上书奏记之文也”,如果人们被王充的上述论述说服的话,那么当然会同意王充的这一说法。作书可“谓之造作”吗?回答因此当然也是“否”。这其实正是王充想要通过自己的推理使人们获致的结论。正是作为“上书奏记”之文的例子,王充才举到了自己的《备乏》和《禁酒》二文的。由于《备乏》和《禁酒》没有被人视为“作”的危险,所以才被王充用来作为自己的《论衡》、《政务》不是“作”的比方的。试想,如果《备乏》、《禁酒》属于《政务》之书,那么当《政务》之书受到“作”的怀疑时,王充怎么可能以已被怀疑为“作”的文章来证明自己之书不是“作”呢?综上所述,从王充强调“造论著说”之文与“上书奏记”之文的区别来看,从他谈到《备乏》、《禁酒》二篇时的文脉和语气来看,《备乏》、《禁酒》都只能被认为是王充的“上书奏记”之文,而非《政务》书中之文。最后,《对作篇》中有关《备乏》、《禁酒》的这段话,只是说明《论衡》、《政务》二书是不是“作”这个问题的,而并不是说明《论衡》之书或《政务》之书的宗旨的,所以不能因为《备乏》、《禁酒》的内容与《政务》之书接近,便认为它们“只能是《政务》之书的内容而非《论衡》之书的内容”。因为在王充看来,在是否“作”的问题上,《论衡》、《政务》二书与《备乏》、《禁酒》是站在同一边的。总而言之,《备乏》、《禁酒》不可能属于《政务》之书。
既然《备乏》、《禁酒》不可能属于《政务》之书,那么理所当然地,也就不能根据它们的作年来推定《政务》之书的作年了。况且,根据它们的作年所推定的《政务》之书的作年,也是与《政务》之书作于《论衡》之书之前的写作顺序相矛盾的(王充在谈到这二文时,自称“《论衡》之人”,可见王充作此二文时,已经在写作《论衡》之书了,而其时《政务》之书应该早就完成了)。然则《政务》之书到底作于什么时候呢?这现在已无法完全确定。如果说《论衡》确实是“造于永平末,定于建初之年”的,如果说王充各书的写作顺序确实是如《自纪篇》所说的那样排列的,则我们只能认为《政务》之书以成于永平年间,即永平初中期十余年间的可能性为大。这段时间,正好是各家王充年谱的著作栏都付诸阙如的时期,这也有利于我们的上述推论。
在《政务》之书前,王充作有《讥俗》、《节义》之书。如果不算《六儒论》这单篇文章,那么《讥俗》、《节义》之书就是王充的第一部著作了,但其具体写作时间却也不容易确定。据《自纪篇》说:“俗性贪进忽退,收成弃败。充升擢在位之时,众人蚁附;废退穷居,旧故叛去。志俗人之寡恩,故闲居作《讥俗》、《节义》十二篇。”王充在此并没有明确说明《讥俗》、《节义》之书的写作时间,不过,因为其中提到此书是作于其“升擢在位”之后的“废退穷居”之时的,而一般学者又认为“升擢在位”是王充早年事迹,所以他们大都因此认为《讥俗》、《节义》之书作于王充的青年时代。至于青年时代究为何时,则有三十来岁与二十来岁二说。前者如钟《谱》与蒋《谱》。钟《谱》于光武帝中元元年(56)王充三十岁条下系云:“充作《讥俗》、《节义》书十二篇……案充作《讥俗》《节义》当在为县及都尉掾史之后,故有‘升擢在位,废退穷居’,及‘得官不欣,失位不恨’之言。其时当在此数年间。”蒋《谱》则于光武帝中元二年(57)王充三十一岁条下系云:“王充《讥俗》之书,作于《论衡》、《政务》之前,故志于此。”二说虽有一年之出入,但大致接近。后者如朱《考》与黄《谱》。朱《考》云:“写《讥俗》之书时,王充年约二十余岁。本传所云‘仕郡为功曹,以数谋事不合去’。这是废退穷居之时。”黄《谱》则更是认为王充作《讥俗》之书时才二十二岁,其根据是:“《论衡》起草于明帝初年,据《自纪篇》,《讥俗》、《政务》之书作于《论衡》之前。”总而言之,诸家大都认为王充为功曹及不合去是早年事迹,所以认为《讥俗》、《节义》之书作于王充的青年时代;但因为王充为功曹及不合去之时间现已无法确定,所以诸说便因此而有了二十二岁至三十一岁的差别。这些说法,都还不能说是定论,而且,今后恐怕也无法确定。只是如果以王充自言各书写作顺序为根据,从《论衡》之书的写作时间往前倒推,则《政务》之书既以作于永平初中期的可能性为大,则《讥俗》、《节义》之书亦以作于光武帝中元年间至明帝永平初年的可能性为大。但确切的年份,则和《政务》之书一样,恐怕是无法确定的了。现在所能够大致确定的,只是《论衡》之书和《养性》之书的写作时间罢了。